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规定而怀孕者,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终止妊娠措施。尽管有如此规定,法律界相关人士提出了质疑:若不征得怀孕妇女同意强制终止妊娠,涉嫌违法乃至犯罪。中国《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或伤害生命的刑罚必须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经过一系列程序才能实行,国务院相关条例和部门规章从法律理论上讲都没有做出类似规定权力,更何况地方政府规章。有律师表示:如果胎儿离开母体后能自主呼吸,就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人",如果此时对其加以伤害,很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如果胎儿因为引产手术离开母体前已经死亡,在产妇不自愿的情况下,对产妇的身体健康和完整性构成了严重伤害,同样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父母逼迫子女堕胎属于违法么?
父母强制堕胎违法,侵犯了女儿的生育权。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父母强制堕胎的行为是违法,父母的行为侵犯了女儿的生育权利。
法律分析
堕胎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在中国,人们普遍不对堕胎做任何生命伦理方面的讨论,在一胎制的背景下很多人采取自愿堕胎,或被有关部门实行强制堕胎。父母强制堕胎一般情况是子女未婚先孕或对子女配偶不满意。在中国大陆,全国性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但少数地方政府法规有相关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性别歧视,使得人口结构合理化。如果因强制堕胎给女儿造成人身损害的,可能还需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的支付的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如果是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是有权请求精神损害的赔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丈夫强迫妻子打胎违法吗?
强迫他人打胎构成违法,严重者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首先,从民事权利的角度来看。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否则即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或者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女性对于自己的胎儿,有权决定是否流产,他人不得干涉。强迫他人打胎属于侵害他人健康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次,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能会受到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最后,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强迫他人打胎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要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例如,因强迫他人打胎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从而达到故意伤害罪的标准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个人建议】
女性并非男性的私人物品,女性享有基本权利,有自己的人格权,对自己的身体有自主决定权。在流产这件事情上,建议丈夫与妻子平等协商,切不可采取暴力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父母强制堕胎是违法的吗
被父母强制堕胎是违法行为。父母强制堕胎违法,侵犯女儿的生育权。如果因强制堕胎给女儿造成人身损害的,可能还需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的支付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女朋友26岁怀孕5个月了她家人强制带她引产违法吗
你女朋友26岁了,这时是一个成年人,可以为自己的事做主了。
其个人问题和感情问题完全可以自己做主的,当她怀孕5个月,她本人有选择生产或其它的决定
至于她家人强制带她引产,这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报警求助
父母逼我堕胎违法么?
堕胎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在中国,人们普遍不对堕胎做任何生命伦理方面的讨论,在一胎制的背景下很多人采取自愿堕胎,或被有关部门实行强制堕胎。父母强制堕胎一般情况是子女未婚先孕或对子女配偶不满意。在中国大陆,全国性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但少数地方政府法规有相关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性别歧视,使得人口结构合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综上,父母强制堕胎的行为是违法,父母的行为侵犯了女儿的生育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打胎是违法的吗?
