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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搞司法腐败的正部级“老虎”,受贿重要细节首次披露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上传 时间:06-26 手机版

撰文 | 董鑫

1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十三届全国政协原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主任沈德咏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3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沈德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他也是2022年首个被查的正部级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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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此次公诉信息中,首次披露了沈德咏受贿的几个重要时间点:

沈德咏利用担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沈德咏在这些职务的任职时间,从1993年一直持续到2022年落马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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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简历显示,沈德咏出生于1954年3月,江西修水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诉讼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

毕业之后,从1983年至1998年,沈德咏都在家乡江西任职,其中1993年至1997年担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1997年至1998年担任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书记。

1998年,沈德咏进京任职,出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2006年,沈德咏调任上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并负责查处陈良宇案。

2008年4月起,沈德咏重回最高法,担任最高法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大法官。

2018年,64岁的沈德咏卸任在最高法的职务,出任十三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

此外,沈德咏还曾经是十六、十七届委员,十六届中央纪委常委,、委员。

今年9月7日,沈德咏被“双开”。通报直指,他大搞司法腐败,“从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沦为法律秩序的践踏者,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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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中,沈德咏的问题包括:

  • 罔顾党中央三令五申,大肆干预插手司法活动,从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沦为法律秩序的践踏者,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

  • 公器私用,纵容默许亲属、秘书利用其职务影响充当司法掮客;

  • 丧失纪法底线,执法犯法、靠案吃案,大搞司法腐败、权钱交易。

政知道(微信:upolitics)注意到,在沈德咏落马和被“双开”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都召开了党组会议。两次会议,都提到,要彻底肃清沈德咏流毒影响。

其中,9月7日最高法的党组会议还要求,法院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管好亲属、管好身边人,要加强对秘书等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坚持严字当头,坚决防止和纠治特权思想、特权行为,坚决杜绝借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名义徇私舞弊、干预案件、谋取私利。

资料 | 北京青年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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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沈德咏曾发表离职告别书表示问心无愧 还觉得有些"无奈"

21日,一个重磅“打虎”消息发布,曾在最高法工作18年的沈德咏被查。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3月21日消息,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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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咏简历

沈德咏,男,汉族,1954年3月生,江西修水人,1977年12月参加工作,197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诉讼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

1972.02-1975.02江西省修水县白岭公社团委副书记

1975.02-1977.12江西省师范学院外语系英语专业学习

1977.12-1980.09江西省师范学院外语系干部、团总支书记

1980.09-1983.08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3.08-1988.09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干部、调研室副主任

1988.09-1993.0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其间:1992.02-1992.06江西省委党校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3.03-1997.0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其间:1995.09-1996.01中央党校地厅级干部进修班学习;1996.09正厅级)

1997.02-1998.10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书记

1998.10-1998.12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1998.12-2006.11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其间:1999.09-1999.11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2005.03-2005.05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06.11-2008.04上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2008年4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大法官

2018.03-2018.06,十三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2018年6月任十三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

2022年3月被查。

深耕司法系统多年,也曾在纪检系统任职

据中国新闻网,1954年出生的沈德咏,今年已68岁。

沈德咏是江西修水人,年轻时代曾在江西师范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学习。

毕业后,沈德咏回到江西,在省委政法委工作,1988年,从江西省委政法委调任江西省高院工作,期间在1993年开始担任副院长。

1997年3月,沈德咏调任江西省纪委副书记。一年多后,1998年10月,他调任最高法,出任最高法党组成员,同年12月被任命为最高法副院长。

2006年11月,沈德咏再赴纪检系统,调任上海市委常委、纪委书记。2008年4月,他回到最高法工作,任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正部长级),这次调动后,沈德咏又在最高法副院长任上工作了10年。

2018年3月,沈德咏担任十三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2018年6月,全国人大免去沈德咏的最高法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值得一提的是,沈德咏还是十九届中央委员。

曾大谈反腐败,要求做好重大职务犯罪审判

任职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期间,沈德咏曾多次谈及反腐败工作。

2015年8月,他曾以“浅谈共产党人的人格力量”为主题,为最高法全体干警及各刑事审判庭领导班子成员上了一堂党课,他提到“要涵养正气,为人堂堂正正,为官清清白白,坦坦荡荡”“自觉按原则、按规矩办事,不搞团团伙伙、宗派主义”。

