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在夏朝奉“天”罚罪法制观的基础上有进一步发展,更加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在这种天命观的影响下,商人十分迷信鬼神。商王自称是上帝的儿子,即“下帝”也称天子。因此,执行占卜的神职人员——巫,史等,在商朝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王权神授观下,商朝的法律也都是一“天”与“神”的名义制定的。如“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无不信,朕不食语。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汝,罔有攸赦。”以天的名义对夏进行讨伐。
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特点是
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特点是听命于神。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思想,从夏代起就已经形成,但需要指出的是,夏代宣扬“受命于天”、“奉天伐罪”,所崇尚的“天”与“天命”还仅仅处于朴素的自然神阶段。
到了商代,则将“天”及“天命”人格化为形象的“帝”或“上帝”,并与祖先一起奉为神灵祭祀崇拜。
因此,商代已由简单的自然神崇拜发展为与祖先神崇拜相结合,由单纯的“天罚”进入到与借助占卜巫术“神判”相结合。古人曾评论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
商王作为自然神在人间的代表和祖先神在当世的代表,经常借助占卜仪式充当交通人神的工具,以领受天命与神意。殷墟出土的十余万片甲骨卜辞,就是商王向天帝神灵请示汇报天象季候、年成丰歉、战争胜负及司法裁判、定罪量刑等内容的国家档案,也是“殷人尊神”的实践记录。
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在夏朝奉“天”罚罪法制观的基础上有进一步发展,更加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在这种天命观的影响下,商人十分迷信鬼神。商王自称是上帝的儿子,即“下帝”也称天子。
因此,执行占卜的神职人员——巫,史等,在商朝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王权神授观下,商朝的法律也都是一“天”与“神”的名义制定的。如“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无不信,朕不食语。
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汝,罔有攸赦。”以天的名义对夏进行讨伐。
商朝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商朝继承制度前后又有哪些变化?
1、商朝法制指导思想
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在夏朝奉“天”罚罪法制观的基础上有进一步发展,更加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
在这种天命观的影响下,商人十分迷信鬼神。商王自称是上帝的儿子,即“下帝”也称天子。因此,执行占卜的神职人员——巫,史等,在商朝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2、继承制度
商朝的王位继承制为“父子相传”和“兄终弟及”相结合的继承制度,商朝前期的兄终弟及王位继承制度遭破坏。
当继位之弟死时,弟之子都不肯把王位交还给兄之子,因此造成了废嫡面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的混乱局面。
之后商朝第十九位国君盘庚结束了这一局面,之后王位交替为父死子继。
扩展资料:
关于商朝的信息多来自于其后面的周朝,汉朝司马迁的《史记》,以及商朝金文和安阳甲骨文的记载。其中,甲骨文和金文的记载是已经发现的中国最早的成系统的文字符号。
安阳的殷墟遗址于20世纪上半叶被发现后,殷墟出土的甲骨文几乎完全印证了司马迁《史记》中所记载的商王世系,殷墟发掘,确证了中国商王朝的存在。
殷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文献可考、并为考古学和甲骨文所证实的都城遗址。在以前被普遍看作蛮夷之地的非中原地区,如成都、广汉为中心的三星堆文化,湖南宁乡的炭河里遗址等出土的文物也证明,在商时期的长江流域也存在发达的文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兄终弟及
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是:1、君权神授,替天行命 ;2、天讨天罚。
(1)君权神授,替天行命
商王将对上天的崇拜和对祖先的崇拜紧密结合,并宣称他是承天继祖替天行命的天子。早在商汤讨伐夏桀
时,商汤就宣布自己是奉天命而行。其后,此种思想成为他们维护君权加强统治的重要思想武器。
(2)天讨有罪,恭行天罚
“天讨”“天罚”的神权思想在商代发展到高峰。商统治者以迷信鬼神而著称。《礼记 表记》说:“殷人
尊神,率民以事神。”商朝统治集团认为;上天洞察人们的一切罪恶,并对有罪者予与惩亦,其对罪人的惩办
交给受命于天的商王执行;商王对罪人的惩办是恭行天罚。商朝统治集团将商王制定的刑法和命令都纳入“天
讨有罪”的范畴,借以说明其立法有据,并将其对敌对势力的讨伐和对臣民的惩罚均称为“恭行天罚”,借以
说明其师出有名和压迫有理。于是,在当时社会思想还淹没在一片早期宗教混沌中时,统治者就可以在”神旨
意“的假面具下堂而皇之地制定实施严刑酷法,对“弃灰者”处以重刑,虽是过分,但在“神旨意”的默许下
它就是正确的,所有的人都要无条件地接受它,尽管你不认同,你也要无奈地接受。不过这种情况几乎很少会
有,因为当时的神权说为全国上下所接受,而且被人所崇拜。于是,在这种神权色彩十分浓重的情况下,出自
神旨意的“弃灰者,断其手”的法制就有了它可以生存和发展下去的空间,这样,又一次证明此条令存在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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