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丁伟
四川凉山卢先生的妻子食用“自嗨锅蒜香花蛤粉”后出现呕吐、发烧、腹泻等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书称,不排除因食用“自嗨锅蒜香花蛤粉”,导致急性中毒死亡的可能。事发后,卢先生向商家提出赔偿死者和伤者各类损失176万余元。
近日,在某电商平台,一家售卖“自嗨锅蒜香花蛤粉”的旗舰店将店内同款产品的宣传图片标注为“致富款花蛤粉,标价176万”,此行为被指存在侮辱死者的嫌疑。3月2日,卢先生回应极目新闻记者称,已关注到此事,也已进行截图留存证据,稍后会进行维权。
3人疑吃自嗨锅后食物中毒1人去世
2022年8月30日,卢先生的妻子陈女士网购了4盒“自嗨锅蒜香花蛤粉”,于9月3日到货签收。“这是一种自热火锅。”卢先生说。
陈女士购买的“自嗨锅蒜香花蛤粉” (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2022年9月7日晚,陈女士与女儿、母亲3人一起食用了3盒自嗨锅。当天夜里,3人都出现呕吐、发烧、腹泻等症状。次日,在外地打工的卢先生给妻子打电话才得知,“3人拉肚子严重,只能躺在床上休息,吃了点药但不见好转。妻子的情况最严重,我赶紧叫大舅把她们送到医院。”
卢先生女儿住院时的照片(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9月8日下午6时许,3人被送至四川凉山会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救治,经医生初步诊断为食物中毒。卢先生称,入院后,妻子陈女士的情况最严重,出现了休克等症状,因病情加重被转入重症监护室。
9月12日,陈女士突发心脏骤停,经抢救恢复自主心跳,但意识未恢复,感染严重。
9月13日,陈女士病情持续恶化,卢先生匆匆从外地赶回会东县老家。
9月14日凌晨1时许,陈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被诊断为:感染性腹泻、食物中毒可能、脓毒血症、脓毒性休克等。
事发后,会东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以及自嗨锅等方面介入调查处理。卢先生怀疑,妻子的死是因为吃自嗨锅引起。
为弄清妻子的死因,卢先生申请了尸检和司法鉴定。
2022年12月8日,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本例的发病及死亡具有以下症状特征及尸体检验特征:3人共同食用“自嗨锅蒜香花蛤粉”后集体发病;3个食用者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胃肠道症状,主要表现为腹痛和腹泻症状;食用量少者先后出现症状,食用量多者(陈女士)发生死亡……
从本例的整体情况来看,被鉴定人陈女士(以及同食的其他两位人员)的临床特征、死亡过程尸体检验及病理组织学检验结果,符合胃肠道摄入途径导致急性食物中毒的医学特征。
不过,该司法鉴定书也提到,本例在食用“自嗨锅蒜香花蛤粉”的同时,有无其他伴随情况导致本例症状或死亡的发生,比如食用方法是否妥当、在食用同时是否进食了其他的变质性食物、用于烫煮的水是否属于变质水、“自嗨锅蒜香花蛤粉”中是否污染了其他未知的毒物等。以上诸多问题,就现有掌握的材料和情况无法予以进一步明确。
上述鉴定意见综合分析认为,陈女士的死亡原因不排除因食用“自嗨锅蒜香花蛤粉”导致急性食物中毒死亡的可能,请办案单位结合调查情况加以研判和认定。
司法鉴定结果(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2022年12月28日,会东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载明:送检(脑组织)中定性未检测出合成药物毒物。
该鉴定意见书还载明,根据本例尸体检验及病理组织学检验结果,同时结合本例的临床特征及案件调查情况,在排除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致死性疾病及其他可能导致死亡的情况下,综合分析认为,陈女士的死亡不排除食用“自嗨锅蒜香花蛤粉”导致急性中毒死亡的可能。
此后,卢先生向有关部门递交材料,要求对涉事企业进行立案调查,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责任;要求赔偿死者和伤者各类损失176万余元。但双方一直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自嗨锅旗舰店推出“致富款花蛤粉,标价176万”
近日,在某电商平台,一家售卖“自嗨锅蒜香花蛤粉”的旗舰店将店内同款产品的宣传图片标注为“致富款花蛤粉,标价176万”,页面下方还显示了“蒜香花蛤粉事件情况说明”的图片,内容为“女子疑吃自热火锅后去世”相关报道图片。
176万致富款花蛤粉(受访人供图)
对此,有消费者认为,自嗨锅在官方旗舰店发布这种图片非常不妥,企业的行为有侮辱死者的意味,让人感到很不适,即使产品质量无问题,都不愿再购买其产品。
2月27日,央广网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向客服咨询时,客服人员表示,“这是产品名称,页面有详细解释。”
“这不是宣传图,产品并未标价176万,不是正常产品售价,图片是对事件进行解答。”客服同时还发了一份检测报告,说这就是个“调侃”,“毕竟这个事情对我们影响非常大,只是让客户直观了解到这个事情的真实情况。”
3月2日,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相关电商平台上已搜索不到“致富款花蛤粉,标价176万”的相关信息。
随后,极目新闻记者联系涉事旗舰店,客服人员称,“蒜香花蛤粉”是2019年底的上市产品,截至事件发生时,该产品已经在线上销售了304万桶,线下30万桶,合计334万桶,均无类似投诉反馈。同批次产品已售卖21600桶,无类似投诉。“产品检测均符合市场管理要求,并且我们的产品都是有合格的检测报告。”该客服人员还表示,之所以不对事件发声不是因为理亏,而是不想在网络上肆意传播还未定性的事件,“如果有最新的进展一定会告诉大家。”
3月2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联系到了当事人卢先生,他表示已关注到网上所谓“致富款花蛤粉,标价176万”的信息,而且,也已对相关图片进行截图,留存证据,稍后会进行维权。“电商平台也联系我了,相关的图片已经下架处理了。”卢先生介绍,因一直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前不久他已将相关商家起诉至法院,而且法院也已受理。
专家称不该拿死者家属索赔作为噱头
商家能否拿死者家属索赔作为噱头,如此“调侃”式进行广告宣传?