在我国堕胎不违法,在我国,堕胎虽然剥夺了胎儿出生的机会,但是由于胎儿不是法律上的人,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人们普遍不对堕胎做任何生命伦理方面的讨论,在一胎制的背景下很多人采取自愿堕胎,或被有关部门实行强制堕胎。
西方部分国家的堕胎违法是建立在宗教信仰的基础上的。大部分西方国家以基督教、天主教为主流宗教,而在基督教、天主教中,堕胎等同于杀人。在许多西方国家堕胎是备受争议的一种行为,主要为道德、宗教和女性身体权问题,在美国绝大多数州规定,只有在为挽救孕妇生命的情况下允许堕胎。
基督教的传统十分强调对所有人类生命的尊重,对于无辜者(包括胎儿)的生命更是禁止故意或直接杀害。堕胎行为从未被视为一种善,也未被视为是一种道德上的中性行为。十八世纪以后,教会的立场产生了转变,认为胚胎自受孕之时,就具有人的生命(至少具有人性生命的潜力),因此必须得到尊重。此种立场一直是今天天主教的官方立场。
扩展资料:
在中国,人们普遍不对堕胎做任何生命伦理方面的讨论,在一胎制的背景下很多人采取自愿堕胎,或被有关部门实行强制堕胎。在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堕胎是备受争议的一种行为,主要为道德、宗教和女性身体权问题。
在西方国家,堕胎是一个大事情。在19世纪中叶以前,虽然堕胎被认为是不当行为,但美国大多数州允许胎动以前堕胎。19世纪中叶以后,一批由专业外科医生组成的团体开始推动限制性的堕胎立法。
1845年,马萨诸塞州是第一个将堕胎视为犯罪的州。到1910年,除肯塔基外,各州均将堕胎定为重罪。绝大多数州规定只有在为挽救孕妇生命的情况下允许堕胎。介绍堕胎、提供堕胎或无外科医生执照而为他人施行堕胎者则触犯刑法。不过,并不处罚堕胎的妇女。
在中国大陆,全国性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但少数地方政府法规有相关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性别歧视,使得人口结构合理化。哈尔滨市政府规定,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规定,除一些特殊情形之外,禁止为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人工流产。否则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下罚款,或3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
堕胎百度百科
妻子意外怀孕丈夫擅自引产是合法的吗?
对于最近网上所热议的这件事情,我认为,小赵的做法并不是很妥当,即使男性在生活中也是享有生育权的,而在夫妻两个人还处在婚姻状态之中,作为妻子的小赵就擅自终止了妊娠,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丈夫小刘的生育权的侵害。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虽然说妻子小赵和丈夫小刘在感情上已经产生了矛盾,但是两个人还是属于事实上的夫妻,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选择以终止妊娠这样的方式来把孩子打掉,除非是经过夫妻双方的认认可达成一致意见,或许妻子小赵认为孩子是在自己肚子里面,自己有这个主动权,但是这一做法并没有顾及自己丈夫的感受,而且在这么做之前也没有和自己的丈夫好好的进行沟通交流,所以这种做法是很不妥当的。况且我们常说婚姻不是儿戏,很多时候夫妻之间产生了争吵和矛盾,只是因为一时的冲动,既然两个人选择要孩子,就说明两个人之前的婚姻是经过深思熟虑,并且认为彼此是真正适合对方而选择在一起的,在这种情况作为妻子的小赵仅仅是因为一时的意气用事就终止了妊娠,这显然没有顾及丈夫小刘的感受,而且在事实上构成了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夫妻两个人还是应该好好的沟通交流,但是对于这一既成的事实,小刘也不应应该过于的耿耿于怀,还是应该以一种更加包容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妻子。
强制堕胎是否合法?
从宪法角度审视相关制度 计划生育本身符合宪法第25条的规定,因此具有合宪性,但并非意味着实施计划生育的所有政策措施都是合宪的。 首先,宪法第37条和第38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存在的目的都是为了让其人民自由而尊严地生活。生育是人类自我繁衍的方式,是人类得以发展的方式,属于应由公民自由决定的范畴,国家本无权干涉。任何计划生育政策与措施,都应受到严格标准的违宪审查,即政府有义务向公民解释具体某项计划生育政策虽导致对公民自由的侵犯但因重大利益不得已而为之的理由。比如对于国家计生委颁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涉及维护社会性别平等与均衡出生,是政府应维护的重大利益,即使该规定存在对于个人自由的侵犯,我认为仍然是合宪的。其他的措施也应如此逐一检视。 其次,按照宪法第25条的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计划生育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那么所有的计划生育措施都应该接受这一目的的审查。宪法制定的时代是上世纪80年代,是经济不发达、社会不富裕的时代,人口众多对于有限社会资源存在争夺,因此宪法规定了计划生育政策,意图限制人口,缓解资源压力。