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起,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同时,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正式揭牌成立。
《条例》明确,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条例》还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去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健全破产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同时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债务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通例,世界银行也将办理个人破产情况作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一级考核指标。深圳这个《条例》率先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救治的制度空白,在个人层面完善了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建立起“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让创业失败者有机会甩掉债务包袱,重振旗鼓,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再只是一句口号,从而助推创新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该制度最本质的意义是救济,可防止债务追索中发生诸如职业讨债人暴力催收等侵犯个人权益的恶性事件,又能高效地实现资源再分配。
个人破产制度设计首先对债权人有利。遇到“老赖”时,债权人可以去法院申请“老赖”破产,这样就可以将其所有资产都拿来清算,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解决“案了事不结”的问题。没有该制度,会导致一些从事生产经营而负债又确实无力清偿的个人长期处于“失信被执行人”状态,影响其生产生活。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让有条件再创业的主体恢复经营,同时让没有条件的主体退出市场。
当然,该制度并非是“老赖”的保护伞。为了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在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恶意逃债、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劣迹时,可以拒不受理;设两年追查期,破产申请提出前两年内,包括对直系亲属的支付、交易、还债在内的转移财产行为,都属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撤销;设三年考察期,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内,债务人应当履行消费限制等法定义务,若有违反,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等。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推广依然缺乏健全有力的制度配套,特别是个人信用体系是较突出的短板。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仍然以银行的信用体系为主,对个人信用的全社会综合管理体系仍然有欠缺。因此,如果要在全国推广个人破产制度,就必须尽快补齐相关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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