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因本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为现房,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4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0元。
(四)附属物补偿:被征收房屋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等附属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五)房屋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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