但是在制定该宪法30年后,随着经济的巨大发展与社会的深刻变化,有必要重新审视相关制度。比如,近来经济学家的研究证明,人口红利逐步在丧失,劳动力短缺可能成为我国不得不面对的新的社会问题,那么政府有责任说明: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生育政策来适应经济与社会的变化?是否应该从过去的限制生育转为鼓励生育?(顺便说一句:鼓励生育也是计划生育)。 结语:生命的意义 堕胎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是公众广泛关注的问题。对于堕胎问题的关注程度,往往能够体现对于人生命的尊重程度。在欧洲,由于天主教的传统,部分国家仍然禁止自愿堕胎(更遑论强制堕胎),以英国为例,1803年通过《妇女堕胎法案》将堕胎视为犯罪行为,最高可处以死刑;1929年通过《婴儿保护法》,将堕胎视为杀婴,禁止结束任何可能活存的胎儿的生命;1967年,为保护妇女权利制定了《堕胎法》,允许有条件的堕胎行为;1990年在《人类受精和胚胎法》放宽堕胎的规定。而法国《刑法典》直到1975年才将堕胎除罪化。至于天主教国家爱尔兰则是在宪法中明确禁止堕胎,直到1992年通过公民投票,允许妇女到国外堕胎。瑞士在1937年制定《禁止堕胎法》后,堕胎被认定为犯罪行为,该法一直被严厉地执行,瑞士每年有13万妇女在境外或者非法堕胎,直到2002年才通过公民投票将堕胎除罪化。 在美国,堕胎一直是引发美国社会分裂的问题,在1973年Roe v.Wade案后,美国社会就分为两派:有限度支持妇女堕胎和绝对禁止妇女堕胎,这种社会分裂主要是基于对人的权利认识上的差别:有限度支持妇女堕胎的人认为妇女享有决定自己身体的自由权,应该是属于Griswold v.Connecticut(1965)所确定的隐私权的范畴,受到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而主张绝对禁止妇女堕胎的人则认为胎儿应该享有生命权,怀孕是上帝的礼物,生命始于受孕,《联邦宪法》所定义的人(Person)包括胎儿,因此政府有责任在妇女整个妊娠过程中保护胎儿的生命,这是政府不能拒绝的国家利益,非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胎儿生命同样也是为联邦宪法第14修正案所禁止的行为。(作者为中国法官)
国家计生委有没有权力强制结扎强制引产?
没有强制结扎的规定及条例。
相关的法律法规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这一条表述得很明确:你有自主选择避孕方式的权利!
就是说不上环也不结扎都是你的权利,但你必须避孕。绝对不允许生第二胎。你可以用避孕套,避孕药,还可以既吃避孕药又用避孕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释义】 对于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通常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更为经济、方便。
对于育龄群众来说,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就是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自主、自愿】并负责任的选择和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目前,我国有许多避孕方法可供育龄夫妻选择,有适合妇女使用的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膜 、宫内节育器、输卵管阻断术;有适用于男子的避孕套、输精管结扎术等。
就是说,国家计生法的“知情选择”允许群众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给计生办的权利只是“指导”,而不是强制!长效避孕措施已经写明了只是“经济、方便”而不是强制!
所以,如果有要求强制上环或者强制结扎的规定,那么那种规定是违反国家法律的,是无效的。
强行结扎犯法吗
强行结扎是违法行为。
根据各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公民有自主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强行结扎侵犯了人身权。
结扎是使用一定的手段(如使用羊肠线)将人体或生物体的某些管道(如血管、输精管、输卵管等)扎住或起到同样的效果,“结扎术”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小手术。有时候,“结扎”被用于特指输精管结扎术,这些手术早期是永久的不可逆的避孕手术,但现在的医学已经能够实施输精管复通术和输卵管复通术。
最佳的女性结扎手术时间:
1,非妊娠期,女性结扎手术时间应选在月经彻底干净3-7天内。
2,早期或晚期人工流产后可立即施行手术,而自然流产,过期流产后1个月内不宜手术,对于上着环的女性则应先取环再行绝育术。
3,产褥期住院顺产者,一般情况良好,产后6小时后即可施行手术;在院外顺产者,需经住院观察1-2天情况正常,方可手术.对于难产者,需住院观察4-5天,无特殊情况时再施行手术。
4,哺乳期可在月经恢复后3-7天内施术.没有恢复月经者的女性结扎手术时间可任选一日手术,但必须排除怀孕。
5,剖宫产。其它妇科手术者,可同时作输卵管结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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