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是因为起诉他人擅用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虽然任重道远,但对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已经失去了原本的意义,现下的著作权维权诉讼,多数是以资本为中心,通过大量低价收购摄影作品的版权,然后与律所合作,通过律所与法院的这种天然关系,获得超过摄影作品价值的赔偿,从各种案件中的摄影作品来看,其本身并非很出名,也并未有很高的艺术价值,仅仅是一些普通的可以作为素材的照片,摄影作品很难有如此高的价格,另外,摄影作者多数依靠业余兴趣、爱好来坚持,摄影作品的报酬以及其他之外的利益并不是他们产生摄影动力的原因,因此从某种角度上说,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已经变味,沦为了资本攫取利益的手段。
李佳琦赢了,获赔16万!他打的什么官司?
随着我国互联网科技近些年的飞速发展,引领了时代发展潮流,互联网经济也是火速崛起。最近这几年,短视频和直播新行业的发展突飞猛进,同时也诞生了一些新的职业,特别是以李佳琦、 薇娅为代表的一批带货主播知名度迅速飙升,带货主播这一新职业也开始备受关注,如今在一些网络媒体上都会出现很多带货主播,可以看出这一新职业已经成为部分人的选择。李佳琦是一名人气带货主播,走红后拥有很多粉丝,知名度很高现在,被誉为“直播一哥”。不过由于人气很高,所谓树大招风,最近就有大胆之人冒用李佳琦的名义来“碰瓷”,做些非法投机赚钱的事情,这就让李佳琦不得不将其给告了,最终李佳琦获赔16万。毕某、卢某两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去年9月期间在浙江杭州注册了一家美腕电子商务公司和一家名为“佳琦”影视文化发展公司,利用这两家公司,在未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冒用李佳琦的名义进行生产和销售带有“李佳琦严选”字样的产品,还将李佳琦的个人肖像印制在外包装上,误导了消费者去购买这些产品,非法牟利。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李佳琦在2020年初3月份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就是上述两家公司告到法院并申请索赔106万元,9月8号,该案件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得到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方停止侵权行为,做出赔礼道歉,并赔偿16万元经济损失。可以看出,这两家公司的非法行为最终是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也是警戒某些人不要卖弄别人的形象做些投机取巧破坏市场竞争规则的非法牟利行为,否则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人家的努力并非一路顺利,也不是一天两天的积累,因此,不能利用别人的名气做些巧取豪夺的事情,不仅会受到法律制裁,也会让人所鄙视。李佳琦的成功并非一帆风顺,而且其背后也是经过很多努力和拼搏,有过不少心酸历史,才能有今天这样的成就。在李佳琦早期的直播中,人气不足,卖货不佳,在激烈的行业竞争难见起色,还一度曾想过放弃,随后在一次偶然得到曝光推荐下,才让其信心提升,最终坚持了下来。在拥有一定人气之后,李佳琦也是不断提升自己,经过不断努力之后,才成为了如今大红大紫的一位高知名度主播,个人商业价值也是水涨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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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 最具创意的判决
——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案
案情:1990年,山东省某市中学生齐某参加中专考试,被一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齐某所在的中学既未将考试成绩通知齐,也未将录取通知书送给齐某本人,却送给了与齐某同一届的另一名学生陈某。陈某即以齐某的名义读完中专,被分配到金融单位工作,其在人事档案中也一直使用齐某的姓名。此事在多年后东窗事发。1999年1月29日,齐某以陈某和她的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数家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陈××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起民事案件给司法机关提出了一个难题,即《民法通则》规定了姓名权的民法保护,但受教育权却没有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然而它是不是一个民事权利,值得研究。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一般不能直接引用宪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指出,在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如果民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引用宪法作出民事判决。
点评:这是一件引起广泛关注的民事案件。关注的焦点,就是中国的普通法院是否有权适用宪法的规定,直接作出民事判决。
我认为,这是一个判得非常好的、具有极为重要意义的典型案例,对于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这就是,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应当适用部门基本法得到保护。而受教育权这种公民权利受到损害,损害的是民事权益,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进行保护。假如没有这样的保护方法,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就不会落实。而在这个问题上,恰恰是宪法和民法之间出现衔接不当的问题。
