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2号)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我市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出台本市医疗保障贯彻落实相关政策。
二、文件执行时间
文件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2023年1月8日)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三、关于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以下简称“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文件规定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
新冠患者在所有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四、关于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
为保证新冠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文件明确实施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新冠的报销水平。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我市临时增补药品)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门急诊费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均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
该政策自2023年1月8日起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五、关于新冠患者治疗药品用药保障
国家医保目录中的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治疗药品纳入新冠患者费用保障范围。国家医保目录以外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治疗药品,临时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我市新冠联防联控领导小组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临时纳入我市医保药品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六、关于新冠患者治疗所需药品挂网采购和价格监测
畅通新冠治疗药品挂网渠道,建立新冠治疗药品挂网“优先办”绿色通道。对尚未挂网的,医疗机构也可以按规定自行议价备案采购。加强新冠治疗药品价格监测,对不合理涨价、配送不到位及非新冠治疗药品和医用耗材“搭车涨价”等行为多部门联动及时处置。
七、关于新冠患者“互联网+”医保服务
新冠患者在市卫生健康委认定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于卫生健康部门准许针对新冠患者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可以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线上服务),其互联网首诊服务项目价格参照复诊项目执行,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对于新冠患者互联网复诊服务,则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项目报销政策执行。
八、关于互联网首诊服务参照互联网复诊项目的诊查(察)费价格
对于卫生健康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参照互联网复诊项目价格执行。具体为:对于卫生健康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诊查(察)费,参照互联网复诊项目价格执行,即具体执行项目编码及名称为“111101001.10互联网复诊费(一级医院)”,“111101001.20互联网复诊费(二级医院)”,“111101001.30互联网复诊费(三级医院)”,价格分别为每次6元、9元、15元。
九、关于医保便捷服务
继续落实门诊慢特病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大力推广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重庆医保APP、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渝快办APP等“网上办”“掌上办”服务渠道,实现64项高频业务线上办。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继续提供绿色通道保障群众特病办理。慢特病患者不受原定点医院限制,暂继续实施就近就诊购药。简化跨省异地住院就医办理,可通过上述线上渠道自助办理跨省异地住院备案登记和联网结算;进一步畅通川渝之间免备案通道,我市参保人在四川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即可到就医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直接结算。
十、关于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具体来讲,医保部门重点要做好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重点要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重点要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疾控部门重点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通过协调联动,要确保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在过去三年中,国家对于新冠感染者采取“先救治、后结算”的方式,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今年3月,国家医保局印发通知要求,一是按程序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二是及时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治疗用药。 半年后,首个国产新冠口服药阿兹夫定片等共343种药品正式通过形式审查,纳入《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药品名单》。 随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此前纳入医保的新冠药以及住院诊疗的费用还能报销吗?为应对疫情新形势,安徽、福建晋江等地明确新冠就诊医保报销比例,北京、陕西等地将新冠治疗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安徽:新冠感染门诊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70% 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消息,12月29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诊救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参保人员新冠感染在统筹区域内普通门迹哪(急)诊治疗时,发生的符合新冠病毒肺炎诊疗方案及其他规定的医姿纯码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统一为70%。 已开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全部纳入新冠感染门诊统筹结算范围;统一启用“新冠门诊(1102)”医疗类别,结算新冠感染的门诊费用裤袜。新冠报销最新政策
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调整
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调整如下:
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各级医保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要及时进行结算。
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类别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水平可在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基础上适当下调。
医保的报销流程
1、正常情况下,患病需要住院时,拿上医保卡、病历本到自己的定点医院,即可用医保卡结算。也就是自费部分自己交,报销部分医保中心和医院结算。
2、如果由自己的定点医院转到二级或三级医院的,用医保卡结算,同上。
3、病情危急,在非自己的定点医院住院抢救的,5日内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急诊抢救病种认定,认定属于急诊抢救病种后,即可用医保卡在抢救医院结算。
4、转外地治疗的,经医院、医保中心同意,办理转诊手续。外地发生费用先个人自费结算,诊治结束后,备齐资料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报销。
5、医保的报销是按比例计算的,一般在70%不等。其报销的比例和多少跟自己的检查和用药情况,医疗等级等因素有关。
以上内容参考:吉林日报—注意!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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