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灵川县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惩罚措施
1、对禁放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人均有权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销售举报电话:县应急管理局6822296,燃放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2023烟花爆竹燃放规定洛阳
月1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下称《通告》)发布,明确今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和区域。
明确燃放时间和区域
燃放时间:
●1月21日(除夕)17时至1月22日(正月初一)1时;
●1月22日(正月初一)6时至23时;
●1月26日(正月初五)6时至23时;
●2月5日(正月十五)6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
●主城区禁放区:邙岭大道(不含)以南,丝路大道(不含)以东,南山大道(不含)以北,二广高速(不含)以西。
●石化功能区禁放区:孟津济源交界以南,洛吉快速通道(不含)以东,黄河以北,孟津孟州交界以西。
●其他禁放区域:重要军事设施和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边200米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和输变电设施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公共场所;车站、机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100米以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将组织焰火燃放晚会
市政府将于1月22日(正月初一)、2月5日(正月十五)在洛龙区永通门大街(天街段)组织焰火燃放晚会,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未经批准不得燃放这些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禁止这些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违规违法行为将受处罚
《通告》明确,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部门管理不力的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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