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很多国家都是存在的。国外对于这种情况是有先例可循的。德国在战后,修订基本法(即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德国民法典对此没有规定。德国最高法院在一个被称作“记者投书案”的案件中,援引宪法的这一规定,作出了判决,用民法的手段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并将此案件作为判例,指导德国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具有同样的效果,这就是运用司法解释的手段,规定普通法院可以援引宪法的规定,作出民事判决,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当然,有些具体问题还有待于深入研究。但这不能否认这一极为重要的判例的意义。因此,我把它列为2001年的民事第一案。
第二案 掌声背后的道理
——“同居者”请求实现遗赠案
案情:蒋某与丈夫黄某于1963年结婚,婚后感情不合分居。1996年,黄某认识了张某,并与张某同居。2001年4月22日,黄某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某当众拿出黄某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某是朋友,黄某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某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某控制了全部遗产。张某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她有权获得黄某遗赠的财产。张某请求法庭判令蒋给付她的财产6万元。
受理案件的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某临终前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部分财产赠与原告,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按有关政策规定,该遗嘱处分了抚恤金、住房补助金、公积金等属于死者配偶的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同时,公证机关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公证,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后又变更了遗赠人的真实意思,应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其违法部分的公证。且黄在认识原告之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蒋一直忠于夫妻感情,直到黄某病危仍悉心照顾,黄的行为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故该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获得遗赠财产6万元诉讼请求的决定。
据报道,该案件宣判后,1500余人的旁听席上响起了经久不息的掌声。
点评:一个获得热烈掌声的判决,就是符合法律的判决吗?就是这个获得了热烈掌声的案件,在事后得到了那么多的批评,不能不给人以深深的思考。这就是这个案件给人们的启示。
看起来,判决认定黄某立遗赠遗嘱的行为是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些道理是经不起推敲的。将自己的一部分遗产遗赠给与自己同居的人(即使是有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是要析产的呀!),对公共秩序究竟有什么违反呢?违反什么法律呢?这完全是对自己的私权的处理,完全是对自己所有财产的处理,完全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民事行为,丝毫不具有对公共秩序的破坏,也丝毫不违反法律——这就是黄某遗赠行为的性质。至于在这个行为的起因上,是不是有违道德的问题,这确实是真实的。但是,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不能因为一个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而无效。法院维护的应当是法律,而不是道德。法院的判决貌似公正,但是实际上却在违背法律,这就是破坏了民法的秩序,损害了财产所有权的威信,置《继承法》的规定于不顾。这一判决维护的是道德,但是损害的却是国家法治的尊严。
掌声就能说明问题吗?不然!这就是掌声背后的道理。
第三案 平等的生育权利
——“死刑犯”及其妻请求人工授精案
案情:浙江省青年妇女郑某的新婚丈夫罗某供职于一家公司。2001年5月29日,因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某发生争执,王某先打了罗某一耳光,并用榔头打了罗某一下,之后,罗某与王某进行厮打,将王经理打死。检察院将罗某起诉后,8月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死刑。一审判决宣判的第二天,罗某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而罗妻郑某则向法院提出了一个谁也想不到的请求:“让我借助人工授精怀上爱人的孩子!”一审法院当即以此做法无先例为由,拒绝了罗妻的请求。罗某杀人案已进入终审程序。高级法院尚未对郑某主张生育权的请求作出答复。
点评:应当说明,这个案件还不是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因为郑某的请求没有通过正式的诉讼渠道提出。但是这个案件的意义比一个真正的民事诉讼案件还有价值。
本案见诸报端以后,媒体普遍认为,罗妻郑某的请求已经闯入了国内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一个盲区,是立法上和实际操作中还没有明确的一个问题。这就是,当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失去人身自由后,另一方即公民的生育权该不该受到保障?通过什么途径得到保障?
