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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协议允许乌农产品有条件出口波兰等国,乌方:绝不接受限制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上传 时间:06-11 手机版

乌克兰外交部4月29日透露,乌克兰4月28日向波兰和欧盟驻乌外交使团递交照会,对乌农产品出口至波兰等一些欧盟国家被施加限制性措施提出正式抗议。欧盟与波兰等国家28日达成新的协议后,乌克兰方面29日对协议安排中的限制性措施表示不满。

乌方:绝不接受限制


当地时间2023年4月26日,乌克兰伊兹梅尔,一辆挖掘机将谷物装载到一艘货船上。视觉中国 图

路透社4月29日报道,当日,乌克兰外交部通过电子邮件发布声明说:“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表明,应立即恢复乌克兰农产品对波兰、罗马尼亚、匈牙利、斯洛伐克和保加利亚的出口,并继续不受阻碍地出口到其他欧盟成员国。”

“无论出于什么理由,这种限制都不符合乌克兰与欧盟之间的联系国协定,也不符合欧盟单一市场的原则和规则。”乌克兰外交部发言人奥列格·尼科连科说,乌方“绝对不会接受”这种限制。

乌克兰方面所说的“限制”是指欧盟方面与波兰等5个中东欧成员国28日达成的“原则性协议”。根据这项协议,乌农产品可以继续经由上述国家转运,但小麦、玉米、油菜籽和葵花子4种农产品将被施加“保障性措施”。此外,欧盟还将向五国受影响农民提供总计1亿欧元的一揽子支持。

欧盟方面没有说明“保障性措施”具体内容。有欧盟外交官披露,乌克兰上述4种农产品将被禁止直接出口至波兰等五国,但经由这五国出口至欧盟其他成员国或非欧盟国家的农产品除外。

中东欧农民受冲击

在联合国等斡旋下,因乌克兰危机升级一度未能从黑海港口出口的乌克兰农产品得以经由中东欧国家外运。然而,由于物流等后续问题未能妥善解决,大批乌克兰农产品只能在这些国家销售,冲击当地农产品价格,引发农民抗议,促使波兰等国近期纷纷出台乌克兰农产品进口禁令。


当地时间2023年4月12日,乌克兰敖德萨,一艘船只抵达港口。视觉中国 图

乌克兰外交部4月28日向波兰和欧盟的有关限制措施提出了抗议。欧盟委员会于同日晚些时候表示,欧盟委员会已经与波兰、匈牙利等五国达成协议,允许乌克兰出口粮食过境。协议规定,不可发布单边进口禁令,乌克兰小麦、玉米、油菜籽、葵花籽这四种农作物被列入“特殊保障措施”,此外还将对大豆和橄榄油等其他乌克兰产品进行评估。

欧委会主席冯德莱恩在推特表示,这项协议维护了乌克兰的出口能力,使其继续为全球提供粮食,同时也保障了欧盟农民的生计。

但从乌方4月29日声明来看,乌克兰对这一协议安排仍感到不满。乌克兰外交部发言人奥列格·尼科连科4月29日向路透社表示,所有乌克兰商品都必须不受阻碍地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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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媒:乌克兰周边国家正在发起"集体叛乱"

西班牙《国家报》网站4月18日刊发题为《谷物危机使东欧对乌克兰的无条件支持出现裂痕》的文章,全文摘编如下:

东欧国家阵营对乌克兰的无条件支持正开始显现裂痕。自俄乌冲突以来,波兰一直领导着对基辅的军事、后勤和人道主义援助,但它现在明显释放出一个信号:在经济这个关键领域,对乌克兰的支持存在上限。



俄乌战场 资料图

通过否决乌克兰粮食免税入境,走极端保守主义和民族主义路线的波兰法律与公正党政府已经表明,一旦开始考虑自身利益,对乌克兰的支持就宣告结束。其他邻国也纷纷加入这一转变。

波兰的决定明显是为选举造势。波兰议会选举定于今年秋季举行,而最近几周的农民示威已经威胁到了法律与公正党继续掌权所需的选票。

德国马歇尔基金会华沙办公室主任米哈乌·巴拉诺夫斯基指出,大选在即,“农民是法律与公正党的一个重要基本盘,如今怒火正旺”。

波兰政府有意调整援乌政策早在几个月前就初见端倪,当时它宣布将开始向在公立收容所居住超过四个月的乌克兰难民收取部分住宿费。波兰国内部分民众质疑,难民得到的待遇是否比他们更好。波兰3月通货膨胀率为16.1%,日益昂贵的住房可能成为波兰人和乌克兰难民之间关系趋紧的另一个领域。

波兰的举动立刻引起东欧国家的连锁反应。匈牙利厄特沃什·罗兰大学国际关系教授多瑙伊·帕尔认为,乌克兰周边国家正在为一场危机发起“集体叛乱”,欧盟委员会必须为这场危机找到解决办法。他说:“要么禁止进口这些破坏国内市场稳定的产品,要么允许进口,但欧盟要对这些国家的损失给予补偿。”

17日,波兰法律与公正党领导人卡钦斯基日前表示,对乌克兰的支持不是无条件的,是有限度的,“我们必须捍卫波兰的农业”。

欧盟是什么?

  欧洲联盟
  European Communities

  西欧国家推行欧洲经济、政治一体化,并具有一定超国家机制和职能的国际组织。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总称。又称欧洲共同市场,简称欧共体。

  成立和发展 欧洲统一思潮存在已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进入高潮。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R.舒曼提出欧洲煤钢共同体计划(即舒曼计划),旨在约束德国。1951年 4 月18日,法、意、联邦德国、荷、比、卢 6 国签订了为期50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1955年6月1日,参加欧洲煤钢共同体的 6 国外长在意大利墨西拿举行会议,建议将煤钢共同体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经济领域,并建立共同市场。1957年3月25日,6国外长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两个条约,即《罗马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1965年4月 8日,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 。欧共体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1991年 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 ,(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2年2月1日,各国外长正式签署马约。经欧共体各成员国批准,马约于 1993 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欧共体开始向欧洲联盟过渡。

  成员欧共体创始国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 6 国。1973年,丹麦、爱尔兰和英国加入欧共体,1981年,希腊加入欧共体。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1992年12月召开的欧共体爱丁堡首相会议决定,从1993年起开始与奥地利、瑞典、芬兰并稍后与挪威就其加入欧共体的问题进行正式谈判。1993年10月29日,欧共体布鲁塞尔特别首脑会议计划于1994年3月1日前结束谈判,以使4国得以于1995年1月1日加入欧共体。

