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自己买的宅基地,别人却办了宅基证?40年后,6旬老人拆了邻居房屋被逮捕)
4月26日,66岁的张孝文被执行逮捕
红星新闻消息,自己买下的宅基地,别人却办了宅基证,并让第三人在上面建了房屋。
2023年3月,河南省上蔡县和店镇坡张村,宅基地归属权纠纷40年后,7旬五保老人张孝文叫来挖掘机将邻居盖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
4月13日,和店镇派出所以故意损毁财物罪将张孝文刑拘。4月26日,张孝文被逮捕,目前拘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01
买下村里公房,原住户多年不搬出
上蔡县和店镇坡张村村委会于2008和2010出具的两份证明材料显示:1984年,该村六组处理本小组的12间公房。当时在山西打工的张孝文委托其哥哥张孝孔通过抓阄的方式分到其中的东4间房及所属宅基地。4间房屋作价950元,钱款一次性交清。宅基地占地4分,土地调整时,1分宅基地对应扣除2分耕地。
两份证明材料均称,此宅基地属于张孝文所有。经手此事的坡张村六组原组长也于2002年出具证明回忆分房经过,称房屋宅基地归属张孝文所有。
一张保留至今的收据显示,上述4间房屋作价950元卖给张家,4间房屋宅基地占地4分,以1分宅基地扣2分耕地,共8分土地被抵扣。
当地村委会曾证明宅基地归张孝文所有
张孝孔已于2020年去世,其79岁的妻子刘金凤回忆说,弟弟张孝文年轻时常年在外打工。张家分得4间房屋后,原来的住户,同村村民张世修一家未搬出。
刘金凤称,一直到1986年,原住户张世修一家仍未搬出。其丈夫张孝孔多次到上蔡县法院反映,法院也面调解,但各方没有就协调达成一致。
1996年,张孝文分得的东4间房屋开始倒塌变成危房,张世修一家在这块宅基地上建房,并将东4间房屋中的木材、砖瓦等用于建设自己的新房。最终房子只建了一半,1996年后张世修一家便举家搬迁离开村子,再没回来。
刘金凤女儿张灵霞称,张世修一家搬离村子后,2008年,其侄子张光华在上述宅基地上“强行建房”,张孝孔多次前往阻止,和店镇土管所工作人员及当时的村干部也多次到场协调,但“始终没有结果”。
数份相关政府部门的函件显示,上述房屋和宅基地的纷争持续多年,两家多次发生冲突。
02
“对方持有宅基证”
2017年,年满60、在外务工多年的张孝文回到坡张村,开始反复到相关部门表达诉求,要求拆除张光华在“自家宅基地”上建的房屋,并为自己办理宅基证。一直未果。
2018年,因张孝文无儿无女,属五保户,当地政府在上述争议宅基地上张光华所建房屋的屋后为张孝文盖房两间。
2021年7月,张孝文委托律师就宅基地争议发起民事诉讼。开庭前,张孝文被告知对方持有宅基证。法院建议其撤诉。
宅基地确权后该处宅基地备注“存有争议”
2018-2019年,当地宅基地重新确权。一张坡张村宅基地划分图表显示,上述宅基地所有人为张世修长子张留峰,但注明:存有争议。
自己家花钱购买的宅基地,对方却拥有宅基证,宅基证是如何办下来的,是谁批的?对此张孝文的侄女,也是他的监护人张灵霞说,自己对此一直不解。
而张留峰和张光华均未接受记者采访。
03
“支持双方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此事”
2023年2月,因邻居堆土导致自己门前出路被堵,雨水倒灌进院子,66岁的张孝文与屋后邻居发生冲突,联想到自己因为宅基地纷争导致生活不便。愤怒之下,张孝文叫来挖掘机将上述纷争宅基地上的房屋推倒。
和店镇派出所办案民警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因对方有宅基证,曾劝说张孝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张孝文“不听”。该民警称,张孝文第一次砸对方门窗时,已经进行了调解,“毕竟砸门窗造成的损失价值不高。”但张孝文情绪比较激动,“把房子给人家推倒了。”
办案民警解释说,虽然宅基地有纠纷,但房屋所有权是清晰的,“个人没有权力处置对方财物。”
和店镇镇长接受红星新闻电话采访时称已获悉此事,但两家的宅基地纷争时间久远,人员变动较多,目前仍在继续了解。“支持双方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此事。”
自己的宅基地,别人来建房,房产归谁所有?
房产归你自己所有。
1、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一户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农村宅基地买卖,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因此,建房人对房产的拥有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即使约定了房屋的使用权归其所有,在法律上也是没有约束力的。也就是说,房产仍然归你所有。
2、如果方面面临拆迁改造,那么在拆迁补偿中,建房人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花钱建房的人,在房子拆迁时很可能会获得相应赔偿。
首先,从民法角度讲,此问题涉及到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方式,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附合包括动产与动产、动产与不动产及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本案中张乙夫妇出资购买建筑材料在张甲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行为,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建造的房屋应该归不动产所有人,
给原动产所有人补偿,但是张甲仅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而非所有人,法院根据上述原则认定房屋归张甲所有,是不是有点牵强呢?答案是否定的。
在我国,房屋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只能为同一人所有,土地上建筑物的建造须经一定程序批准,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条件。
某种程度上说若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也不能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取得建筑物所有权的基础,因此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人并不能取得建筑物的产权,而由土地使用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此种情况下,就发生了动产(建筑材料)与不动产(土地)的附合物,不是本案法院认定的发生了宅基地使用权与建房资金相结合而形成的附合物,即张乙夫妇出资购买 的建房材料附合于张甲的宅基地上,应当由张甲取得房屋所有权。
其次,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使一方所有权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这样显然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是不公平的。从公平原则出发,因附合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得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
在发生附合时,失去所有权的当事人向取得所有权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利益,适用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得到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
当然,此利益的返还不是返还原物及孳息,而是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新增的利益。故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张乙夫妇对其建房的出资部分可由张甲妻、张甲女给予相应补偿,是正确的。
扩展资料: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取得:
购买取得
购买是人们取得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合法,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卖房人是否有合法身份;
第二应与卖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应详细地写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购买方式、价款、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第三,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建设取得
这是房屋产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入一定的资金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通过建设而取得产权的,在产权取得前或前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应注意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即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应注意有关手续的合法性,即是否有立项、规划、开工等手续;第三应注意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即是否有质量检验合格单。如果上述应注意的方面有问题,则建设者不一定能取得产权。
受赠取得
这种产权的取得方式是指原产权人通过赠予行为,将房屋赠送给受赠人。在办理房屋赠予手续时,赠予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予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果赠予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屋赠予他人时,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行为无效。
抵押取得
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由于抵押是一种担保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在享有优先受偿权时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归来已有。
通过这种方式而取得产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应当注意抵押房地产的合法性;第四,如果抵押到期,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应根据抵押合同的有关约下,办理有关手续。
继承取得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
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参考资料:百科-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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