对此问题,尽管众说纷纭,但是基本的观点不外两种。其一,认为无论“死刑犯”还是一般公众,都享有生育权,都有权生育子女,繁衍后代。对于即将被执行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当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其二,认为“死刑犯”虽然享有生育权,但是其丧失了行使这个权利的条件,就是失去了人身自由,尽管现代技术可以解决人工授精的问题,但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况且也没有先例,因而这种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我支持前一种意见。生育子女,繁衍后代,本是人的本能,也是人的社会责任。生育也确实是一个权利,无论国家的现行法律中是不是有规定,都是如此。在计划生育的范围内,任何人的生育权都是得到保障的。如果对一个人的生育权进行非法限制,甚至予以剥夺,那不仅仅是剥夺了人的权利,而且也剥夺了人类繁衍和社会发展的机会。“死刑犯”及其配偶也有生育权。这就是,他们是人,是我们这些高等动物中的一员。我们每一个人享有的权利,他们都享有。且不说其配偶,她(或他)并没有犯罪,她(或他)理所当然地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就是“死刑犯”本人,在对他(或她)判罪的判决生效之前,他(或她)还是一个被告,而不是罪犯。在这个时候,他(或她)的权利是完备的。即使是有罪判决确定,在没有被剥夺生命权之前,也就是没有实际执行死刑的时候,他(或她)的权利也还存在,剥夺的也只是政治权利终身,民事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如果有行使权利的条件,还是应当保证其权利的行使。
“死刑犯”作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行使生育权有一定的障碍,这就是其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无法以自己的行为来行使这一权利,不可能再通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来繁衍后代。现代科学技术给人们行使这一权利提供了技术上的帮助,现代人工生殖技术完全可以在不违反监规的前提下,为“死刑犯”的妻子实行人工授精,圆其做母亲的心愿,也实现了“死刑犯”的生育权,完成了其繁衍后代的愿望。
第四案 应当保护的权利
——因强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
案情:1998年8月15日,26岁的王某参加了深圳某单位英语俱乐部举办的英语口语对话活动,并结识了美籍华人李某。当天下午,李某带着王某来到他的住处,将王某强奸。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将李某抓获归案。李某后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随后,王某向审理刑事案件的中级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0万美元,被法院驳回,理由是起诉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王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物质损失,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王某上诉后,高级法院指出,王某的这种诉讼请求“应循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另行起诉”。2000年11月10日,王某向某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认为被告李某侵犯其贞操权,要求法院依据国际惯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5万元人民币。受审法院认定:被告的犯罪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给原告造成终身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精神利益的丧失,并由此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对原告上述方面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时间持续长、原告又系处女、受损害的结果严重,因此判决被告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
点评:贞操权受到侵害,可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在理论上一直有争论,在实践上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这个案件的判决告诉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当是肯定的。
贞操权是一个人格权。反对这个权利的,最主要的还是认为它的名称问题,那就是要不要叫贞操权。很多人认为,规定贞操权,就是歧视妇女。这其实完全是误解。贞操权就是人的性的尊严的权利,性行为和性利益支配的权利。规定这样的权利,怎么会是对妇女的歧视呢?这恰恰是保护人的尊严的,男女都同样进行保护的权利,尤其是对妇女更为侧重保护的权利。
多年以来,我国法律对贞操权的保护,都是采用刑法和行政法的手段进行,没有进行民法的保护。这是很大的欠缺。试想,侵害人的名誉权、姓名权等,受害人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严重的侵害贞操权,造成受害人极大痛苦的这种行为,受害人却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道理上是说不通的。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法院可以认定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侵害的是其他人格利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这个判决援引这个司法解释作出判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现在大概有一种“叶公好龙”式的意见,那就是,总在说要保护人的权利,总在说对人的权利保护不够,但是真正对人的权利进行保护的时候,却又要说三道四。面对这样的意见,真不知道要说什么好。
第五案 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
——网上评丑案