  宗旨和组织机构 欧洲共同体的基础文件《 罗马条约 》规定其宗旨是:在欧洲各国人民之间建立不断的、愈益密切的、联合的基础,清除分裂欧洲的壁垒,保证各国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和就业的条件,并通过共同贸易政策促进国际交换。在修改《罗马条约》的《欧洲单一文件》中强调:欧共体及欧洲合作旨在共同切实促进欧洲团结的发展,共同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欧共体下设:①理事会。包括欧洲联盟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欧洲联盟理事会原称部长理事会,是欧共体的决策机构,拥有欧共体的绝大部分立法权。由于马约赋予了部长理事会以欧洲联盟范围内的政府间合作的职责,因此部长理事会自1993年11月 8 日起改称作欧洲联盟理事会。欧洲联盟理事会分为总务理事会和专门理事会,前者由各国外长参加,后者由各国其他部长参加。欧洲理事会即欧共体成员国首脑会议,为欧共体内部建设和对外关系制定大政方针。1974年12月欧共体首脑会议决定,自1975年起使首脑会议制度化,并正式称为欧洲理事会。1987年7月生效的《欧洲单一文件》中规定,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以及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主席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马约则明确规定了欧洲理事会在欧洲联盟中的中心地位。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②委员会。欧共体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共体条约和欧共体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处理欧共体日常事务,代表欧共体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委员会由17人组成 ,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各2人,其他成员国各1人。主席由首脑会议任命,任期 2 年;委员由部长理事会任命,任期 4 年。③欧洲议会。欧共体监督、咨询机构。欧洲议会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2/3多数弹劾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议员共有 518 名,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各81名,西班牙60名、荷兰25名,比利时、希腊、葡萄牙各24名,丹麦16名,爱尔兰15名,卢森堡6名。议长任期2年半 ,议员任期 5 年。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每月一次的议会例行全体会议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特别全体会议和各党团 、委员会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④欧洲法院。欧共体的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共体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⑤审计院。欧共体审计院成立于1977年10月,由12人组成,均由理事会在征得欧洲议会同意后予以任命。审计院负责审计欧共体及其各机构的帐目,审查欧共体收支状况,并确保对欧共体财政进行正常管理。其所在地为卢森堡。

  此外,欧共体还设有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欧洲煤钢共同体咨询委员会、欧洲投资银行等机构。

  经济实力 欧共体是世界上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12国面积为236.3万平方千米,人口3.46亿。1992年欧共体12 国国内生产总值为 68412 亿美元(按当年汇率和价格)。欧共体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集团,1992年外贸总额约为 29722 亿美元,其中出口14518.6亿美元,进口15202.7亿美元。

  主要活动 在内部建设方面,欧共体实行一系列共同政策和措施。①实现关税同盟和共同外贸政策。1967年起欧共体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率,1968年 7 月 1 日起成员国之间取消商品的关税和限额,建立关税同盟(西班牙、葡萄牙1986 年加入后,与其他成员国间的关税需经过10 年的过渡期后才能完全取消)。1973年,欧共体实现了统一的外贸政策。马约生效后,为进一步确立欧洲联盟单一市场的共同贸易制度,欧共体各国外长于1994年2月8日一致同意取消此前由各国实行的6400多种进口配额,而代之以一些旨在保护低科技产业的措施。②实行共同的农业政策。1962年7月1日欧共体开始实行共同农业政策。1968年 8 月开始实行农产品统一价格 ;1969年取消农产品内部关税;1971年起对农产品贸易实施货币补贴制度。③建立政治合作制度。1970年10月建立。1986年签署,1987年生效的《欧洲单一文件》,把在外交领域进行政治合作正式列入欧共体条约。为此,部长理事会设立了政治合作秘书处,定期召开成员国外交部长参加的政治合作会议,讨论并决定欧共体对各种国际事务的立场。1993年11月 1 日马约生效后,政治合作制度被纳入欧洲政治联盟活动范围。④基本建成内部统一大市场。1985年 6 月欧共体首脑会议批准了建设内部统一大市场的白皮书,1986年 2 月各成员国正式签署为建成大市场而对《罗马条约》进行修改的《欧洲单一文件》。统一大市场的目标是逐步取消各种非关税壁垒,包括有形障碍(海关关卡、过境手续、卫生检疫标准等)、技术障碍(法规 、技术标准)和财政障碍(税别、税率差别),于1993年1月1日起实现商品、人员、资本和劳务自由流通。为此,欧共体委员会于1990年 4 月前提出了实现上述目标的282项指令。截至 1993 年12月10日,264 项已经理事会批准,尚有18项待批。在必须转化为12国国内法方可在整个联盟生效的219项法律中,已有115项被12国纳入国内法。需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的法律,平均已完成87%。1993年1月1日,欧共体宣布其统一大市场基本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⑤建立政治联盟。1990年 4 月,法国总统密特朗和联邦德国总理科尔联合倡议于当年底召开关于政治联盟问题的政府间会议。同年10月,欧共体罗马特别首脑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政治联盟的基本方向。同年12月,欧共体有关建立政治联盟问题的政府间会议开始举行。经过 1年的谈判,12 国在1991年12月召开的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上通过了政治联盟条约。其主要内容是12国将实行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并将最终实行共同的防务政策。

  此外还实行了共同的渔业政策、建立欧洲货币体系、建设经济货币联盟等措施。

  在对外关系方面,欧共体同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和发展了关系。至1993年,已有 157 个国家向欧共体派驻外交使团,欧共体委员会也已在 107 个国家及国际组织所在地派驻代表团。欧共体同其中的绝大多数国家缔结了贸易协定、经贸合作协定或其他协定,并与一些地区性组织建立了比较密切的关系。欧共体于1975年 5 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关系。

  欧盟的主要出版物 有:《欧洲联盟公报》、《欧洲联盟月报》、《欧洲文献》、《欧洲新闻—对外关系》和《欧洲经济》等。

  欧盟的会旗 :1986年5月29日正式悬挂,会旗为天兰色底,上面有12颗金黄色的星,表示欧洲联盟12个成员国。制作会旗的目的是表示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增强人们对欧洲联盟和欧洲同一性的印象。

