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邹城市“文化馆服务宣传周”系列活动
在全国首个“文化馆服务宣传周”来临之际,5月22日—5月28日,邹城市文化馆将联合相关部门以新时代文化馆“开放·融合·创新”为主题,共同打造2023年邹城市“文化馆服务宣传周”系列活动,让邹城市民共享一场文化盛宴!
一、演出类
2023年“文化馆服务宣传周”系列活动暨“追寻红色足迹•重温革命经典”六省十市群众艺术展演济宁市红色文艺小分队“走进峄山”文艺演出
时间:5月21日
地点:峄山东山门广场
新创群众性小戏小剧优秀作品《地》《警钟》《一切从简》等展演
时间:5月3日——5月30日
地点:张庄镇
大束镇大洪沟乡村振兴文艺演出
时间:5月16日 ——5月25日
地点:大束镇大洪沟
凫山街道(后庙)敬老院慰问演出
时间:5月19日
地点:凫山街道
二、展览类
乡村振兴书画作品展
时间:5月17日—5月28日
地点:大束镇大洪沟
三、非遗类
非遗项目常式指书、剪纸、面塑作品展
时间:5月—7月
地点:文化馆邹鲁民俗馆
四、线上展示类
我和文化馆的故事征文、演讲展示活动
时间:5月22日—5月28日
地点:文化馆微信公众号
麻烦介绍一下昆明市西山区图书馆的历史背景谢谢
1956年成立西山区时建西山区文化图书室,1957年成立西山区文化馆图书室,1965年有藏书1954册,1979年3月8日经西山区委批准,西山区图书馆由文化馆中分出成立,属西山区文教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馆址在原文化馆二楼,面积156平方米,时年藏书11300册。1986年7月图书馆搬迁到西山区工人俱乐部二楼,借地办公,有外借室兼书库,阅览,(办公室、财务室、采编)共三间。1992年藏书20738册,22大类。 1999年10月再次搬迁至西山区综合行政办公大楼二楼208室,共300平方米(含书库、阅览、外借、办公室)藏书30000余册。 2005年图书馆新大楼落成,面积3800平方米,于11月25日正式搬迁,2006年2月29日(大年初一)阅览室正式对外开放,3月1日外借室对外开放,5月自习室开放,藏书计40000余册。一、人员及部门设置:西山区图书馆现有编制8人,在职8人,其中副研究馆员1人,馆员2人,助理馆员5人,本科学历4人,大专学历3人,中专1人。设有馆长室、行政办公室、采编室、外借室、自习室、阅览室、少儿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待建)、宣传辅导室。 二、藏书及流通情况:至2005年底,共有藏书41230册,现在办理借书证1000余个,年接待读者12432人次,流通书刊15321册次,每年均订阅报刊50余份,杂志300余种,并逐年递增。三、开展服务情况: 坚持"服务读者,服务社会"的宗旨,通过外借、阅览、咨询、宣传等多种方式,为读者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全馆实行开架借阅,对外服务坚持每周开放46小时。设有馆外图书流通点5个:武警西山中队、西山看守所、空军雷达站、白鱼口通讯部队、徐霞客小学经常性地开展送书上门服务。重点扶持乡图书室1个,赠送谷律乡图书700册,社区图书室2个:赠送棕树营办事处鱼翅路社区图书室图书300册、赠送马街办事处马街社区图书室图书700册。 坚持不懈地开展图书宣传、读书辅导、咨询服务活动。每年均开展送书下乡活动、服务宣传周活动、军民共建活动、乡镇图书室业务辅导及中小学生读书演讲比赛活动,为本地区的三个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获得市级、区级“文明单位”及“拥军优属先进单位”称号。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陋习,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提高公民公共卫生意识和文明素养,营造健康卫生的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的教育、引导、监督和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景区(点)和城市规划区内人员相对集中的下列活动场所:(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文体活动场所;
(二)各类医疗卫生、教育教学工作场所;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生产场所;
(四)书店、超市、商场、商店、农贸市场、酒店、饭馆、宾馆等经营场所;
(五)歌舞厅、咖啡厅、酒吧、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
(六)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
(七)广场、公园和居民小区、零散住宅群、城中村的公共活动场所;
(八)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
(九)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第四条 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应当坚持教育、引导与处罚相结合,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格局,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居(村)民的教育、管理,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治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居(村)民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并按照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对本居(村)民委员会的居(村)民在本居住地区(村)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进行处理。第六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公共卫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卫生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治理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体系并进行考核评估。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治理情况纳入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镇建设评价体系并进行考核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公共卫生知识和公共卫生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促进学生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公共卫生习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市容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倡导公共卫生文明行为,曝光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氛围。
