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置春节期间临时疏导点和免费临时停车点的通知
为加强春节期间各类摊点和停车秩序的管理,营造整洁有序、文明、祥和的节日氛围,现结合实际,就我县城区设置春节期间临时疏导点和免费临时停车点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设置地点
(一)年货春联疏导点
1.丰县初级中学北门两侧;
2.五门桥桥西临时疏导点;
3.新闸广场;
4.丰邑休闲美食广场;
5.大同街西头;
6.张五楼农贸市场北;
7.新城区农贸市场小广场。
(二)娱乐疏导点
1.丰邑休闲美食广场;
2.华地商业街;
3.安福广场;
4.凤鸣广场;
5.凤鸣金街;
6.欢乐城;
7.栖凤公园南广场。
(三)百货疏导点
1.华地商业街;
2.丰邑休闲美食广场;
3.凤鸣金街。
(四)免费临时停车点
1.老防疫站临时停车点;
2.中阳一号停车场;
3.老县政府院内;
4.党校两侧临时停车点;
5.丰邑休闲美食广场院内;
6.五门桥西临时停车点。
二、时间安排
(一)年货春联疏导点:2023年1月14日至1月21日;
(二)娱乐、百货疏导点:2023年1月19日至1月28日,自2023年1月29日起,所有摊点必须全部无条件撤离;
(三)免费停车点:2023年1月19日至2月5日县城区内部分收费停车场和公共停车泊位免费停放。
三、相关要求
(一)被批准的临时摊点应遵守市容管理规定,不得变更经营位置,扩大经营区域,自备垃圾收容器,保持好周边卫生。
(二)所有摊点一律在路沿石以上摆放,严禁占用快、慢车道和特殊区域,摊点前预留1-3米通道,确保行人正常通行。
(三)娱乐设施设置符合国家安全规范,严谨设置大型气堡等娱乐设施。
(四)各经营摊贩务必做好个人防护,戴好口罩,按要求做好消毒。
(五)如遇重大情况调整,无条件服从管理。
特此通知。
丰县城市管理局
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丰县凤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月13日
2021中山春节临时购花点开放时间及地址
中山的迎春花市已经取消了,虽然没有花市,但是还是有很多地方可以买到花的,并且也有定好了临时购花点,只要大家带上口罩,接受提问检测就可以了,下面就是具体地点。
哪里买花沙岗墟花档正常营业
位于东区街道的沙岗墟,虽然没有像往年一样举办大型花市,但墟市里原有花卉摊位正常营业,已经有市民提早购买蝴蝶兰、菊花等年花。部分档口也临时“转型”,改卖春联、灯笼等年货。
据悉,目前沙岗墟原有固定的花卉商户有80-90户,将保持常态化经营,因此,大型迎春花卉市场虽然取消,但市民到沙岗墟逛花市仍然可以感受到年味。
需要注意的是:沙岗墟从1月14日开始进行围蔽。1月20日左右,场内将只留8个出入口,而且要求所有进场的商户及市民必须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出示粤康码。
东区街道
东区的临时购花点将在长江路往北外环方向与濠江西路交界处一块围蔽的空地。
临时购花点不搭棚,只划定位置和提供帐蓬、流动厕所等配套服务,计划设440个汽车停车位和100多个非机动车停车位。
临时购花点举办举行期间,将在场内设立指挥部,有相关部门人员进驻协同监管。按照防疫第一的原则,要求进场人员测体温、扫码、佩戴口罩和保持安全间距,并运用技术手段严格控制进场人数。
石岐街道
石岐街道的两个临时购花点将定在兴中广场和位于民科西路的中山市石岐(家居)花卉交易基地。
石岐街道综合考虑交通和防疫等实际情况,最终确定每个点的年花摊位控制在80个以内。
而兴中广场的临时购花点,将会设在兴中广场靠近凤鸣路的这条内街上,届时现场将会设四五十个临时摊位,摆卖期预计十天。
南区街道
南区街道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发出通知,为市民群众提供应节时花,2021年南区辖区内设置三个临时迎春购花点,分别为:永安广场、南区大信星汇店广场、竹秀园月华路疏导点,同时鼓励广大花卉种植户争取线上销售,无接触配送模式。
按照新冠疫情防控要求,请居民购花全程佩戴口罩,保持1米安全距离。
黄圃镇
黄圃镇临时迎春购花点设置在黄圃国际会展中心。购花期间市民需遵守会场防疫措施。
沙溪镇
为市民群众提供应节时花,沙溪镇临时迎春购花点将设置在沙溪镇奕豪路(隆兴南路至隆都南路之间路段),花市设摊位大约45个,可经营挥春、年花年桔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商品。鼓励广大花卉种植户争取线上销售,无接触配送模式。
温馨提示
根据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告,各临时购花点开办时间为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11日,2月12日0:00前原则上要求全部关闭。
中山春节临时购花点开放时间及地址
中山的迎春花市已经取消了,虽然没有花市,但是还是有很多地方可以买到花的,并且也有定好了临时购花点,只要大家带上口罩,接受提问检测就可以了,下面就是具体地点。
哪里买花
沙岗墟花档正常营业
位于东区街道的沙岗墟,虽然没有像往年一样举办大型花市,但墟市里原有花卉摊位正常营业,已经有市民提早购买蝴蝶兰、菊花等年花。部分档口也临时“转型”,改卖春联、灯笼等年货。
据悉,目前沙岗墟原有固定的花卉商户有80-90户,将保持常态化经营,因此,大型迎春花卉市场虽然取消,但市民到沙岗墟逛花市仍然可以感受到年味。
需要注意的是:沙岗墟从1月14日开始进行围蔽。1月20日左右,场内将只留8个出入口,而且要求所有进场的商户及市民必须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出示粤康码。
东区街道
东区的临时购花点将在长江路往北外环方向与濠江西路交界处一块围蔽的空地。
临时购花点不搭棚,只划定位置和提供帐蓬、流动厕所等配套服务,计划设440个汽车停车位和100多个非机动车停车位。
临时购花点举办举行期间,将在场内设立指挥部,有相关部门人员进驻协同监管。按照防疫第一的原则,要求进场人员测体温、扫码、佩戴口罩和保持安全间距,并运用技术手段严格控制进场人数。
石岐街道
石岐街道的两个临时购花点将定在兴中广场和位于民科西路的中山市石岐(家居花卉交易基地。
石岐街道综合考虑交通和防疫等实际情况,最终确定每个点的年花摊位控制在80个以内。
而兴中广场的临时购花点,将会设在兴中广场靠近凤鸣路的这条内街上,届时现场将会设四五十个临时摊位,摆卖期预计十天。
南区街道
南区街道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发出通知,为市民群众提供应节时花,2021年南区辖区内设置三个临时迎春购花点,分别为:永安广场、南区大信星汇店广场、竹秀园月华路疏导点,同时鼓励广大花卉种植户争取线上销售,无接触配送模式。
按照新冠疫情防控要求,请居民购花全程佩戴口罩,保持1米安全距离。
黄圃镇
黄圃镇临时迎春购花点设置在黄圃国际会展中心。购花期间市民需遵守会场防疫措施。
沙溪镇
为市民群众提供应节时花,沙溪镇临时迎春购花点将设置在沙溪镇奕豪路(隆兴南路至隆都南路之间路段,花市设摊位大约45个,可经营挥春、年花年桔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商品。鼓励广大花卉种植户争取线上销售,无接触配送模式。
温馨提示
根据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告,各临时购花点开办时间为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11日,2月12日0:00前原则上要求全部关闭。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本标准适用城市是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范围以建城区为主。 (一)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率先垂范、真抓实干,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落实。
(三)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四)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爱国卫生活动。
(五)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六)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办理群众投诉。群众反映问题解决或答复率≥90%,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一)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落实;机构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社区、医院、学校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发挥作用。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三)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四)街道、社区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五)各行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制吸烟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市、区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 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机场、车站、港口、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健康教育内容。
(八)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二)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堆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四)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定时定点收运;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含高压冲水)≥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五)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省会城市和东部地区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90%,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六)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标示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