  欧盟的会徽:1988年1月开始使用,会徽的底呈兰色,上面12颗星围成一个圆圈,象征着欧共体12个成员国,圆圈中间为各成员国国名。

关于发达国家对农业的保护和生产补贴,例如欧盟,高手请进

  世界各国政府大部着重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价格保
  护、农业保险、科技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与措施来保护农
  业.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政策之一:财政支持
  财政支农是反映农业保护水平的一个最为直接的指标。在发
  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各国政府都十分注重运用财政支农政策来
  扶持农业,即使是农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不例外。财政文农
  的主要措施有: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实行优惠的农业税收政策;
  对粮农实行财政补贴等,现分述如下。
  增加财政资金投入。
  足够的资金投入对农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发达
  国家,各项农业政策的贯彻实施是以强有力的财力支持作为后盾
  的。在各种类型的资金投入中,财政的投入一舶占有较大的比
  重。从总体上看,美、日及西欧各国的农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
  大于农业生产总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而工业投资在
  国民经济总投资中的比重远远低于工业生产总值在国民生产总值
  中所占的比重。各国情况还表明,尽管农业份额在相对缩小,但
  用于农业方面的财政投资的绝对量,并不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
  份额下降而缩减,而是有较大的增加。可以说.在发达国家是工
  业“补贴”农业,投资政策向农业倾斜。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非常
  重视增加对农业的投资。如印度,70年代以来一改国家投资偏
  重工业的政策,对农业投入大幅度增加,“六五”(1978一1983
  年)期间规定农村建设和农业投资占计划总支出的43.1%,超
  过了对工业投资的比例。从农业的财政投资方向上看,各国的做
  法基本一致:一是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教育、科研和技
  术推广、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举办乡村公用事业等方
  面;二是用于农业的补偿性支出,旨在维持农产品价格水平及农
  业所得,具体包括价格支持、限制生产、鼓励出口等。国外在财
  政支农政策的实施和筹措社会资金增加农业投入方面,有不少成
  功的经验。以美国为例.农业在美国成为财政直接投资的三个主
  要部门之’(其余两个部门是国防和基础科学研究)。如果把联
  邦、州及地方政府的农业外文计算在一起,则农业预算在联邦预
  算中仅次于国防开支。在财政政策的实施方面,其特点是创办政
  策性公司,并通过对政策性公司的财政资助和公司业务的开展,
  对农业生产、农产品市场和农业资金市场实现有效干预。政策性
  公司除接受政府资助和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外,其余均按市场经济
  法则运作,融政府意图与市场经济于一体,对农业的宏观调控起
  到重要作用。在广筹资金增加农业投入方面,美国亦有许多行之
  有效的做法:(1)联邦政府直接出资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
  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等;(2)联邦政府引导各州和地方政府
  支持农业发展,如国会通过有关农业科技推广的法令,联邦政府
  对接受法令条文规定的各州提供资金,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组织;
  (3)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协调运用,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
  用,以少量的财政资金用作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和经营费用等,
  使政策性银行吸收并运用了大量的社会资金支持农业;(4)注意
  广泛地吸引私人投资;(5)运用资本市场筹集支农资金,如发行
  债券和股票、合理收费以及公有土地出售等,这些措施对农业资
  金的筹措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实行优惠的农业税收政策。
  法国政府为降低农业成本,提高竞争力,对农业发展实行了
  一系列优惠税收政策。如对农民购置农机具给予10%的税收回
  扣.购买农机燃料时免税,减少社会捐助费9.5%.减少农业土
  地税9%;对安置青年务农的土地.在5年内减免50%的土地
  税。日本1950年进行税制改革后,农民的租税负担开始减轻。
  尤其是在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增长后,政府来自工业的税收迅速增
  加,实行“以工养农”政策,对农业积极扶持。在日本,农业作
  为整体已不再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是财政支出的重要方
  面。美国的优惠税制促进了农产品生产规模的扩大,降低了农产
  品价格。在美国征税制度中占着最重要地位的是个人所得税,凡
  是获得纯收入的各类人员都要缴纳个人收入税,而在农业中实行
  这一税种则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农业中的纯收入(不合税款)按
  购销凭证计算,而各项收入按已经售出的产品进行核算,尚未销
  售的产品价值不计入在内;农场主的纯收入是根据其现年总额流
  动状况来确定的,计入其收入的是在销售收入以后实际获得的金
  额i至于农场主的费用支出,农场主有权从获得的收入中扣出全
  部支出,因而农场主得以灵活核算纯收入的数额i农场主可依据
  预计物价上涨速度,确定最有利的收支比例,以运用最低税率或
  推迟至下年度支付税款。美国对农业的税制优惠的另一方面在于
  将某些生产资料的投资列入日常开支,并在一年内全部冲销。这
  些开支包括:葡萄园进入运营以前的费用、补充生产畜群以前的
  牛犊培育费用、土地清理费用、土壤施用石灰费用、环保费用
  (其幅度可达应征费用的25%)。这种税制优惠的一个补充效益
  在于,对土壤改良、土地和水资源保护、培育畜群等方而的投资
  不课税,从而有助于减少纳税总额。美国还对资本增殖实行一种
  特别税,资本增殖优惠税率对于扩大畜群、营造多年生森林、土
  地改良等投资,给予了特殊的激励。在美国,使用雇佣劳力的农
  场主往往还不须支付失业税.仅仅在农场主雇佣工人10名以上,
  年内劳动20周以上或者工人工资的费用很多的情况下,农场主
  才是这一税种的纳税者。
  对农业(主要是粮食)实行财政补贴。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对农业(主
  要是粮食)实行补贴,现已成为一种普通的世界经济现象。环顾
  全球,从经济高度发达、农业完全机械化的美、日及西欧各国,
  到经济贫穷落后、农业仍处于人工劳动状态的非洲、拉丁美洲和
  亚洲的许多国家,都以不同形式对粮食提供补贴,成为粮食政策
  和价格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实行
  “新政”以来,对粮食实行多种支持性补贴。欧共体多次通过法
  律形式,确定对粮食的补贴形式和数额。位于南美的发展中大国
  巴西,为了实现<农业纲要)中规定的粮食自给目标,对粮食采
  取了多种形式的补贴。更有许多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价格手段,
  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效率。像孟加拉国、埃及、肯尼亚、约旦、
  马耳他、埃塞俄比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塞内加尔、沙持阿拉
  伯等国都采用非价格政策,对粮食提供补贴。目前,各国对农业
  (主要是粮食)的补贴额均有增无减,相当巨大。如加拿大,仅
  1986年就通过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业稳定法补贴、作物保险等
  补贴措施,向农民提供相当于其农业产值18.29%的收入补贴。
  美国则通过差价补贴、作物保险、灾害补贴等手段,使其直接补
  贴串达到15.62%。还有日本为3.48%,溴大利亚2.72%。
  世界各国对农业(主要是粮食)的补贴名目繁多,总体上可
  以概括为如下8个目标特征:(1)把补贴与稳定生产、稳定市
  场、稳定粮食制品供给相结合;(2)把补贴与总量、结构供求平
  衡相结合;(3)把补贴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相结合;(4)把补贴
  与增强在世界粮食市场上竞争能力相结合;(5)把补贴与开发自
  然条件较差地区的经济相结合;(6)把补贴与社会保障,即满足
  低收入阶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相结合;(7)把补贴与合理提高
  农民收入相结合;(8)把补贴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当然,不同国
  家和地区,对农业补贴的范围、种类、形式,以及补贴金的来
  源,均有差异。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将补贴划分为不同的类
  型。
  按补贴功能划分:一是促进生产型。一般粮食短缺国家都采
  取多种补贴手段,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增加粮食总产量。许多发
  展中国家的补贴属于此类。二是稳定供给型。大凡粮食严重过剩
  国家,实施补贴所追求的目标在于:稳定粮食总产量.减轻大量
  过剩造成的负担,保持充分而稳定的供给。像欧共体把足够供给
  量确定为1.6亿吨。三是调节流通型。以补贴手段调节地区、季
  节、丰歉、品种,保证市场供应和满足居民的需求。日本1986
  年农产品市场营销补贴串为1.44%,新西兰相对较高,达
  2.30%。加拿大、欧共体、美国、澳大利亚也是如此。四是加强
  外贸型。粮食出口大国美国为了保持和扩大市场占有率,通过补
  贴增强粮食竞争力,扩大粮食出口。五是社会扶贫型。通过支持
  性补贴,扶持自然劣势地区的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使落后地区
  脱贫致富。如欧共体把处于自然劣势地区的地方划分为二类地
  区,主要分布在希腊、葡萄牙、爱尔兰、西班牙和意大利等国,
  并对这些二类地区实施支持性补贴。在80年代末,德国为扶贫
  提供的补贴额高达7.4亿德国马克,约有24.4万个农民家庭企
  业获得补贴。
  按补贴对象划分:一是生产者补贴。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
  是发展中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提供补贴,以降低粮食生产者的生
  产成本。补贴对象有化肥、农药、植保剂、农用机械、农用柴油
  等。如果把粮食生产者补贴的含义扩大到所有农业投入物,那
  么,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商品基地建设、粮食和其他农产品
  市场建设、江河和海岸线保护与治理等,也都可列入生产者支持
  性补贴的范围。二是消费者补贴。相当多的、贫穷的发展中国
  家.把粮食补贴与社会保障政策相结合,以较低的供应价格满足
  低收入居民的需求。补贴的办法各异,如平价供应粮食或主要食
  品,实行粮食或主食面包配给制,或者对员贫因居民实行目标补
  贴。但消费者补贴不是每个消费者都可获得一份“补贴的蛋糕”,
  而是补贴社会员贫穷的消费者。三是经营者补贴。一些粮食出口
  国为鼓励扩大出口向经营者提供粮食出口补贴。像欧共体在粮食
  法规中确定,对粮食及其制品面粉、大麦芽等.依据出口数量、
  质量和出口地区提供补贴。不过,出口补贴有严格界限,如对小
  麦的出口量确定在1300—1400万吨之间,在这个数量之内的小
  麦出口可获得出口补贴;超过的总量则不予补贴。此外,对粮食
  仓储也提供补贴,保证粮食均衡上市。
  除了上面这些补贴之外.还有:粮食库存过渡期补贴,即为
  了平抑市场价格,鼓励粮农储存粮食的补贴;农田暂时休排补
  贴,达主要是一些粮食过剩国采取的直接减少粮食总产量、平衡
  供求的干预措施,如比利时、英国、德国、荷兰等国制定了达一
  补贴实施条例;自然灾害补贴i农民斑迁补贴,像德国等不少国
  家为了革新村容,美化环境,改善卫生条件或发展娱乐场所、建
  造幼儿园、道路等公益需要,对农民家庭斑迁提供的补贴,或者
  是为了鼓励和帮助青年农民从事专业农业活动,对他们提供安家
  补贴;土地转让补贴,以德国为典型,是为了促进农业结构调
  整、扩大农业企业经营规模,通过经济措施鼓励无经营能力的企
  业主、或者兴趣已转刚k农产业的企业主转让土地,对长期出租
  土地的企业主提供土地转让补贴。
  财政支农政策的功效是显面易见的。它为农业的稳定发展提
  供了资金保障;优惠税收政策降低了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成本,增
  加了他们的收益;财政补贴则可以稳定农业生产、市场,提高农
  产品竞争力,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收入,弥补农业比较利益低的
  缺陷,实现社会稳定政策等。但是,财政支农政策的实施所带来
  的最大的 员直接的问题便是加重了财政负担,特别是一些欠发
  达国家,因财力有限面无法保证达一政策的落实。达也是多年
  来,不少国家提出“缩减财政支农资金”的原因所在。

