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社区医疗救助小助手如何报备?
1.使用手机扫描下方小程序码,或在微信小程序搜索“社区防疫小助手”打开小程序。
2.上报人员进入填报页面,填写证件号码。系统支持使用港澳台的证件号码进行申报,证件必须输入正确的号码(点击“证件类型”——“选择证件类型”——“输入证件号码”)。
3. 搜索地址和选择社区。系统提供关键词搜索地址的功能,同时通过地址信息自动关联所属社区(点击“搜索”按钮,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并定位到具体社区)。
4. 可根据身体状况勾选症状情况。
如选择发热,需要填写发热温度、持续发热天数。
如选择了其他,可输入填写其他的症状描述。
5.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特殊群体情况,便于社区提供相应的救助。如选择了其他,可输入填写其他的症状描述。
6.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基础病情况,便于社区提供相应的救助。如选择了其他,可输入填写其他的病情描述。
7.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医疗服务需求,便于社区提供相应的服务。如选择了其他,可输入填写其他的需求描述。
8.实时保存。如本次填写的报备信息未提交,下次打开后,系统将自动加载上次填写的内容,避免上报人员需要重新输入,提高健康上报效率。
9.查看报备记录。上报人员可在首页点击“上报记录”,打开上报记录列表页面,查看已提交的上报记录,可进行修改、取消等操作。
大病医疗救助是怎么进行办理的呢?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到村(社区)申领《大病救助审批表》;参保人填写《大病救助审批表》,同时附上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等原件材料。每一笔住院费用只能用于一次救助申请;参保人将《大病救助审批表》、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等材料送村(社区)核实并签署意见;村(社区)报送镇(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镇(街道)送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经调查、审核、集体讨论,初步拟定救助对象名单;对拟救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向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决定救助对象名单,并通过镇(街道)发放救助款。
韶关医疗救助平台怎么进行个人健康申报?
_“韶关市新冠病毒感染医疗救助诉求服务平台”个人健康信息上报操作流程:
上报人员进入健康上报页面,按填写指引完成填报,都填写完成点击“填写好了,提交”即可。
平台个人健康信息上报入口:点击进入
【关于填写证件号码】系统支持使用港澳台的证件号码进行报备。点击:证件类型,选择证件类型,输入证件号码;证件必须输入正确的号码
【地址搜索和选择社区】系统提供通过关键词搜索地址的功能,同时通过地址信息自动关联所属社区。点击【搜索】按钮,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并定位到具体社区
当前症状描述可根据身体状况勾选症状情况
如选择发热,需要填写发热温度、持续发热天数;
如选择了其他,可输入填写其他的症状描述;
基础病情况填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基础病情况,便于社区提供相应的救助;如选择了其他,可输入填写其他的病情描述;
6、是否特殊群体填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特殊群体情况,便于社区提供相应的救助;如选择了其他,可输入填写其他的症状描述;
如何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怎么申请大病救助?)
1、如何申请大病医疗救助。2、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如何申请。
3、医保怎么申请大病救助。
4、大病如何筹款。
1.很多需要医疗救助的小伙伴想知道大病医疗救助如何申请,对此比较感兴趣。
2.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大家大病医疗救助如何申请。
3.方法/步骤1申请条件:城乡低保对象。
4.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5.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6.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7.2以上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救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
8.3申请资料:《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
9.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10.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11.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12.5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
13.其他申报材料。
低保户怎么申请大病救助
(1)申请 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诊断书、病史病历资料复印件、各种医疗报销凭证、医疗费用收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城乡低保五保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2)审查 村(居)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属实的,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社会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分别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审批。(3)审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对上报的申请表、有关材料逐项审查,确认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签署审批意见。(4)审核备案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审批的医疗救助对象情况汇总报市民政局审核备案,市财政局抽检审核,作为发放医疗救助金的依据。
法律依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对申请基本医疗救助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申请对象提供情况,所患病种、病情程度、医疗费用支出进行资格认定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张榜公布3天,没有疑义后,由申请人填写相关审核表格,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和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进行逐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上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民政部门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报送当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完毕,将医疗救助资金划拨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资金专户,资金到位后,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给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 对申请大病救助的,乡镇和街道民政部门及申请救助对象的单位对申请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张榜公布3天,没有疑义后,由申请人填写相关审核表格,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核,报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 对上报大病医疗救助的有关材料,民政部门每月审批一次,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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