案情:2000年10月17日,网蛙公司在其“三九网蛙音乐网”举行“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将臧某列为候选人之一,同时还有其他歌星共30人。评选活动同时在网易网站音乐频道进行互动链接。11月13日,评选结果在上述两家网站公布,臧某以16911票当选“十大丑星”之一,位列第三名。臧某认为,这两家公司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照片,并加文字介绍,将自己列为候选人,并在文中出现“要嫁就嫁臧某,但怎么也没看出来广大适龄未婚女青年有什么重大举措”等调侃内容,并在评选期间遭到网民的随意攻击,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影响了自己的声誉,构成侵权行为,故提出索赔经济损失65万元、律师费1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及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网蛙公司与网易公司均认为,照片是在公开媒体上发表的,文中出现的文字内容也是事实,网民的评论与网蛙公司、网易公司无关,此次活动也没有对臧某的声誉与形像进行贬低,“丑星”是个广泛的称谓并非就是贬义,因此没有对臧某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未告知臧某并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列为“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的候选人,在“评丑”的前提下,又擅自加配了涉及人身的调侃性文字,并最终给臧某冠以国内歌坛十大丑星第三名的称谓,侵害了臧某的人格尊严;同时对臧某照片的使用,一定程度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构成对臧某肖像权的侵害。法院判决,两家公司赔礼道歉;共同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点评:“丑“是什么意思?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说,其一是地支的第二位;其二是丑陋、不好看,叫人厌恶或瞧不起,坏、不好;其三是戏剧角色行当,扮演滑稽人物。在这三个含义中,除了第一个含义之外,其余的都是贬义词,或者具有贬义的成分,都不是对人的歌颂和赞扬。“丑星”虽然是“星”,但是仍然是“丑”的“星”,还是具有贬义。
这就是了。虽然是“星”,但是其限定词是“丑”。说一个人是“丑星”,这就具有对人格的贬损。再加上大张旗鼓的进行评选,再加上在评选中的各种“调侃”和评论,这就构成了侵权,侵害的就是名誉权。当然,这个案件对原告的肖像权也构成侵权,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原告认为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太低,我认为这倒不是大的问题,关键的是要确定这种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才是最重要的。
第六案 网上的行为也要负责
——网上发帖侮辱案
案情:原告张某是一名漂亮女孩,网名“红颜静”,主持管理了e龙网站社区站点里的一个文学版块。被告俞某以“大跃进”为网名,在e龙网站上网活动。去年11月某日,张、俞等网友在南京聚会交流,并打牌娱乐到深夜。回家之后,张某打开电脑,发现刚刚还在一起玩的俞某以“大跃进”的网名在公开版块上发出侮辱她的帖子,称“红颜静”是网上的“交际花”,以及一些不堪入目的言语,内容极为低下。张某当即回帖要求对方不要乱写,侮辱他人。在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大跃进”毫无收敛之心,在西祠胡同网站的“交叉线”等公开版块发表了大量的帖子,侮辱“红颜静”,声称“我和‘红颜静’有一腿”。同时“大跃进”还以另一网名“华容道”的名义发帖,对“红颜静”进行侮辱和诽谤。法庭查证被告的身份和行为属实,经过合议认定,被告在明知对方网名和真实身份的前提下,在网站的公开版块发帖,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和诽谤,故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在西祠网站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点评:我作为一个网络法律人,支持法院的这一判决。诚然,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人们在这个虚拟的空间中享有更为充分的自由,可以与网友进行更为广泛的交流。但是,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而且在网络社会活动的网民就是实实在在的现实社会中的人,并不存在绝对虚拟的网络主体。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网民在网络世界中进行活动,也必须遵守现实社会的法律,在现实社会中违反法律的行为,在网络社会中实施同样构成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被告明知原告的网名和在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在网络上对其进行人格侮辱和诽谤,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第七案 政府更应当守信
——某公安机关悬赏广告案
案情:某日,江苏省某县的一个镇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件,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逃之夭夭。该县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汤某率队到安徽省某村布控,并向该村村长李某通报了案情,说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你们村出现,报案的给5000元,抓到人的给10000元。”李某后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县公安局只给李发了1000元奖金,没有兑现给10000元的承诺。李某于2001年2月9日起诉,将该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公安局依法履行悬赏承诺。该公安局否认其实施悬赏行为,汤某则认为他的悬赏只是一种玩笑,公安局不同意按照他的说法给付奖金。因而,该公安局拒绝履行悬赏的承诺。
点评:对于这个案件中刑警大队大队长的行为,有的认为是行政行为,有的认为是民事行为;有的认为应当兑现承诺,有的认为不应当兑现承诺。但是大多数人的意见是赞成按照悬赏广告的意见处理,公安局应当兑现其承诺。
我的看法是,第一,大队长的这种行为是职务行为。第二,大队长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是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大队长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性质符合悬赏广告的基本特征,其性质应当是悬赏广告。那么,对于本案就应当按照悬赏广告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就是了。原告已经实施了悬赏的行为,他就有权请求兑现承诺的奖赏。公安局已经得到了悬赏的行为成果,有什么理由不兑现自己的承诺呢?
说到这里,就要说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这就是政府守信。政府不守信,政令就不能畅通。今天公安局因为不兑现承诺悬赏的9000元,那就失信于民,下回你再说什么,百姓还信你的吗?不信,就不会再按照你的意见办,就不再拥护你。这样,损失的是9000元大呢?还是百姓不再拥护你大?
