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禁鞭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告知书
宜昌高新区危化品(烟花爆竹)专委会于2023年1月6日向辖区居民下发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主要目的为引导辖区居民在宜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划定的禁鞭区域以外进行安全、文明燃放。
按照宜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禁鞭区域,宜昌高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仍为高新区东山园区(东苑街道、南苑街道、北苑街道)所有区域;高新区生物产业园所有区域;白洋集镇及白洋新城居民点。如禁鞭区域调整,以宜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最新通知为准。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宜昌高新区危化品(烟花爆竹)专委会办公室
2023年1月10日
宜昌夷陵区烟花禁放区域宜昌夷陵区小烟花批发
注:以下信息来源为平安夷陵公众号2018年2月7日推文。
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小溪塔城区和各乡镇集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有效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小溪塔城区和各乡镇集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范围:
小溪塔城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所辖区域。
各乡镇集镇。
禁放时间:
在禁放区内,全年任何时间一律禁止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以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和养老院、殡仪馆;
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放烟花规定2023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中心城区xx高速、xx高速、xx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
(二)x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设施;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殡仪馆;
(七)森林、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前款所列地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五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实施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响应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民政、气象、住建、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
第八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居(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倡导使用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替代性产品。
第九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经审查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并对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公安机关应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收到举报后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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