(七)各类市场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设有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和蔬菜农药现场检测机构,适时开展监管和检测工作;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亮证经营;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要有短期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服务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70%。
(八)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九)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5平方米。
(十)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一)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上一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二)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或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采用自动监测的城市,全年优良(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采用手工监测的城市,年均值要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要求。
(四)市辖区内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的要求,其他水体无黑臭现象。
(五)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六)省会城市和东部地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其他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 (一)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设备、编制、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有计划,落实计划有依据。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三)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从业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措施落实,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和排水等)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四)市政供水、自备供水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监测资料齐全,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及自备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管理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少于2次/年),每次有常规检测指标的卫生监测报告,各项水质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资料齐全规范。 (一)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供相应保障,将其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二)辖区内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各项监督、监测工作落实;制定重大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处置,连续三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有关资料齐全。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小作坊、小摊点等)均纳入监管范围,取得有效证照。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各种卫生设施齐全;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符合要求。
(四)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培训,能够掌握相关岗位卫生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五)餐饮业、集体食堂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凉菜制作和蛋糕裱花场所,要设置专间和二次更衣间;有满足销售量的消毒设施和餐具保洁柜,消毒及保洁工作规范。
(六)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符合要求。
(七)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符合要求。
(八)政府相关部门对流动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并有相关文件。
(九)城市实现生猪、牛、羊、禽类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定点屠宰点(厂)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有严格的检疫程序,工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二)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三)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各项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近两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
(四)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五)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
(六)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七)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统一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八)市政府将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辖区内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 (一)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 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档案资料齐全。
(二)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各种车辆停放整齐。80%以上社区的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
(三)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房屋设置、人员资质符合规范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一)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
(二)合理设置健康教育设施,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材料进村入户,村民卫生知识知晓率≥70%。
(三)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四)村容整洁,路面硬化平整,村内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90%以上城中村的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
(五)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六)农副产品市场、环境保护和“五小”行业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七)城乡结合部整洁有序,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搭乱建等现象。
(八)所辖镇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卫生镇或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爱卫会认定达到省级以上卫生镇标准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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