第八案 荒唐的“选贼”活动
——班级选小偷案
案情:某学校某班级的一位同学丢了10元钱,有人怀疑是本班同学所为。在班长的建议下,由班主任组织,在班上进行了一场荒唐的选举,通过投票决定谁是偷钱的“贼”。经过“选举”,将“贼”选出来了,这就是被怀疑偷钱的那两位同学。这两位同学辩驳自己没有偷钱,副校长竟说: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你们没有拿同学的钱呢?
对于这个严重侵害学生名誉权的案件,经过该县教育局处理,对在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的班主任老师给予了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副校长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校长也给予了警告处分,同时将此事的处理结果通报全县教育系统。
点评:这件案件没有经过诉讼程序,还不能就说是一个民事案件,但是,从法律上,选举某人作“贼”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侵害的就是两位同学的名誉权。法律保护名誉权,就是保护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能够保持自己的这种社会客观评价,不使社会对自己的这种客观评价因为他人的行为而降低。两名同学本不是偷钱的“贼”,而是一个遵纪守法、安分守己的学生,他们有权保护自己的这种社会评价的“值”维持在稳定的水平上。由于“选贼”的行为,使他们的这种社会客观评价,因被误认作“贼”,而使稳定的“值”大大降低,因而名誉受到了损害。这种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严重的侵权行为,由于发生在学校,又是有组织进行的,其性质更为恶劣,损害结果更为严重。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当然,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都是权利人自己的权利,行使不行使,是由自己决定的,他人不能干涉。两位同学是不是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追究哪个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完全在他们自己决定。法律给了他们这种保护自己权利的权利,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名誉,保护自己的人格和尊严。因此,两名同学可以自己决定,究竟应当怎样办。
第九案 网站有权缩减免费邮箱的容量
——新浪邮箱缩水案
案情:原告来某在新浪网站免费邮箱自愿明确接受网站服务条款后,与被告四通利方公司之间缔结了电子邮箱服务合同,免费使用新浪网站邮箱服务业务。后来,新浪网在网站上公开声明之后,变更了服务条款,将50M邮箱容量调整为5M。来某认为新浪网站的行为违背了网站服务条款的承诺,属于违约行为,起诉要求四通利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新浪网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缔结的电子邮箱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四通利方公司作为新浪网北京站的运营管理者,已经事先通过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明确而清晰地告知原告获得了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在变更服务条款之前进行了声明,履行了服务条款中变更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义务,是正当合理地行使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的权利,缩减邮箱容量不属于违约行为。法院判定原告有关确认四通利方公司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为违约行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的支撑,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在网站邮箱使用问题上,应当认定为合同关系,受到合同法的调整。新浪网站对原告申请注册新会员的要约行为作出了承诺,这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即成立合同关系。至于免费邮箱是否“免费”问题,尽管原告认为网站免费邮箱实质上属于有偿合同,但是,一个根本的事实就是,原告在使用网站邮箱的时候确实是不交费的,因而应当认定免费邮箱服务合同是无偿合同。在一个合同中,判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无偿和有偿,具有重要的价值。在有偿合同中,接受报酬的一方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而在无偿合同中,无偿提供服务的一方承担的注意义务相对较轻。按照服务协议的条款,新浪网站有权变更合同的内容。新浪网站依据该约定,对邮箱容量进行缩减,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属于正当行使合同变更权,是合法的、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应当支持的。
第十案 还能造出什么“权”来?
——伤嘴侵害“亲吻权”案
案情:2001年6月1日晚10时许,被告吴某驾驶的一辆奥拓汽车将陶女士撞伤。事发后吴某既没有对现场进行保护,也没有对她进行抢救。经群众报案,陶某被送至市人民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车祸造成上嘴唇裂伤,全身软组织挫伤、门牙折,脑震荡。”当月14日,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为:吴某系酒后驾车,对事故负全责。陶某后经省法医学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车祸后,陶某经常出现短暂失忆,思维判断出错;两颗门牙折断既影响身体的完整性,又损害了撕咬食物的功能。由于嘴唇的原因,她再与丈夫亲吻时常常感到害怕、有排斥感,严重阻碍了她与丈夫的感情交流。她认为,作为妻子,不能与丈夫感受亲吻时醉人的甜蜜,作为人母,也不能像往常一样满足女儿的“索吻”。在律师的帮助下,陶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某赔偿其身体权、亲吻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损失人民币3.9万元人民币。
点评:一个“亲吻权”概念,令法学界为之惊诧,学者无不检讨自己的“无知”,因为大家都不知道有这样一个权利存在!
