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露天烧烤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加强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减少城市大气污染,改善城市市容市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我区部分区域禁止露天烧烤。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通告第三条及附件示意图列明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所。
第二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对各自责任区内的露天烧烤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条 以下范围内为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
(一)新民大道、二环南路、环城南路以北;环城西路、同集北路以东;环城北路以南;环城东路、滨海西大道以西的城区。
(二)布厝路、五秀路以南,竹坝路(竹坝芳都观光果园侧)以西,五显北路、竹坝南路及421县道以北合围的区域。
(三)汀溪大道以西,682乡道以北,西源溪、683乡道以东,翠丰SPA温泉度假村(巴厘香泉)、翠环山在内以南的合围区域。
第四条 在上述区域内从事烧烤的经营户有固定店铺的,必须依法办理经营手续,进店经营;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油烟通过餐饮业专用烟道排放,不得排入下水管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工作环境,油烟排放符合规定标准。在禁止区域外露天烧烤的,应当配备并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第五条 本《通告》由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通告》自2022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4日
附件:同安区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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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烧烤违反什么法律
影响环境,视程度可能违反环境法律法规。油烟影响他人,可能违反民事法律法规。如进行经营活动时未领取营业执照,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视地点还可能影响森林、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公共场所露天烧烤的能处罚吗
对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无照经营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依照《城乡 个体工商户 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处没收非法所得。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