↑视频截图
3月7日,江苏南京一酒店在相关单位举办48人会议后,倒掉了43瓶已经开封矿泉水,且未在醒目处张贴反浪费标语被南京市监局责令整改,引发网友热议。7日下午,红星新闻从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处获悉,涉事酒店已整改完毕,也关注到网友对此事的相关意见。他们认为,“希望以这个案例为起点,对于反浪费的工作要全面启动起来,加大宣传的力度。”
该酒店因浪费43瓶水和未张贴反浪费标志,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在法律层面是否有依据?问责浪费行为的主要责任方是酒店,还是举办会议的企事业单位?
多位律师介绍,该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酒店作为管理者,有对浪费行为提示提醒的行为义务,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酒店的行政处罚,是基于该酒店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张贴反食品浪费标志。
引发网友热议
承办会议后倒掉43瓶已开封矿泉水
南京一酒店被责令整改
3月7日,网传南京市江宁区一酒店因承办48人会议后倒掉了43瓶已开封的矿泉水,遭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警告,引发网友热议。
视频显示,酒店工作人员正在将会议室里已开封的矿泉水倒进桶里,身旁是前来突击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执法人员还发现,该酒店大堂用餐区未按规定张贴反食品浪费标志,酒店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于是当场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警告,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
↑视频截图
有网友提出质疑,“市监局执法人员不应该处罚酒店,而应该警告举办会议的企、事业单位。”也有网友认为,执法人员的处罚决定并没有错,建议开会时采用330毫升或更小规格的矿泉水,以此减少浪费。有江苏当地网友指出,酒店是浪费的重灾区,会议或宴会等场合中的水和食物浪费现象非常严重。
7日,红星新闻记者随机咨询了南京市提供承办会议服务的几家酒店,根据酒店工作人员介绍,店内醒目位置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现象实际上较为常见,且大多酒店都会提供会议时的矿泉水供应服务。也有酒店介绍,已关注到了瓶装水的浪费现象,目前多在会议室内使用桶装矿泉水,为参会人员提供一次性纸杯。
南京市监局:
希望以此案例为起点
全面启动反浪费工作
7日下午,红星新闻从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得知,视频中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是由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行的。“目前涉事酒店已经整改,不仅在会议和大堂内均张贴了反浪费标语,还要求酒店服务人员加强与客人的沟通,提醒客人避免浪费。”
南京市监局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介绍,针对网友对此事的意见和困惑,他们已经关注到,借此引发的全民讨论也能对反浪费宣传工作有所助益。“我们希望以这个案例为起点,对于反浪费的工作要全面启动起来,加大宣传的力度。”
针对日后的反浪费行动开展问题,上述工作人员称,(南京)市里会对相关工作有所部署,行政指导的措施也会在施行过程中越来越具体和明确。
律师说法:
酒店虽非浪费行为实施主体
但未主动提示提醒被处罚符合法规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告诉红星新闻,会场摆放48瓶矿泉水,会后有43瓶开封的矿泉水被倒掉,造成这种浪费行为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可能是参会人员不够自觉,随意浪费没有喝完的水,其次是会议组织者不够细致,没有对参会人员进行提醒。酒店作为此次会议的承办方,同样难辞其咎,执法者处罚酒店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并且,根据比例原则,执法者要求酒店整改、给予警告的处罚方式也合情合理。
付建介绍,从处罚信息和法律规定来看,执法行为依据的是我国2021年4月29日正式实施的《反食品浪费法》,针对的是经营者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追究的是经营者责任。会议承办方利用酒店场地举办活动属于消费行为,虽然不是浪费行为实施的主体,但酒店作为管理者有督促承办方节约资源,反对铺张浪费的义务,“而不是放任和纵容承办方的浪费行为。”