按照常识,任何一个权利,尤其是作为绝对权的人格权,总是要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就是一个准备新创造的,并且有可能成为新的人格权的权利,也要具有一定的“资格”,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够成为现实的权利。这就是,确定人格权也要讲究“规格”。不符合规格的任何人格利益,都不能成为一个具体的人格权。
确认一个具体的人格权,要解决的是一个权利所“主管”的范围,就是这个权利所调整的人格利益的范围。受害人的嘴受到伤害,侵权行为侵害的就是健康权,就是人体的各部位功能协调一致的发挥受到损害。一个侵害健康权,就什么都齐了,还要增加那些“亲吻权”之类的“劳什子”干什么?
“亲吻权”的问题就出在了“因事设权”上面。难道嘴有什么功能,人就享有什么权利吗?嘴还有吃饭的功能,要不要再增加一个“吃饭权”呢?说到底,这就是一个“泛权利论”在作怪。在当前,确实有一种偏向,就是什么什么都叫“权利”。主张或者创造“泛权利论”者,如果都是为当事人着想,也就罢了;如果还有另外的什么意图,就不好了。受害人不是法律专家,不懂什么是权利,什么应当是权利;但是搞法律的,基本的常识应当懂得。
男子被多次记大过遭解雇,起诉获赔15万,该如何看待这一判决呢?
这一判决其实没有任何问题,如果这名男子败诉的话,那么未来会有更多的员工因为“各种原因”被辞退,所以说这样的判决也是保障了“打工人”的权益。
首先,根据解雇男子公司高管的说法,这名男子存在上班时间玩手机的情况,高管认为这名男子的行为是违反纪律,但是男子认为自己都是在空闲时间玩手机,并没有因此影响工作,其实很多人上班的时候都玩手机,其实只要不影响工作,偶尔玩手机并没有什么关系,难不成八个小时都必须要全神贯注吗?未免也太过于苛刻了,所以说这样的说法其实并不足以支撑公司解雇,否则以后因此被解雇的员工只会越来越多。
其次,公司高管还表示这名男子多次顶撞上司,但是这也没有证据可以支撑,所谓的“顶撞”本身就存在问题,上司和员工之间的确是属于“上下级”,但是这是工作职责和工作职权上的区分,如果出现不同意见,员工也可以反驳上司,如果这就叫顶撞的话,那上司也太把自己当回事儿了。
另外,公司还说该男子多次在午休的时候开外放影响同事休息,但是一样是因为没有证据而被驳回,至于“造成损失”的问题,其实在此之前就已经处理过了,属于已经翻篇的事情,那么这一次也不应该叠加处理,法院也是因此在两次审判的时候,都宣判公司赔偿被解雇的男员工十五万元左右。
最后,法院的判决其实给出了两个“态度”,其一是凡事要讲究证据,拿不出证据的事情就是“无”,其二就是关于解雇的问题,解雇员工可不是公司说什么就是什么,公司的规定在《劳动法》面前什么都不是。
如何看待一审判决结果?