鼓励、支持志愿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宣传。第八条 每年四月爱国卫生运动月的第二周为全省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宣传周。
在全省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宣传周期间,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规定,在本责任区内设置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明显标识,劝阻随地吐痰行为,及时清除痰渍,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章制度,对所属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进行处理。第十条 公民应当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抵制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陋习,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公民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吐痰时应当用纸巾等包裹痰液并放入垃圾箱内。禁止直接将痰液吐于公共场所的地面、墙壁、绿化带等。
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的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防止传播疾病。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益宣传监督岗位,聘用具有良好公共卫生习惯、履行岗位职责所需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宣传监督工作,并根据公益岗位人员的工作实绩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者补贴。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探索建立环卫保洁人员、交通协管人员、保安人员、志愿者参与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2017年国际博物馆日主题活动方案,2017年国际博物馆日主题活动方案
关于2017年国际博物馆日主题活动方案,历史新知我为您带来详细的内容。
2017年国际博物馆日主题活动方案一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精神。紧紧围绕宣传主题,发挥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教育功能,彰显传承文化记忆,融合多元文化,助推文化创新使命,切实担当起实现伟大“中国梦”的文化责任,发挥文化在当代经济社会中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
二、活动目的
通过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让广人民大群众深刻了解“国际博物馆日”、“图书馆服务宣传周”、“文化遗产日”主题的深层次含义,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认知度和图书馆在倡导阅读、指导阅读、推动全民阅读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人们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营造热爱读书、热爱保护文物、传承弘扬历史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 活动主题
“博物馆(记忆+创造力)=社会变革”;“书香临泽--阅读引领未来”;“保护传承华夏文化遗产,建设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四、活动形式
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分别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以图版展示、录音播放、发放宣传资料、咨询解答、非遗展播、文艺演出等集中宣传和系列文化展示活动形式,大力宣传图书馆在倡导阅读、指导阅读、推动全民阅读方面的重要作用,宣传《文物保护法》、《非物质遗产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县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五、活动时间
201xx年5月17日至6月2日。
六、活动内容
本次活动分集中宣传活动和系列文化展示活动。
(一)5月17日早8:30至17:30在文化体育广场举行集中宣传活动
1.开展国际博物馆日宣传活动。县博物馆在县府街、健康路、八一路悬挂跨街横幅;在文化体育广场东,沿长廊(柱子)悬挂横幅,摆放《生态之路》图片展板和文物图片展板,设宣传咨询服务台(县博物馆宣传服务台),播放《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录音,向群众免费发放《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宣传册及临泽县博物馆免费开放服务宣传图册。
2.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活动。县文化馆在文化体育广场西南段沿长廊悬挂横幅2条,摆放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普及图片展板20块,设宣传咨询服务台一处(文化馆非遗保护宣传服务台),播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录音宣传资料。
3.开展图书馆服务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县图书馆在文化体育广场西北段设宣传咨询服务台(县图书馆宣传服务台),悬挂横幅,开展图书借阅、赠阅和咨询解答活动,散发全民读书倡议书和精品书目推荐宣传资料。下午3时在图书馆五楼多媒体厅举办中华美德大讲堂启动仪式。
