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的电子材料有格式要求吗?
答:一般应为原件的PDF扫描件或照片,材料因格式不正确而无法打开或者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被退回。
申报方法
1.注册。新版申报系统采用个人申报方式。申报人登录江苏省人社厅官网(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进入网上办事大厅,完成实名注册。
2.登录。在页面顶端选择“南通”,申报人员依次点击“个人办事”-“人事人才”-“南通市区企业本科生(技师)综合补贴”进行申报。
注意事项
1.南通市人才服务中心承担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南通经济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海门区)综合补贴申报受理工作,其余各县(市)补贴申报请与当地人才服务中心联系。
2021年1月1日起,海门区符合综合补贴申报条件人员须通过系统统一申报。此前人员仍由海门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发放。
2.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满6个月后即可申报。如更换工作单位,申报人员须重新申报。
3.综合补贴直接发放至申报人的社保卡中,请务必确认社保卡处于激活状态并开通金融功能。
大学生创业就业补贴如何申请?
申请人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最后一日前向申请人单位注册地所属区(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拓展资料】
大学生就业补贴:
2020届全国高校应届毕业生双方均可就业,实习津贴1200元/年/年(3人),以100元/人的标准每月发放。
3人以上,推荐人增加民航就业,实习推荐津贴100元/月,无上限。
建议者补贴示例:
注:被推荐人同时就业,每年1200元的实习补助。
津贴发放时间:从学生,推荐人正式就业,实习上岗时间起满12月止,中途离职时,自动享受已停业、实习津贴。
大学生就业补贴申请:
(一)申报
就业率、实习补贴申报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2020届应届毕业生推荐就业、实习补助,以下简称申请人)统一申报到就业服务中心。报关的内容包括资料收集、填写资料、审核、公示等。申请材料由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二)发放
职业介绍所将用款申请及审核通过的补贴发放人员信息(包括纸质和电子版人员信息明细表),财务结算中心根据政策规定安排资金并办理资金支付,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人的账户。一旦申请成功,就业服务中心就会向申请者提供资金的反馈。
大学生就业补贴办理时间:
从每月1日起,学生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节假日自动顺延。
大学生就业补贴办理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对大学生就业给予高度重视,把实习补贴作为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同机制,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就业服务中心的统筹协调,建立和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部要通过网络和多种途径,对就业、实习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使高校毕业生、实习生充分了解政策,确保及时办理就业,切实发挥实习补贴的作用。
(三)做好公开公布工作。职业培训中心要切实做好就业、实习补贴政策的公开公布。如家庭地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码、出生日期、家庭困难情况等,原则上不公开,确需公开的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四)加强监督管理。职业培训中心要切实承担就业、实习补贴申报工作的主体责任,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信息填写完整准确,严格禁止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实习生进行补贴;同时要做好书面和电子申报材料的存档,建立档案档案,大学生,实习生补助使用效果主动加强跟踪了解。
大学生人才引进补贴怎么申请
人才引进的办理流程为申请人可以到当地的政务服务大厅的受理窗口或者网上的政务系统提交自己的身份信息,如果检验合格之后,那么就可以到当地的政府机构领取补贴。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人登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提交相应的电子材料;
2.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
4.人力资源局在区人才工作网和区人力资源官网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 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
5.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相关规定提请审议,拨付办结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