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发布关于调整济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公告: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保持全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要求不变,其他区县(功能区)将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且取暖设施稳定运行的区域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公告指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清洁取暖改造,或改造后因气源、电源供应不足等客观原因取暖设施无法使用的,由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报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可暂时使用洁净煤。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各区县(功能区)具体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洁净煤使用保障工作。
关于高污染燃料种类及禁燃工作的其他管理要求、职责分工,继续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告》(济政发〔2018〕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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