4.举办全县农家书屋管理员培训班。上午9时图书馆在文体中心三楼举办全县各乡镇综合文化站站长、农家书屋管理员和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管理人员培训班。
5.举办千台大戏送农村启动仪式。文化馆负责,上午11时在文化体育广场进行千台大戏送农村启动仪式。文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及参加全县农家书屋管理员培训班的全体学员参加。
(二)5月20日至6月2日在城乡举行系列文化展示宣传活动
1.开展文化“五进”活动。由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准备《生态之路》图片展板、文物宣传展板、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普及图片展板及馆藏部分优秀图书,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广泛宣传文化发展成果,大力弘扬华夏文明。
2.开展文化、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博物馆、文化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分别编印《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及文化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送法下乡,每个乡镇一天。出动宣传车,设置宣传服务台,普及文化、文物法律知识。
3.开展“文物惠民?万人走进博物馆”活动。发挥博物馆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主动联系城区广大中小学生到博物馆参观,使学生在博物馆互动中感受历史、感受文明、感受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
4.开展文化系统消防安全演练活动。由文物局牵头,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共同参与,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共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5.实施千台大戏送农村公益演出活动。从5月18日开始由文化馆负责组织,各乡镇文化站配合,组织文艺节目一台,分别到7个乡镇演出(演出乡镇顺序分别是:5月18日沙河镇、5月19日平川镇、5月22日蓼泉镇、5月25日新华镇、5月26日板桥镇、5月28日鸭暖乡、5月30日倪家营乡),为农民群众送上精神文化食粮。
6.举办非遗民俗文化活动DD四月八河灯会。文化馆、板桥镇、佛教协会组织,借香古寺庙会,在香古寺南黑河边组织群众放河灯(河灯由文化馆准备)。
7.开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频展播活动。县电视台、文化馆负责,在乐民社区、颐和社区、沙河街社区、东关社区和临泽一中、二中、三中、四中、城关小学、五三小学及文化体育广场电子屏、临泽电视台举办百集记录片《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播。
8.开展精品图书推荐工作。图书馆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公司网络和县公务网站,以专栏、短信形式向全县城乡群众和青少年读者推荐图书馆精品图书,为开展好“全民阅读活动”提供良好服务。
9.开展中华美德大讲堂活动。图书馆每周周五下午3时至6时在五楼多媒体厅举办爱国、廉政、科教、家庭教育、健康知识、安全知识、中华文明礼仪等内容的讲座。
七、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了保证这次宣传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成立临泽县5.18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图书馆服务宣传周宣传活动领导小组。
2.落实工作任务。此次文化集中宣传活动、系列文化展示活动,是深入推进文化特色县建设,加大华夏文明创新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县直各文化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早着手安排宣传活动,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宣传活动实效。
日照市图书馆的图书馆介绍
市图书馆开展“图书馆服务宣传周”活动1952年秋,县政府成立文化馆,内设图书股,分图书、阅览两室。1974年5月图书股从文化馆分离成立县图书馆,馆藏图书4万余册。1978年图书馆迁址至现在的位置,内设文物、采编、辅导、借书、阅览、资料三组三室。1983年增设儿童阅览室。1985年图、博分离,成立博物馆,文物组分出。1989年随日照市升格为地级市,成为日照市图书馆,为正科级事业单位。
日照市图书馆现有馆舍面积1104.33平方米,1986年以前的馆舍全部由地方财政投资兴建,1978年馆舍(平房)20间、面积450平米;1983年县政拨款建设“少儿阅览室”,图书馆又增加房8间、144平米;1985年日照市文化系统集中建设办公场所(文化综合楼),图书馆又增加楼房10间、200平米;截止到1986年日照市图书馆全部馆舍只有650平米。1992年12月,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市城建总体规划,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广泛地与社会各界接触、联系、洽谈,引进外地资金近百万元,在市图书馆原址上进行合作改建,由于建筑面积达不到市级图书馆的标准要求,报请市政府同意,馆舍扩建工程作为市少儿图书馆建设立项,在新市区兴建符合上级标准的市图书馆。1993年11月,建筑面积1560平米的市少儿图书馆楼竣工并投入使用(由于是合资建设,图书馆实际使用馆舍864平米)。新馆建成后,图书馆的馆舍面积由原来的650平米增加到1104.33平方米。
我馆古籍部工作人员正在接受读者咨询日照市图书馆现有馆藏10万余册,其中:社会科学类图书6万余册,自然科学类图书3万余册,报刊合订本1万余册;各类工具书比较齐全。馆内存有国家级、省市级报、刊300余种。山东省委机关报《大众日报》自创刊起完整收藏。古籍图书171种1381册,善本图书9种31册。最具地方特色的古籍图书是日照市清代学者丁恺曾的《望奎楼遗稿》、丁守存的《旷视山房文集》。清代朴学家许瀚的《攀古小庐镜铭》,已成为海内外仅存的孤本。
随着“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活动的深入,日照市委、市政府在政策、资金给予较大支持,使日照市图书馆的藏书建设逐步加快。馆藏也有较大增加。原日照县图书馆在1978年以前,馆藏总量按财产帐目统计有40000余册,其中包括1919年至1937年县民众教育馆、县立图书馆遗留下来的图书资料8000余册,1950年组建县文化馆图书借阅室时,征集收购的图书5000余册,“文革”期间达到40000余册,但1970年至1974年,因管理混乱,损失过半,1976年实际藏书只有20000余册。1978年以后,随着党和国家对科教、文化事业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地方政府对图书馆的经费投入逐年加大。