3月2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致电自嗨锅委托商所在地的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关于卢先生一家的事情,多个部门正在联合处理当中。对于网店以176万做宣传的情况,当事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映。“可以作为原有事件的补充,也可以作为新的事件进行投诉,但至于此类事件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要由专人进行判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死者亲属主张176万元民事损害赔偿款项,无论176万元在提起诉讼以后,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商家都不能以176万元进行炒作,更不能作为羞辱死者家属的噱头。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产品详情页通过文字、图片等形式,直接或间接推销商品和服务,属于广告范畴,受到广告法的规制。不管此次维权事件最终结果如何,自嗨锅某产品以标有“致富款花蛤粉,标价176万”的图片作为产品宣传主图,并且在产品详情页展示该受害者维权事件相关新闻的图片,明显具有嘲讽、侮辱的意味,严重伤害了公众感情,违背公序良俗,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六款规定的广告不得具有的情形,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与此同时,付建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他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名誉,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另外,公开侮辱他人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
(来源:极目新闻)
侮辱、诽谤死者犯法吗?
2023年3月28日,自嗨锅关联公司上海梅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80万元。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女子陈某食用网购的自嗨锅后,出现呕吐、发烧、腹泻等症状,经过抢救无效导致死亡,司法鉴定称,不排除因食用花蛤粉导致急性中毒死亡的可能。后来,协商无果后,陈某丈夫卢先生向商家索赔了176万余元,这件事本以为就此结束了。
让人没有想到的是,自嗨锅旗舰店后期推出的“176万致富款花蛤粉”,并配有相关报道图片引起了不小的轰动,被舆论质疑侮辱死者,又再次被处罚。
你就说吧,赔了钱长个记性,好好管理就可以了。结果,非要用这个176万作为话题散布泄愤,又被罚了80万,这是何苦?!最后劳民伤财的还是自己。所以,对于法律方面的知识,应该需要多了解一些。
下面,我们就这个话题来进一步聊一聊,到底侮辱诽谤死者犯法不?
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是犯法的。对死者进行侮辱、诽谤的做法,如果情节严重就属于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包括保护死者名誉权,这点,已经被我国司法实践所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明确说明了: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把以往仅就死者名誉权的延伸保护扩大到死者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遗骨等方面。
由此就可以看出来,我们国家对死者的名誉权,甚至姓名、肖像、荣誉、隐私等人格、身份权的保护,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很健全。如果有人轻易触犯,肯定会被追究。
再来举一个关于侮辱诽谤死者的相关案例,这样更便于我们理解,随我一起往下看:
这件事发生在2018年,就在2月22日17时30分那天,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到群众报警说:有人在微信群里谩骂诽谤侮辱南京大屠杀遇难者。
事情大概经过:当天的上午9:30左右,孟某(男,35岁)在一个400余人的微信群里,和其他网友发生冲突。然后,他就在微信群内发布了“南京杀三十万太少”等言论。其他的网友质疑他侮辱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但是,孟某并没有悔改的意思,反而变本加厉,并且还说:“侮辱了怎么样”、“杀少了”、“才三十万而已”,引起民愤。
警方调查后认为,孟某为“泄私愤”通过互联网群组肆意侮辱、诽谤死难同胞,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孟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杨浦警方依法判处孟某行政拘留5日。后来在警方的教育下,孟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了反省、悔过。
通过以上两个例子,大家就明白了吧,在我国,死者也是有人格的,不能因为你泄私愤,因为一时痛快嘴,就随意乱说乱讲,包括针对死者也不行。否则,稍不留意就会触犯法律。
所以,想要避免侮辱诽谤这种情况发生,我们更要学会管住自己的嘴,要摆正良好的心态正确面对问题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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