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年味”渐浓,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确保烟花爆竹依法、安全、文明燃放,2021年11月18日《关于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项的通告》正式发布!明确了洞头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区域!
根据通告规定,洞头区禁止在所辖洞头岛、霓屿岛、状元岙岛、大门岛、小门岛销售、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另外,其他禁止销售燃放区域
1.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内部;
2.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
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4.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
5.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
8.建筑物的楼顶、阳台、窗口、楼道、走廊等部位;
9.山林、园林、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10.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
11.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点周围50米以内。
近段时间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旺季,也是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的高发期有件事,洞头警方要郑重提醒禁止非法销售、运输、存储、燃放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除烟花爆竹经营者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组织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不得超过三十千克。
警方提醒
烟花爆竹是危险物品,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烟花爆竹从业许可证,任何人决不能非法经营、买卖。年关将至,请广大居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以确保燃放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非法经营、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50、0577-6347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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