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江歌母亲)与被告刘暖曦(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相关报道见A5版)
这是一份令人倍感欣慰的判决书,也是一份惩恶扬善的宣言书。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强调,在民事审判领域,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惩恶扬善功能,坚决同“和稀泥”做法说不,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江母诉刘鑫案一审宣判结果,明白无误地向世人宣告了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虽然和207万的索赔数额相比,江母实际获得支持的索赔不算多,但其核心观点和诉求在判决中得到了体现。事实上,最重要的不是赔偿数额,而是法院对该案的定性。一审判决后,江母坦言,她不接受刘鑫道歉。“2017年第一次见面,面对摄像机刘鑫给我道过歉,但转头就在网络上持续地攻击诋毁江歌,这一切都是她想逃脱法律责任。如果她真诚地道歉,就不会有今天这个案子。”
是非清楚、善恶分明,是一审判决结果给人留下的最大印象。对于江歌的义举,司法毫不含糊地力挺。判决书指出,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
对于刘鑫的所作所为,司法更是毫不含糊地予以谴责。一方面,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刘鑫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门外被杀害;另一方面,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加重了他人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
有律师分析称,此次裁定的20万精神抚慰金在国内属于较高,是常规严重精神损害的5万元基础的4倍,这或许是法院基于刘鑫在微博上曾有对江歌母亲刺激性语言,予以考量之后的结果。这也反映出司法对江歌义举的充分肯定,对江母所受心灵伤害的充分同情。
旗帜鲜明惩恶扬善,让行善者受到善待,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应有之义。司法裁判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
每一份司法判决书都应该成为惩恶扬善的宣言书。
科泰电源新浪股票,300153新浪股票
在我国开始重视新能源汽车领域发展后,它是我国重要的战略发展能源资源,电力能源有着独一无二的重要性。
这种电气的载体智能环保电源设备需求量日日增长,今天我和大家就对输配电气行业的个股--科泰电源,进行一次探讨。
在对科泰电源股票开始分析前,大家可以了解一下我整理的这份输配电气行业龙头股名单,点击就能阅读:宝藏资料:输配电气行业龙头股一览表
一、从公司角度来看
公司介绍:科泰电源成立于2002年,并在2010年深交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力设备制造涉及智能环保电源设备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并为客户提供技术咨询、培训、安装、维修等售前、售后服务,产品形态包括标准型机组、静音型电站、车载电站、挂车电站、方舱电站、混合能源产品等。
目前在上海青浦设有电力设备制造厂房面积约八万平方米,同时有大、中、小功率自动化组装流水线,6间设备测试台位及配备国际一流设备的钣金车间。
大致地讲解了科泰电源的公司情况后,我们来看下科泰电源公司的优势有哪些,是否值得我们投资?
1、品牌优势
公司产品覆盖地区非常多,不仅遍及全国市场,更远销东南亚、中东、非洲、南美、澳洲等地区,在通信行业和数据中心机房备用电源领域产生了出色的发展优势,而且获得了比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公司在业内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整体上都很高,具有一定的品牌优势。
良好的品牌优势让公司产品获得了更高的知名度,推广起来也会更容易,为公司未来业绩增长起到重要的保障。
2、供应商优势
公司目前客户有德国MTU、美国康明斯(CUMMINS)、日本三菱重工(MITSUBISHI)、瑞典沃尔沃遍达(VOLVO PENTA)、美国强鹿(JOHN DEERE)、美国康明斯发电机技术(STAMFORD)和法国利莱森玛(LEROY SOMER)等众多国际知名品牌公司,并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优质客户的认可,帮助公司树立了品牌形象,可以让公司获得源远流长的顾客。
3、技术研发优势
截至2016年底,公司拥有各类有效专利68项,其中包括发明专利16项,实用新型专利51项,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有11件商标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其中国内8件,香港1件,新加坡2件。
在生产研发领域中,良好的技术研发优势帮助该公司不断突破新技术开发,为目前与未来的产品生产作出了应有的保障,能够让公司有希冀在这行业中实现继续不断的增长事态。
由于篇幅受限,科泰电源的深层次分析和风险提示的更多详细内容,都在学姐整理的这篇研报中,快来点击查看吧:【深度研报】科泰电源点评,建议收藏!
三、从行业角度看
在国家大力推行新能源的大环境下,电气行业的必需品电力设备的需求将会逐渐提升。而且,十分多的地区就花大投入在搞开发、办基建,让贫困人口的生活过的比较舒适,电力的使用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电力设备的需求也会逐渐增大。
概而言之,科泰电源确实是很棒的一家公司,科泰电源生产的产品也都会符合当今社会需求和国家目标需求。文章有时效性,信息可能会有点延迟,比较好奇科泰电源未来行情的小伙伴,可以戳这个链接,有专业的投顾帮你诊股,看下科泰电源现在行情是否到买入或卖出的好时机:【免费】测一测科泰电源还有机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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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起诉山寨微信系统获赔1310万,该公司除了赔款还要做什么?
腾讯起诉山寨微信系统获赔1310万,该公司除了赔款还要停止该系统的运营、销售、宣传、推广、下载等行为以及在新浪网首页以连续十天登载声明的方式道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指出,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联络易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认定侵权准确,但在赔偿数额方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829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厦门联络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以更名、授权、合作、出售后台系统等方式变相运营销售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停止通过破解用户协议的方式实施妨碍微信、破坏微信软件正常运行的行为,立即停止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的运营、销售、宣传、推广、下载等行为;
广州登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联络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首页以连续十天登载声明的方式向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广州登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联络易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829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厦门联络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广州登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就其中3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82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广州登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联络易公司的侵权系统增加了腾讯公司的运营压力
近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厦门联络易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登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公开。
判决书显示,被告擅自研发侵权“联络易系统”,并使用腾讯具有高度知名度的软件名称及标识“微信”进行宣传,以此吸引用户购买。
联络易公司开发的涉案侵权系统,具有上万的用户使用量,此类用户量注册了微信账号,通过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进行控制、收发各类信息,减少了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官方微信软件的使用,增加了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运营压力。
以上内容参考 中新经纬-擅自使用名称标识,腾讯起诉"山寨微信"系统获赔1000万
新浪是不是骗人的?