在付建看来,执法人员对酒店做出的警告,目的不在于处罚,而是提醒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树立节约资源,避免铺张浪费的环保意识,倡导文明、健康、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良善律师也向红星新闻介绍,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酒店行政处罚,是基于该酒店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张贴反食品浪费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规定。
规定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如果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酒店的行政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赵良善指出,节约资源人人有责,无论光盘行动还是光瓶行动,都是减少浪费的应有之义。“从提醒防止浪费角度,对酒店处罚亦是无可厚非的。”
红星新闻记者 蔡晓仪 蓝婧 实习生 唐梦婕
责编 官莉 编辑 潘莉
女子酒店喝矿泉水中毒索赔被拒,女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要想为自己维权,只有先调查清楚这瓶消毒水到底是从哪里来的,如果确实是酒店的工作人员放的,那么酒店应该对这名女子进行赔偿,如果酒店不赔的话,女子可以将酒店告到法院来为自己维权。这名女子和自己的女儿女婿去三亚旅游,原本以为等待她的将是美好的体验,却没想到因为一瓶水而出了事。这瓶水的外包装是矿泉水,而这瓶水是放在酒店的房间中的,女子喝了这瓶水之后,便出现了中毒的现象,女子家人将她送到了医院,医生说女子的情况是喝了消毒剂,并且给女子进行了洗胃,洗完胃后,女子好了很多,并且拒绝了医生住院的要求。
事后,女子的女婿向这家酒店索赔20万元,但酒店并没有接受这位女婿的赔偿要求。我觉得这件事也是有蹊跷的,因为我们都知道消毒剂的味道一般是非常刺鼻的,在打开瓶盖之后,这名女子就应当闻到消毒剂的刺鼻味道,但她却没有闻到,还喝了下去,事后还拒绝了住院,一般人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都会住院观察几天的,以免出现什么异常,当然,她拒绝住院也有可能是因为在医院的花费已经非常多了,她想为家里省点钱。但不管怎么样,我觉得他们向酒店索赔20万的要求并不合理,这个价钱与女子受到的伤害并不相等,女子在医院所花的医药费恐怕也没有超过几万元。
而这瓶消毒水的来源有可能是酒店的工作人员放的,也有可能是上一个客人故意将消毒剂倒进里面的,还有可能是这名女子自己带进去的,因为我们不能排除碰瓷的可能。事情的真相如何,还要等待当地警方的调查。但如果女子一口咬定这瓶水就是酒店放的,恐怕酒店也会非常烦恼,毕竟房间里面是没有监控的,他们也拿不出证据来证明不是自己放的。
这瓶水的来源有可能成为一个谜,但如果我是酒店放的话,我不会给这名女子赔偿,除非他们拿出相应的证据来。我们不清楚这家人的人品如何,也不清楚他们到底是不是有意碰瓷。毕竟像一家人出来碰瓷的情况也不是没有。当然,酒店的工作人员将消毒水倒进矿泉水瓶里的可能也是有的,可能酒店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客人心生怨恨,才起了报复的心思。
老人顺走酒店矿泉水,儿子喝完后身亡,家属索赔170万,这是否合理?
郑先生在假期带着一家人出去游玩,后来住在了酒店。到了吃药的时间,他问服务员要了两瓶矿泉水。随后他准备返回房间,却看到酒店工作间里放着一瓶水,看四下无人,他拿起那瓶水就走了。他的儿子从外面跑步回来,看到桌上有几瓶水,就随手打开了一瓶喝。突然郑先生听到儿子“哇”地一声惨叫了起来,他急忙跑过来,只见儿子表情痛苦,话都快说不出来了。慌乱中他把儿子送到了医院,但最终没有抢救过来,医院给出的检查结果是水锈净中毒。郑先生悲痛异常,认为酒店要负全部责任,并要求赔偿170万。
郑先生儿子的死主要是他造成的,提出的赔偿不合理
这肯定是不合理的,要想确认酒店是否负全责,就得搞清楚这水是服务员给郑先生的,还是他自己偷拿的。如果是他偷拿的,他负主要责任。要是店员给错的,酒店负主要责任。
首先,郑先生的这个要求不合理,因为导致郑先生儿子中毒的那瓶水不是酒店服务员给他提供的,是他自己偷来的。在酒店的监控里可以看到郑先生在进工作间之前手里是拿着两瓶水的,等他出来后手里就多了一瓶水,而这瓶水就是导致他儿子死亡的那瓶水锈净。也就是说是郑先生自己贪小便宜把这瓶“水”带回了房间,才导致他儿子误饮后身亡的,所以说郑先生要对他儿子的死负主要责任,把责任全都推在酒店身上是不合理,同样也是不合法的。
酒店没给除锈净贴标签,该承担次要责任
但这事酒店没责任吗?当然有。因为他们不该用矿泉水瓶装除锈净,还不贴标签。酒店在这点上确实存在管理上的疏忽,郑先生不遵守规定偷拿水是有错,但是酒店本身是一个服务行业,对于这种有危险的物品应该妥善管理,不应该让客人随便就能拿到。虽然没有规定不能用矿泉水瓶装除锈净,但也应该在上面贴上标签,注明有毒,不可饮用,以防被他人当成是普通的水给喝掉。这个责任酒店本身是应该担负的,法院在经过审理之后,判定酒店赔偿郑先生一家29万元。
总结:贪小便宜酿成大祸,不作死就不会死。酒店也应该加强管理,把装除锈净的瓶子换成喷壶,工作间的门也一定要关好,否则被人偷了东西,还要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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