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逐州市全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
第四条全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禁止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
第五条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焰火燃放许可证》。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阳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予以表扬奖励,具体金额视情节奖励 200至1000 元。
第九条市政府成立泳州市禁放烟花爆竹办公室(简称“市禁放办”),设在市公安局,统筹协调全市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市禁放办统一指挥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民政局、教育和体育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及居(村)委会等,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相关工作。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期有效。2020年1月3日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添州市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泳政发(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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