最新乌克兰国家概况

乌克兰(Ukraine)   【自然资源】乌克兰有多种资源,主要有锰(占原苏联的80%)、铁(占原苏联的30%)、煤、矿物化学原料、建筑材料等。第聂伯彼得罗夫斯克和顿巴斯是原苏联著名的"钢都"和"煤海";但乌绝大部分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依赖进口,目前乌核电站的全部燃料、90%的石油、60%的天然气、70%的机械配件、80%的纸浆从俄罗斯及独联体其他国家进口。   【经济状况】苏联解体后乌克兰与原苏联各加盟共和国之间传统的经济联系遭到破坏,国民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主要工业部门有:采煤、机械制造、冶金、飞机制造、航天等,"安"系列的飞机设计及制造都在乌克兰。乌科技力量强大,以基辅巴顿焊接研究所为代表的一批科研所成就居世界前列;乌轻工业和食品工业发达。农业发达,土地肥沃、气候适宜,素有"欧洲粮仓"之称。乌交通便利,以铁路运输为主,海运航线通向许多国家,油气管道遍布全国,主要港口有敖德萨、依里乔夫斯克、尼古拉耶夫及南方港(原苏联最大的化肥运输港口)等。上述港口均是原苏联的主要港口。   【对外经贸关系】1999年外贸额为280.5亿美元,下降14%,其中出口151.9亿美元,进口128.6亿美元,分别下降7.7%和20%。目前,乌克兰与世界上近180个国家和地区有经贸往来,主要贸易伙伴是:俄罗斯、土库曼斯坦、德国、美国、白俄罗斯和中国等,其中中国是乌克兰在亚太地区最大的贸易伙伴。乌克兰的主要出口商品是钢材(占全部出口额的30%)、化肥等。主要进口商品是石油和天然气(进口量占进口总额的40%以上)。
  
  近年来,乌对外贸易逐步向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的规范化方向发展,易货贸易在乌外贸中的比重有所下降。   【对外经贸管理体制】乌实行贸易自由化,自1993年起在乌克兰进行合法注册的企业均可从事对外经贸活动。国家对外贸的管理更多地利用关税调节,非关税调节的措施逐步减少。到目前为止,受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只剩下15种左右,进口商品中只有保护植物的化学制剂、药品、兽医用药品等,出口商品中只有贵重金属、矿石、矿砂、宝石等。
  
  主要外贸管理机构有:乌克兰经济部、特种商品出口委员会、跨部门进口协调委员会、跨部门出口协调委员会、国家海关委员会、工商会等。
  
  乌对易货贸易实行控制,出口商需向乌有关授权银行预先缴纳合同金额50%的出口收入抵押金;如易货进口乌急需商品,出口畅销商品,则上述抵押金为合同金额的10%。为保证及时回货,还规定了易货回货时间不得超过出口商品办理海关手续后90天,出超则要承担罚金。   【商品检验】乌克兰主管商品检验的机构是乌克兰国家标准计量认证委员会。对进口实行认证制度,即进口商品必须获得乌认证机构的认证才能在乌市场上进行销售。乌国家标准计量认证委员会和各州的二十五个标准认证中心负责产品的检验和认证工作,中心备有齐备的实验器材和设备,并与各工业职能部委的研究院加强合作,对技术设备产品进行单独认证。按认证的方法可大致分为:样品认证和抽样认证。
  
  样品认证,即进口商品的样品需预先送实验室检验认证,确认符合乌现行产品标准后,发给合格证书,允许在乌境内销售;抽样认证,即对需认证的产品从批量中抽样进行检验,符合乌现行商品质量标准或与抽样检查的合格证书标准一致的,则被视为合格产品,可在乌境内使用或销售。
  
  乌把所有的商品分为三大类:①必须(强制)认证商品,根据乌认证标准条例规定,共有一百多种商品(清单范围还在扩大)必须获得乌认证后才能进口和在乌国内市场销售,如电话程控交换机必须得到乌邮电部设计研究院的质量认证,检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产品才能在乌市场上安装使用;药品必须得到乌医药工业委员会对药品的检验认证后,方能进口和销售;玩具必须在轻工委员会的技师认证检验中心证明对儿童健康不具有危害性,方能在乌市场销售。②非必须认证商品,只要有商品生产国的商检合格证书,并对商品进行了抽样检查,即可在乌进行销售和使用,如部分日用轻工业产品和食品,部分原料性产品等。③互免认证商品,根据乌与不同国家签订的双边合作协议,对某些产品的认证可以相互认可,只要对方国家对其所产商品进行了认证,则可自由进入乌市场。我国与乌克兰于1997年4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乌克兰政府进出口商品合格评定合作协定》。凡列入清单的商品,一方认证后,另一方则必须予以承认。
  