这个问题提出的有非常大的问题,你问新浪是不是骗人的,那么请问你是从如何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呢?新浪是骗了你吗?还是有人利用新浪来对你进行诈骗呢?否则你为什么会问出这种问题呢?
大家都知道新浪是一个微博的网站,而且是目前中国最有名的微博网站。新浪公司是一家服务于中国和全球华人的一个网络媒体公司。
我们可以通过新浪微博来观察到这个世界上所发生的一些新奇的事情。不管什么事情,新浪微博总是能够第一时间带给我们,我们可以通过新浪微博获取国内的一些最新资讯,也可以在我们心情不好的时候发表一些文章来放肆的宣泄一下自己的心情。
新浪微博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交流的平台,就好像是记日记一样,可以记录自己生活当中的点点滴滴,和朋友,甚至是陌生人进行分享。包括很多明星都是有微博账号,会不停的给大家分享自己的一些日常和新鲜事物。
总而言之,微新浪微博就是一个社交平台,我们是通过他来发布或者获取咨询的,他是不会骗人的。除非你在微博上面听信一些骗子的话,来对你进行诱导,而去做了一些对你财产有损害的事情。
但是不管是在哪个社交平台的上面,这种跟钱有关的都是骗子,大家不要随便相信,如果真的不小心被骗了的话,那么就要赶紧报警求助,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天上不会好端端的掉下来馅饼,所以不要随便进行陌生人让你转帐付钱之内的消息,一定要捂住自己的钱包,自己要对自己负责,有问题也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让自己的血汗钱付之东流,那样就得不偿失了。
如何评价新浪微博抖音网红“太阳加鲁鲁”?
新浪微博抖音网红“太阳加鲁鲁”普及下什么事件。
向老师最近在抖音上支教挺热情,就差拿着大喇叭喊你们快来看,我来洗白了我来重新给你们立个人设,我多么热爱教育事业,我还需要你们给我点赞买我推荐的书我才能更有钱买更好的车活得更潇洒,过回以前的生活。
昨晚看姜姜的直播,他说真正看完《人间失格》那本书的人是不会推荐别人去看的,所以我真的很好奇向老师到底看了几页他推荐的《人间失格》,是觉得那本书把渣男塑造得理所当然才推荐吗,内娱的公关要是有向老师的团队这么优秀,爱豆塌房算什么大事,塌成废墟都能给修起来。
注意事项:
2021年5月7日,因玩家未经腾讯授权直播《王者荣耀》游戏,直播平台火山小视频(现“抖音火山版”)被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侵权。法院一审判决平台停止直播相关游戏,并赔偿原告腾讯80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者荣耀》运行中的连续画面著作权由游戏开发商享有。
且游戏直播不构成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要求火山小视频停止《王者荣耀》游戏直播,但没有支持原告的全部赔偿数额。
阿里起诉腾讯获赔43万元,为何阿里说腾讯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新浪科技消息,天眼查App显示,1月15日,阿里巴巴关联公司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腾讯关联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
裁判结果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432000元;驳回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称,被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音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通过分开合作的方式擅自利用涉案产品“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型号:TD-K01)及“腾讯叮当”APP向用户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网络传播服务。为查明案件事实,原告通过公证处购买“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型号:TD-K01)一台,并经公证证实,通过该涉案产品及配套“腾讯叮当”APP可以点播涉案的上述歌曲。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为其商业目的将未获得授权的涉案专辑通过涉案产品及软件予以传播,其主观上具有过错。
判决书内容显示,涉案作品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收录在《五月天第一张创作专辑》《疼你的责任》等10张音乐专辑中的歌曲,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独占性授权将歌曲授权给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时间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阿里巴巴享有上述涉案录音制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的第三方采取法律措施。
72案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39600元,由原告负担31680元,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7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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