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包括挂车、货运人力车、畜力车、自行车等。
2、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非机动车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二、三轮车和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4、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四、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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