  此外,乌克兰还积极加入国际化质量认证体系,如国际ISO质量认证体系,ISO9000标准也开始在乌应用并得以承认。乌还积极与欧洲质量标准体系寻求合作,正与其进行谈判,努力加入统一的欧洲质量标准体系。   【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乌克兰独立后不久便成立了"乌克兰知识产权国家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专利许可的各项发明、工业样品、著作等技术及知识产权进行认证、鉴定及专利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对商标进行审查、鉴定、注册并对商标权进行保护。
  
  目前,在乌克兰已有数家专门从事有关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咨询信息服务公司。他们应客户要求解释有关法律,或帮助客户到乌克兰知识产权问题国家委员会办理申请专利许可证等业务。
1993年底乌克兰议会先后通过了《关于发明权保护法》、《关于工业样品权保护法》、《关于商标权保护法》及《关于著作权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对于乌克兰专利发明权、工业样品专利权、著作权等的发放范围、条件、专利保护以及有关申请手续等作了明确和详尽的规定。【原产地证标准】乌克兰原产地证遵循的标准有两个:商品在乌生产的附加值达到50%以上;产品在乌克兰生产后,其在国际商品海关税则中的编号发生了变化。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商品均可获得乌原产地证书。根据乌与其他国际组织(如欧盟)及不同国家签署的协议,这些组织和国家对乌原产地的要求各有差异。乌原产地证书的发证机构是乌克兰工商会及各地区的工商分会。
  
  乌克兰企业及外国在乌注册的企业均可获得乌克兰原产地证书。获得原产地证书所需的文件有:产品生产或买卖合同;生产企业证明;商品发运单;支付凭证;产品质量证书;技术设备产品的使用说明。
  
  根据1997年4月3日乌总统签署的对《乌统一关税法》修改规定,与乌克兰签有自由贸易协议、贸易互惠协议的国家,其所产商品进入乌克兰境内享受减免进口关税的最惠国待遇,不同商品优惠幅度各异,最高不超过50%。中国也被列入享受最惠国待遇国家之列,中国商品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优惠关税:商品直接从中国进口;生产者为在中国的企业;出具FORM"A"原产地证书。   【博览会】外国企业或公司在乌克兰境内举办展览,需寻找一家在乌克兰境内登记注册的展览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并签订合作合同。乌克兰展览公司负责办理展品运输、通关、租用场地等。按照乌克兰法律,展品在没有办理出售的手续之前,不允许出售。
  
  乌克兰工商会国际展览局是乌克兰博览会的主要组织者之一。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乌克兰有越来越多的公司从事组织展览会的工作。
  
  目前乌克兰有50家展览公司,其中10~15家有自己的展览设备和展览场地。租用场地每平方米100美元~170美元(从展览开始至结束,一般12天以内)。
  
  目前在乌克兰组织展览的公司已显过剩,展览市场已经饱和,30%以上的展览会在基辅举办。在乌克兰举办的专业性展览非常广泛,最受欢迎的专业性展览会为"食品展览"、"日用消费品展览"、"计算机设备展览"、"信息技术展"、"汽车展" "医疗展"、"住宅、生活及建筑展"等。旅游、运动、广告、产品包装等专业性展览也大有增加趋势。   【投资政策】乌外资法规定,对在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和外国法人的经济活动提供国民待遇。但对向乌国民经济优先发展领域投资提供较多优惠。这些优先发展的领域是机械制造、医药、冶金、燃料动力综合体、运输业、通讯、石化、农产品加工、轻纺工业等。凡向上述领域投资,可视具体情况报乌内阁个案审批,对其投资和经营活动在税收、海关、贷款和获得投资风险保障方面提供优惠待遇。  另外,乌《外资法》还允许外商参加乌国有企业私有化进程,取得股份、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并可购买动产和不动产,可享有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允许在乌领土上利用其自然资源的权力;外国投资者完税后可将合法利润、收入和其他资金汇到国外;外资企业的产品出口,可不受配额许可证的限制;经济区内外资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外资法》的相应待遇。   【企业经营中所需缴纳的税收】乌克兰政府规定在商品生产和流通中无论何种所有制企业必须缴纳的税种税率主要有:增值税20%;消费税根据不同消费品的出厂价确定;企业利润税为30%基本税,中介及拍卖业务为45%,彩券及娱乐业60%;土地税按具体年度税率确定;交通工具税按具体年度税率及汽车发动机容量单位确定;进口关税按统一进口关税税率表计证;社会保险及退休基金为劳动支付基金的37%;消除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后果及社会保障基金为劳动支付基金的12%;协助居民就业基金为消费基金的20%;道路建设维修税占产品销售总额的1.2%;劳动支付基金为产品销售总额的1%;地方税由地方自治机构确定税率;所得税根据工资额确定税率。

