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东至济宁西二环(新105国道),南至汇祥路,西至嘉祥县与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界线,北至北外环为全年禁止燃放区域。
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高架路、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仓库、停车场;
(五)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湿地等重点防火区。
>>>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3年济宁市是否解禁烟花爆竹?最新回复来了
近日,有网友提问关于2023年春节是否解禁烟花爆竹的问题,网友表示2023年春节济宁市会取消禁放政策吗?对于网友提出的问题,市公安局回复如下:
感谢您对对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2023年春节期间如市政府、市环境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没有新的临时管控政策要求,我市仍执行《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20修正版)规定,即:在我市主城区北至北二环—杨家河路、东至东二环路、南至南二环路、西至西二环路;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一线以北范围以内全年禁放。其他区域允许居民在安全地点燃放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各县市区禁放政策,请咨询当地。
2022山东各市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山东禁烟花爆竹的规定
青岛市
为积极贯彻落实《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着力营造文明、和谐、安全、宜居环境,在春节即将到来之际,发出如下倡议:
一、做一个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的践行者。不购买、不运输、不存储、燃放烟花爆竹,不在规定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倡议采用安全、环保、低碳的方式过节,尽己之力守护蓝天碧水。
二、做一个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的监督者。树立主人翁意识,积极劝阻、抵制和举报周边人员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不文明行为,把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变成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三、做一个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的宣传者。利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兴传播方式,向家人、邻里和亲友宣传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益处,凝聚起人人参与文明共建、人人共享美好生活的正能量。
聊城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和城乡环境,推动文明城市建设,1月7日,聊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聊城市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决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张贴标语、散发宣传单、发布公众号、新闻广播等方式,加大文明过节、保障安全的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要落实责任,各县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统筹做好辖区范围内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到村、社区、小区物业等基层单位,动员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并宣传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各级公安、应急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要制定方案,加大执法力度,依据各自职责推进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要强化督导,各县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级公安、应急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要成立专项工作组,调度推进落实我市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对于责任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引发不利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潍坊市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和城乡环境,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要求和潍政办字〔2022〕4号文件规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根据通知要求,潍坊将提前做好烟花爆竹禁售和分流等工作,督促企业落实流向并实名登记。同时,即日起停止烟花爆竹运输审批,成立专职禁放巡查队伍,开展不间断巡回检查,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线索,将依法予以处罚!
泰安市
1月10日,泰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泰安市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临沂市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有限制燃放区域内,1月30日至3月31日全市区域内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全时段禁止燃放。当遇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德州市
为大力改善和提升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2022年1月11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德州市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德环委办字【2022】4号,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在全市范围内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针对禁燃、禁售工作,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将按照《通知》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燃放、违反禁止销售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罚。
违规销售举报电话:12345
违规燃放举报电话:110
滨州市
1月12日,滨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烟花爆竹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工作的紧急通知》。
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改善空气质量和城乡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参照周边省市对烟花爆竹的管控规定,决定自即日起至3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围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菏泽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执行原有禁燃禁放规定的基础上,决定对近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时间:2022年1月30日00:00至3月15日24:00。
二、禁燃禁放区域:菏泽市全区域。
三、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宁市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和城乡环境,倡导绿色过节风尚,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成效,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参考周边省市对烟花爆竹的管控规定,决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枣庄市
1月14日,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和城乡环境,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枣庄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工作的通知》,指出从即日起至2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张贴标语、散发传单、发布公众号、新闻广播等方式加大文明过节、保障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知晓度、配合度、支持度,做好舆论引导。要加大烟花爆竹源头管控,强化销售、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督,积极争取企业配合支持,做好烟花爆竹分流和实名登记工作,严格遵守禁止向禁放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要组织人员对禁放区域内可能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场所进行明查暗访,及时消除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窝点;要督促业主落实本场所禁放管理职责,督促其通过签订合同、责任书等方式,告知各类餐饮预订者遵守禁放规定。要制定常态巡查方案,依据各自职责推进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加大摸排巡查力度,发挥监管网点作用,强化重点时段管控,依法妥善处置有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坚决予以打击处理。
日照市
1月15日,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减少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参照周边省、市对烟花爆竹的管控做法,日照市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域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通告。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日照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规定,在执行原有禁燃禁放规定基础上,日照市全部行政区域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禁放时间为2022年1月15日00:00至2022年3月31日24:00。
倡导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通告规定,不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主动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违法违规销售举报电话:12345
违法违规燃放举报电话:110
东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更好的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安全隐患,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参照周边省市对烟花爆竹的管控规定,东营市决定自即日起至3月15日止,在全市范围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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