在藏书建设方面,日照市图书馆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城市特色及读者阅读需求,制定长远的藏书发展规划,依照“侧重重点、保证一般”的原则,致力于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科学的藏书体系。既根据地区的经济、科技、文化各领域的发展和读者的基本需求,确定不同学科范围、不同水平程度的文献比例,形成有重点、有特色的信息型文献资料藏书体系。为日照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文献保障。
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推广科学技术应用的活动。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科普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科技进步和文化建设的考核内容,建立、完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推动科普事业发展。第七条 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科普工作评价制度,指导、督促检查科普工作。第八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协助政府建立、完善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机制;协调本地区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利用并发挥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优势,组织开展群众性、基础性、社会性的科普活动;推动科普工作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定期组织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水平监测评估。第九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协助政府推动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加强对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指导社会科学类学术团体开展科普活动,扶持科普作品创作,传播社会科学知识。第十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科普工作,制定中小学校科普教育工作规划,建立科技辅导员队伍,组织科普活动,推进科技知识的普及教育。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劳动者科技教育培训的协调和管理,结合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开展科普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知识。第十二条 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培训,扶持、建立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促进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普及,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第十三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教育规划,开设现代科技知识课程,举办科普讲座,提高公务员科学素质和公共服务能力。第十四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众传媒科普宣传体系,推进科普事业发展。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保、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体育、气象、地震、园林、旅游等部门应当结合职责开展科普活动。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五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和市科普宣传周期间,社会各界应当根据活动主题开展科普活动。第十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出版、通信等单位应当发挥行业优势开展科普活动,开设科普专栏、专版,播出科普节目,制作并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科普广告,增加科普作品的出版,提供科普类信息服务。
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科普活动。
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科普活动。第十七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在科普工作中的作用,组织、支持和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举办科普讲座,提供科普咨询,进行科普宣传。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具有科普功能的设施,应当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把科普教育作为素质教育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开展科技制作、科技发明、科技竞赛、科技考察、科普夏(冬)令营和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科技活动中心等活动,普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生理心理健康、安全避险等知识,培养学生学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兴趣和精神。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教育作为幼儿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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