欧盟最早签订3个共同条约的六国之名

  法国、前联邦德国、荷兰、意大利、比利时和卢森堡
  (一)欧盟公司法立法背景
  欧盟是建立在欧洲的欧洲煤炭与钢铁共同体(EuropeanCoalandSteelCommunity,简称“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EconomicCommunity,简称EEC:欧共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opeanAtomicEnengyCommunity,简称:Euratom)之上的。建立欧盟的建立是鉴于各国历经了二战,欧洲经济急待各国政府携手合作,以便重振经济。1950年,当时的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RobertSchuman)提出一项由欧洲各国政府联合管理煤炭与钢铁生产的计划。这个计划得到了欧洲一些国家的响应。1951年4月18日,法国、前联邦德国、荷兰、意大利、比利时和卢森堡等6国在巴黎签署了《欧洲煤炭与钢铁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正式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随着形势的发展,上述6国又于1957年3月25日在罗马签署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在第一个《欧洲煤炭与钢铁共同体条约》这个条约的绪言中,还就建立该共同体的目的问题明确指出:条约是“通过建立一个经济共同体来维系他们的基本利益,以取代长期的敌对,并作为在长期以来被血腥冲突而分裂的人民中确立更为广泛和更为深入的共同体的基矗”1973年1月1日,丹麦、爱尔兰和英国首批加人了上述3个共同体。其后,1981年1月1日,希腊又加入了上述3个共同体。西班牙与葡萄牙是于1986年1月1日第三批加入上述3个共同体的。1990年,前东德地区作为统一后的联邦德国的一部分当然地成为3个共同体的成员。至1995年1月1日,又有奥地利、芬兰、瑞典等3个国家加入了3个共同体,以后荷兰、比利士、卢森堡也加入共同体,从而使成员国总数已经达到目前的15个国家。1992年2月7日,当时的12个成员国又于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简称《马约》,或简称《欧盟条约》)。这个条约重申了“在欧洲人民中建立更为紧密的联盟”的宗旨,并且提出在3个共同体的基础上建立欧洲联盟。《欧盟条约》又在1997于荷兰的阿姆斯特丹作了修改。
  现在捷克共和国、匈牙利及波兰三国也在作加入欧盟的准备,其磋商谈判早于1998年3月开始,2002年12月,哥本哈根的欧盟峰会标志?谈判过程圆满结束。正因为多国联盟统一的行动备受国际重视且过程错综复杂,故迈向雅典条约的过程,对现有的欧盟成员国或正在申请加入的国家都不容易。2003年4月16日在雅典签署的欧盟成员加盟条约,使欧洲再统一的进程踏入最后阶段。整个加盟过程仍有许多内部准备工作,包括法律的配合、宪法的制订等,特别是区域政策和农业政策。加入欧盟申请核准过程完成后,这些国家将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加入欧盟。现时三国已成为北约(NATO)三个新加入公约国,亦积极参与VisegradGroup的协作。欧盟的25个盟国未来仍将继续保持强劲,加盟国会出席即将举行的政府间的国际会议(IGC)。匈牙利、捷克及波兰三国政府和商界都十分注重经济多元化,包括积极和欧盟以外的国家建立关系,尤其是大中华地区,包括澳门和香港,三国政府已准备好为澳门公司和其国内公司进行商业配对。此外,三国加入欧盟后,产品标准、技术、卫生和安全规则将与欧盟国家统一,澳门的出口产品早已符合欧盟标准,故澳门出口的电子、电器产品可更容易进入捷克、波兰、匈牙利三国。波兰驻港总领事米罗斯瓦夫?加耶夫斯基(MiroslawGajewski)在澳门谈到该国的投资环境时表示,波兰是进入东、西欧的桥梁,该国的劳动力平均每小时工资为2.6美元,远低于法国的19美元和德国的22元。且该国正式加入欧盟后,投资者可以无条件地进入5亿人口的市场,以及享有其它方面的投资优惠。
  在欧盟除了《马约》、《罗马条约》(1957)、《欧洲中央银行章程》(1992)、《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公约》(7.8.1952)外,在经济法领域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在下节论述)与竞争法上,而竞争法是市场经济的宪法:
  一九八五年六月,欧委会正式提出了关于完成内部统一大市场的白皮书,提出在欧共体内建立"无国界"的统一大市场,真正实行人员、商品、资本、服务的自由流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委员会的"白皮书"得到理事会批准。为推进"白皮书"的实施,一九八六年二月欧洲理事会签署了法律性的《欧洲单一文件》,文件对《罗马条约》进行了第一次重要修改,以"有效多数"取代"一致同意"的决策条件,从而有助于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和委员会更有效地开展内部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欧洲一体化文件"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生效。经过几年的努力,欧洲统一大市场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正式启动,商品、资金、服务和人员开始在欧盟成员国内部自由流通。欧盟市场需要相应的统一市场规则。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从一开始就成为欧盟急需研究对象。成员国不同的公司法律规则在法律领域对企业、公司股东债权人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尤其是不同的法律规范使竞争秩序的良好功能难以奏效。因而欧盟在司法上作了以下努力。
  (二)欧盟法优先的解释原则
  欧洲法院(EuGH)几十年来通过判例成功地取得了欧盟法优先适用的模式。在欧盟法适用优先的问题上最早的案例是1963年的荷兰进口商VanGendenLoosa案。他从德国进口化工厂产品,但荷兰当局按照荷兰法在签订罗马协议之后而订立的法律规定要求收取荷兰进口商的特别海关税。欧洲法院以以前的EGVd第12条(现在是第25条)为依据认为:成员国有义务取消收取新增的税收,这种新收的税收不应该高于对成员国公民规定的税收条例。成员国按法律规定对此有不所为的义务,此进口商不必交付特别关税。1964年意大利律师Costa拒绝交付意大利国有公司ENEL要求的电费。欧洲法院受理后并在初审时认为EGV的第234(177)条不能比31(37条)优先。按31(37条)的规定,国有的垄断企业必须放弃对成员国中的公民在供电以及相关条件上的歧视做法。从此开始欧盟法就优先于成员国法而加以适用,以后的判例更明确地证实了这一点。在以后实践中欧洲法院在欧盟法优先的问题上又出新招,即将对欧共体法的优先适用延伸到对欧盟的条例的优先适用上,并将其视为超欧盟国家的直接适用法。欧洲法院将其视为附属欧盟法,并声称在优先适用上与欧盟法一样,并得到欧盟法的认可。最后欧洲法院还将欧盟的对成员国指令也作为优先适用。在特定条件下指令可直接适用,比如1979年Ratti先生按意大利条例受到了比欧盟指令更严格的惩罚。欧洲法院就优先适用了欧盟关于危险原料的商标指令(此指令发布后,意大利没有及时按欧盟指令调整其国内相关政策)。欧洲法院指出欧盟此指令可直接适用于欧盟国家与其公民之间的纠纷,因为指令在成员国与其公民关系上更注意保护后者,并且此指令是具有具体的内容而不是空洞抽象的指令。在成员国公民与公民的关系上,欧洲法院虽然拒绝将指令优先事适用于哪些尚未将其本国的政策按欧盟指令进行调整的成员国,但是却要求在对其本国法的解释时尽可能按欧盟的指令来进行解释。
  如果上述与欧盟指令的一致解释不被成员国接受或难以作出足够的一致解释,以至于无法保证公民不遭受损害,那幺欧洲法院就可以判成员国有补偿的义务。在1991年的Francovich一案中首次作出此判决。Francovich与Bonifaci因其雇主未按欧盟保护雇员的指令而使他遭受损害,本来意大利完全可以像其它成员国一样创设保证金以保护雇员。欧洲法院据此认为:如成员国没按欧盟指令行事,损害了成员国公民的利益,且这种被损害的公民权利是足够具体的,可确定的,并且与此国家违反欧盟指令有直接因果关系,那幺欧洲法院就可以判其成员国负有赔偿责任。欧洲法院要求的这种赔偿义务是依据欧洲法第10(5)EGV作出的,因为每一个成员国必须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以履行合同中的或来自于欧盟组织的行为义务。1990年欧洲法院在FactortameI一案中声明:一个成员国必须在国内法中对违法欧盟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此外,在BritishTelecommunications一案中已显示一趋势:即欧盟成员国如在按欧盟指令修改成员国法时故意或有重大过失,从而导致指令不符,并因而使公民遭受损害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所修改的成员国法没配置相应的以及适当的制裁措施,同样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欧盟法院希望各成员国法院重视有利于欧盟的解释原则并在解释中重视现有国内法与欧盟法的一致。
  虽然欧盟法与各成员国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尤其是欧洲法院(EuGH)的判例仅仅是欧盟法的司法实践,但是各成员国的法院均在欧盟法的影响下作出其判决。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及各成员国的公司均是与欧盟协定的自由市场原则相关,尤其是与欧盟协定的第43-48条的关于迁移自由原则相关,因而对欧洲法院的判例的理解常常能在对上述原则的评述中得到更好的解释。在这方面德国做的相对比较慎重。欧洲法院的判例是较为融入欧盟一体化的目标的。
  第二部分
  (三)欧盟公司法的立法
