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各经济主体交往的增多,不少经济主体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而若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以处置的资产,债权人也许会考虑债务人是否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权利,以便可以提起代位权纠纷之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那么,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应该怎么行使?
网友咨询:
我借了王某5万元钱,该借款合同已经到期,他仍然不偿还。据我了解,他去年的时候借给了他表妹8万块钱,也到期了,但是他也向他表妹索要。这种情况下,我享有代位权吗?我应当怎么行使呢?
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董姝丽律师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旨在减少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满足时,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此实现债权,减少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应当合法,违法债权不受保护,法院可以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时即予主动审查。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属于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3、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首先,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履行期间应已届满;其次,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即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债权;最后,还应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若不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则不发生代位权。
4、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债务履行期间已届满,债务人陷于迟延履行,债权人方可行使代位权。
董姝丽律师解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满足时,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此实现债权,减少损失。在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亦应当确定。这种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加以确认。
2、债权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此,债权人应对诉讼时效加以关注,以免诉讼时效届满,胜诉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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