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3、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4、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7、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生产特殊劳保用品需要什么资质?
特种劳保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x0d\x0a\x0d\x0a必须有特种劳防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合格证、检测报告及特种劳防标志证书\x0d\x0a首先、你要取得销售劳保用品的经营资质;\x0d\x0a第二、你要有你说销售特种防护用品的相关证件:QS、LA、营业执照、产品检测报告\x0d\x0a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由盾牌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编号组成。标识采用盾牌形状,取“保护”之意。盾牌中间采用字母“LA”表示“劳动安全”之意。标识边框、盾牌及“安全防护”为绿色,“LA” 及背景为白色,标识编号为黑色。编号采用三层数字和字母组合。第一层为授权年份;第二层为生产企业所属省级行政地区的区划代码;第三层为产品名称代码和授权顺序。\x0d\x0a\x0d\x0a生产特殊劳保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x0d\x0a(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x0d\x0a(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x0d\x0a(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x0d\x0a(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x0d\x0a(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x0d\x0a(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x0d\x0a(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x0d\x0a(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哪些劳保用品需要许可证?
劳保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等 劳保用品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
劳保用品具备如下条件: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现改为安全标志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
(二)、以下产品为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一、头部护具类:
安全帽
二、呼吸护具类:
防尘口罩 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长管面具
三、眼(面)护具类
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
四、防护服类 阻燃防护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静电工作服
五、防护鞋类
保护足趾安全鞋 防静电鞋、导电鞋 防刺穿鞋 胶面防砸安全靴 电绝缘鞋 耐酸碱皮鞋 耐酸碱胶靴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六、防坠落护具类
安全带安全网 密目式安全立网
劳保用品供应商要哪些国家认证的资质是什么?
1、你们首先要送到北京的“国家劳动防护检验所”做质量检验。拿到国标的检验报告\x0d\x0a2、最好做一个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有了9001证书。代表你们公司管理水平达到了国际水平。\x0d\x0a参加招投标时有帮助\x0d\x0a基本就这2个玩意 ,就可以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需要办理许可证么
需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必须有特种劳防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合格证、检测报告及特种劳防标志证书。
法律分析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 特种劳动保护用品三证的具体有:标志为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安全标志。其对特殊安全防护用品的规定是: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示两部分组成。安全标志证书由归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经营管理人员熟悉相关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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