  关于欧盟公司法是很重要的立法行动之一。它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欧洲公司法案:它原名是关于欧洲公司法的评议会规定之提案,不是准据欧洲联盟身成员国的公司法,而是持有共同准据法的欧洲公司设立和法律关系的法案。因而,欧洲公司并非是现在实际设立或已存在的公司。而且此欧洲公司法案体现了德国1965年9月6日制定的并在1998年6约6日按欧洲公司法指令修订的德国股份公司法的许多内容,也包括一些法国公司法的内容。
  第二、公司法指令:它仅仅是一个平衡各成员国法律的工具,他们不同之处还是存在的。公司法指令的用词并不明确,其目的是为了通过这种方式来给解释提供更大的空间。在公司法领域,欧共体早在1968年就开始制定了第1号公司法指令。目前欧盟已经出台有关公司法的指令近20个。欧盟明确地并且比单个的指令与规则更早地在公司法领域制定了公司立法的权限。就公司法而言,为了欧洲共同市场的形成并消除人员及物品自由交流产生的障碍,在1987年公布的EC统一法中再次约定:在各个领域中进行各成员国之间的法制协调工作。欧洲联盟(EU)公司法指令与各成员国的公司法修正应使自国国民在他国可以自由地进行企业活动。为此,各成员国各自拥有的企业组织必须讲行协调才行,并需努力设置对于各成员国的公司和企业活动的共同保护装置。
  公司法指令是很重要的立法行动之一。它主要分为公司法指令与资本市场指令两类:
  第一、公司法指令
  它主要包括:
  公开或登记指令(Register-oderPublizitaetrichtlinie),也是第1号指令:
  为保护欧共体条约第五十八条第2项所称公司的股东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欧共体理事会制定了保障措施。这些措施与第一号公司法指令相融合。1969年德国就将此转为国内法。
  资本法指令(Kapitalrechtlinie)
  欧共体理事会为协调成员国为保护欧共体条约第五十八条第2项所称公司的股东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在1976年制定了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资本的维持和变更的保障措施,这些措施被称为第二号公司法指令。指令要求成员国法律规定实际认购股本的最低数额。此种数额不得低于25000欧洲货币单位。欧洲货币单位由欧共体委员会的《第3289/75号决议》予以界定。欧洲货币单位与等值成员国货币的换算,应当以本指令被通过之日的汇率为准。如果与欧洲货币单位等值的成员国货币发生了变动,以致于以成员国货币计价的最低资本数额持续1年低于22500”欧洲货币单位,委员会应当通知有关成员国必须在1年期限届满后12个月之内修改其立法,以遵守本条第1项之规定。但是,成员国可以规定,修改后的立法在其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不适用于现存公司。根据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欧共体的经济和货币趋势。以及只许可大中型公司选择本指令第一条所列公司形态的趋势,每5年检查一次本条所定的欧洲货币单位数额,并在必要的情况下作出相应的调整。德国1978年就将此转为国内法。
  此外,欧洲法院在1991的Karella(涉及希腊政府强制提高认购股本的数额)及以后的Kefalas判例中不容许通过国家行为提高认购股本的数额,以防止股东的权利的损害。
  3)合并指令(Fusionsrichtlinie)
  欧共体理事会于1978年10月9日(第78/855)制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第三号公司法指令。指令中的“吸收合并”,是指一家或者一家以上的被合并公司未经清算而解散,并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存续公司的法律行为。其中,被合并公司股东所持的股份转换为对存续公司所持的股份。如果存续公司向被合并公司的股东支付现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股份发行面值的10%;如果股份是无面值股份。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记账面值的10%。指令中的“新设合并”,是指数家公司未经清算而解散,并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一家新设公司的法律行为。其中,被合并公司股东所持的股份转换为对新设公司所持的股份。如果新设公司向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支付现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股份发行面值的10%办果股份是无面值股份,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记账面值的10%。各成员国法律可以规定,被合并公司处于清算状态时,如果该公司尚未开始向股东分配剩余资产,可以进行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
  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就其成员国法律调整的公司,制定有关吸收合并与新股合并的法律规则。德国于1982年通过合并法进行了转换。但为了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就必须通过合并合同的详细内容、独立的专家审查及合并债务债权报告加以控制。此外,在德国,指令是否容许德国企业或公司按公司企业变更法第8条第三款第一句及第9条第三款放弃合并报告与合并审查还是一个问题。
  4)分立指令(Spaltungsrichtlinie)
  欧共体理事会基于《欧共体条约》第五十四条第3项第7目的规定,并鉴于公司合并与公司分立之间的相似性会导致《第78/855号欧共体指令》有关公司合并的法律保证措施有被规避的风险,从而制定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第六号公司法指令,以更好地对公司股东和第三人(债权人中包括公司债持有人和其它对分立各方公司享有请求权的当事人)的利益加以保护。
  分立指令(Spaltungsrichtlinie)所称的“取得分立”,指一家公司不必经过清算程序而解散,然后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移给一家以上的公司;作为对价,分立公司的股东获得接受分立公司资本的公司(接受公司)的股份,还有可能获得不超过分配股份的票面价值(在无面值股份的情形下,为记账价值)10%的现金。
  当本指令指向《第78/855号欧共体指令》时,“合并公司”指“涉及分立的公司”,“被取得的公司”指“被分立的公司”,“取得公司”指“每一家接受公司”,“公司合并条款草案”指“公司分立条款草案”。
  德国在1991年的托管企业分立法中部分地接纳了分立的指令。在以后的变更法(1994)原则上也引入了分立与无清算的和解。所有的参与分立的当事人均受变更法第133条第一款保护,但是由于有133条第三款的5年限制,所以使德国有陷入国家责任的危险。而其它欧盟国家如果要使股份公司分立,那幺他们将与指令一致无设置责任期限。
  5)康采恩财务报表指令(Konzernabschlussrichtlinie)
  欧共体理事会关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第七号公司法指令是考虑到许多公司是公司集团的成员及合并财务报表的备置必须能够使集团成员和第三人及时获取公司集团的财务信息等原因而出台的。全面信息披露的目标要求那些本身就是母公司的子公司编制财务报表。第七号指令不但补充了第四号指令没有康采恩的结算的不足,也通过此指令将被第四号指令排除的银行与保险企业包括在内。德国已将此指令融合在资产负债表指令法中,并在商法典第294条(应列入的企业;提示和告知义务)中规定:(1)母企业和全部子企业,不问子企业的住所,以非依第295条、第296条而不列人为限,均应列人康采恩决算。(2);在营业年度进行期间,被列人康采恩决算的企业的组成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将可以使连续年度的康采恩决算进行有意义的对比的事项列人康采恩决算。2此项义务也可以调整前一个康采恩决算的相应数额使其适合变化了的情况的方式履行。(3);子企业应不迟延地向母企业提交其年度决算、局状报告、康采恩决算和康采恩局状报告,并在已对年度决算或康采恩决算进行审查时提交审查报告,以及在应编制中间决算时,提交接康采恩决算的决算日编制的决算。母企业可以向任何一个子企业请求进行编制康采恩决算和康采恩局状报告所要求的一切阐明和证明。
  6)审计师能力指令(Prueferbefaehigungsrichtlinie)
  此指令为1984出台的第8号指令。它使欧洲范围内的审计师资格有了统一的条件,同时也保证了第四与第七指令的质量。指令规定审计师必须先达到大学人学水平,然后在理论辅导课程中结业,再经过实际训练,最后通过由国家组织或者承认的、大学和最终考试水平的专业能力考试。指令第四条所称的专业能力考试,必须确保对指令第一条第1项所称文件进行法定审计所应具备的较高水平的理论知识、以及将这些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能力。至少考试中的部分内容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考试中涵盖的理论知识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尤其是:
  第一审计: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和深刻评价,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成本与管理会计,内部审计,与年度和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资产负债表科目和损益计算方法有关的标准,与会计文件的法定审计、从事此种审计活动的人员有关的技一律和专业标准。
  第二与审计有关的以下内容:公司法,破产法及类似程序,税法,民商法,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信息与计算机系统,商业和普通经济学及金融经济学,数学与统计学,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理。
