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级残疾证有下列用处:残疾人可以据此获得残疾补贴;可以享有康复服务;可以由有关单位帮助安排其就业;以及可以依法享有政府和社会的鼓励帮助,去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等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五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第四十四条: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肢体四级残疾证有什么用
四级残疾证有下列用处:残疾人可以据此获得残疾补贴;可以享有康复服务;可以由有关单位帮助安排其就业;以及可以依法享有政府和社会的鼓励帮助,去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等活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四十四条
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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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残疾证有用吗
四级残疾证有用。残疾证待遇标准如下:
1、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残疾人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4、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暂减征个人所得税80%。
申请残疾人证流程如下: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综上所述,四级残疾证待遇是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
农村四级残疾证有啥用
法律主观:具体用途是:一、从事个体经营可享有税收优惠、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可以享受残疾人生活补助金。三、对残疾人的救助对一年内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给予个人自负有效医疗费用部分50%的补助。《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五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四条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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