  为确保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能力,对此种能力的测试当包含于考试之中,而且考生必须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合并财会计报表或者类似财务文件的审计方面完成了至少三年的实际训练。
  7)分公司信息披露指令(Zweigniederlassungsrichtlinie)
  分公司信息披露指令于1989年出台。根据《第68/151号欧共体指令》第三条的规定,由一个成员国法律管辖、并适用该指令的总公司在另一个成员国开办的分公司的有关文件和记载事项,应当按照分公司所在成员国的法律予以信息披露。如果对分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于对母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就那些与分公司开展的商事活动而言,对分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应当优先适用。指令第一条规定的强行性信息披露要求仅限于分公司的住所、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及分公司的关闭等文件和记载事项。
  在德国这个第11指令于1993年编入德国法之中。
  此外,指令绝不影响有关职工知情权的劳动法和税法对分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也不妨碍统计工作的目的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8)一人公司指令(Einpersonengesellschaftsrichtlinie)
  1989年这个指令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1991年德国就将指令转换为德国法。实践上,德国早在1980年已容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9)公司税务指令(Gesellschaftssteuerrichtlinie)
  1969年初出台过一个指令,是关于直接征收资本税的。但在指令转换为国内法时在法律上出现许多争论。欧洲法院在1993年的Viessmann判例中将不属于公司资本税的情况排除了。另外,欧洲法院不容许公司商业登记的费用过高,如果此费用过高,那幺就是违反本指令中第10条的间接征税禁止的规定。这在1993年的PonenteCarni判例中有明确规定。
  第二、资本市场指令
  资本市场法主要为金融与证券服务的。欧盟一直以来向造就一个自由的资本与金融交易市常这也是欧共体法第56条所要求的。通过一系列的指令欧盟希望改善金融市场的功能。除了公司指令外,这些指令首先涉及银行法、交易所法、证券法和代理法。比如1973年的银行分行指令(Bankenniederlassungsrichtlinie),1977年与1989年的两次银行协调指令(Bankenkoordinierungsrichtlinie),1983年的康采恩内部合并指令(Konsolidierungsrichtlinie),1986年的银行资产负债表指令(Bankbilanzrichtlinie),自有资金指令(Eigenmittelrichtlinie),1989年的银行分支行指令(Bankenzweigniederlassungsrichtlinie),1991年的洗钱指令(Geldwaesche-Richtlinie),1992年的关于监管贷款所指令(RichtlinieueberdieBeaufsichtigungderKreditinstituteaufkonsolidierterBasis)等等指令.当然还有很多还没有颁布的指令,这些有待于我们以后的研究。`
  第三部分
  (四)、欧洲各国公司法的发展特征以及公司法模式异同的举例
  为了使同一时期的欧洲各国公司法发展在时间上以及在整体上(如果将欧洲看成一个整体)有一清晰的历史主线,因而按时间顺序将欧洲公司法的发展(也加入了一些美国的公司法内容)简述如下:
  从14世纪起,皇室就通过授予令状形式赋予英国最早的商业组织(是由从事海外冒险的商人组建的殖民公司)特定权利,包括从事贸易的独占权和代为行使属于本国政府的统治权力。当时的规约公司脱胎于基尔特行会组织,两者并无质的区别,比如:公司本身没有资本,由参加到公司中的人缴纳一定的人伙金以各自分立的存货和账户从事交易。规约公司组织上存在着分散经营,彼此竞争的致命缺点愈来愈不适应海外殖民的需要,于是东印度公司-合股公司应运而生。
  德国学者黎赫曼主张,现代股份公司起源于17世纪初的荷兰(1602年)东印度公司,由于英国东印度公司在早期公司发展中的地位,按英美学者的通说,一般认为其是现代股份公司的鼻祖。合股公司以公司参加人人股的资金作为共同资本,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经营运作,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分享利润、承担风险,股东对其所持有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这一时期就法国而言,尽管法兰西国王维持着政治上的统一,但在法律上却很不统一。针对这种情况,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正式以制定法形式取代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商事条例》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1673年的法国《商事条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和两合公司两种。如果我们再看一下英国的发展,会惊奇地发现英国在东印度公司成立以后的100年出现了”南海泡沫”事件。1720南海公司采取拉拢贿赂政府高官的手段获得了除英格兰银行和印度公司的国债以外价值3100万英镑英国所有国债的包销权。南海公司为了进一步搜罗资金,大量发行股票,并许下种种诱人的诺言继而在英伦三岛引发了抢购南海公司股票热潮,股价节节攀升。但不久泡沫破裂了,股票价格一泻千里。为此,辉格派领导人罗勃特·沃波尔授命于危际,担任财政大臣,并在他的倡导下议会通过了泡沫法案。此法案规定任何未经合法授权而组建的公司,及擅自发行股票均属非法,合股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严惩非法的证券交易。从而保护股东及社会利益,但实际通过的法案却故意使法人形式难以采用,从而走上了另一极端。泡沫法令一直持续到1825年,该法令严重抑制股份公司的发展。1825年以后,英国议会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放松在设立公司方面的限制,1834年通过了《贸易公司法》允许通过专利许可证而非特许证成为法人公司。1834年,格兰斯顿成为英国皇家贸易委员会主席,他促成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格兰斯顿在他担任贸易委员会主席的短短任期内,为现代公司法制奠定了基石,英国著名公司法学家高维尔,称誉格氏“毫无疑问是现代公司法之父”。这部公司法为现代英国公司法确立了三大原则:a)将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开,从而确立了公示主义原则。b)只要注册登记便可成立公司,确立了登记主义原则。简化了设立公司的程序。c)合股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股东间自由转让,而无需像个人合伙必须征得其它成员同意。从而划清了个人合伙与合股公司的界限。在法国,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彻底粉碎了封建王朝,建立了纯粹的资产阶级统治。这个时期是法国民法、商法发展的“黄金时代”,其标志就是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的制定。法国1807年《商法典》是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商法典。这个时期法国公司法也接受了英国”南海泡沫”事件的教训与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的部分做法。但是法国早期在公司设立上采取特许主义,尤其是封建王国后期《商事条例》(1673)首创了核准主义,即公司成立除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外,还需获得指定的行政官署的核准,比英国”南海泡沫”事件早47年就有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法国大革命后,政府继续采用封建末期确立的核准主义,严格限制公司的设立,加强对公司的控制和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数量不断增加,这时公司严格准则主义便应运而生,法国1867年公司法率先对公司设立要件作了较为详细又严格的规定并加重了公司发起人的责任。除此之外,法国率先提出了资本确定原则,即要求公司设立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并且要认足或募足,它有利于防止发行人的欺诈,防止滥设公司而侵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再次,1876年法国公司法还最早创造性地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制度,为各国商法纷纷仿效。就美国公司法而言,在公司立法上也如英国一样采取准则主义后,加之美国产业革命的勃兴,使得各类公司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支配性的作用。相应地公司立法也呈现出相应变化。比如,由于经济欺诈行为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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