2015年下半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生效实施,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规定作出了重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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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11月,沈德咏在全国法院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会议上谈及了《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处罚规定的修改。

他谈到,终身监禁的增设,其基本出发点是为了有效解决死刑和自由刑的衔接问题,改变长期以来无期徒刑名不副实、执行不严的现象,有利于形成对严重腐败分子的法律震慑作用和保持依法严惩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把握法律标准,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切实做好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沈德咏还曾接受媒体采访,采访中他提到,“应重视中国社会各领域潜藏的风险危机,并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完善风险预警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曾发表离职告别书:问心无愧,没有贪渎擅权

按照媒体公开报道,2018年6月,离任最高法之际,沈德咏曾通过最高法全体干警的办公平台发了一份《离职告别书》,他提到“根据我的诚恳请求,中央决定提前一年左右的时间,免去我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任的各项职务。”

“此时此刻,要说一点点失落都没有,那显然是自欺欺人的说法,毕竟是壮志未酬身先老,主动选择退出,既是一种自觉,也是一种无奈。”

《离职告别书》中,沈德咏称,在北京东交民巷27号这所大院,前后20年,我始终如一、问心无愧,真实地做了一回自己,真实地感受到了那种累并快乐着的感觉。

“我在这个岗位上已经坚守了18年,尤其是在常务副院长的位置上坚守了创纪录的10年零2个月,这是一个难度不小、风险不低的岗位,我自认为基本上做到了立足岗位、守好本分、尽力而为,没有贪渎擅权,没有媚上欺下,没有揽功诿过。”

“如今我终于可以放下了、释然了、解脱了,可以由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了,而且身体尚且康健、步履尚且轻盈、头脑尚且清醒,难道这不是值得庆幸的么?!”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新闻网、公开信息等

人民的名义的观后心得感想5篇范文

人民的名义作为一部在新时代、新形势下的反腐作品,该剧不仅写出了当下反腐斗争的复杂性、艰巨性、多面性,更将其提高到了依靠文化、法律、制度进行反腐的高度上。下面由我来给大家分享人民的名义观后心得,欢迎大家参阅。

人民的名义观后心得1

要保持一颗公心——为人民服务的公心

“人民的名义”,这么正的标题在我看来,代表了中国共产党坚实的信仰,即一心为民,坚决反腐。

腐败侵蚀公共利益,反腐公众呼声高涨,这是观众对一部反腐剧集的追捧的主要原因,也是对我们公职人员的一种鞭策。《人民的名义》一定程度上也暗合人们对具体反腐过程的好奇心,诸如检察机关办案程序细节到底是怎样的,可能还有个案化的腐败官员的堕落程度是否真的如传言般糜烂?对相关信息的严重关切,是人们对公共利益、尤其是公民切身利益被腐败现象所伤的真实反映。正如《人民日报》对反腐剧热播所诠释的,立足于反腐实践的影视剧,可以让观众对“反腐内幕”有更多了解,也有助于更好地营造反腐的社会氛围。

正如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一段对白所言,“从检察的角度来说,应该按照司法程序办。”一句话道出反腐的根本凭仗,也让人明白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核心,在于深入权力执掌者之心,依法治国的核心也在于依法治权。反腐的过程是在摸索一条制度化约束权力的路,反腐剧热播是好事,从公众对《人民的名义》的追捧中可以看到民心向背,看到对腐败零容忍的社会共识。依法反腐是依法治国的一种具体体现,法律是治理腐败的根本保障。身为公职人员,我们要学法、懂法,要用法律来约束自己,要保持一颗公心——为人民服务的公心。

剧中关于京州市信访局的那一段刻画深刻反映了我们的有些干部懒政、不作为的现象,不想升官了就不为人民群众办事了,这完全忘记了我党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

身为一名中共党员要时刻把人民群众装在心里,要时刻记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然就不配是一名中国共产党员。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懒政,怠政更不应该。公职人员的工资福利是来之纳税人的钱,拿了纳税人的钱就要为纳税人尽心尽力的办事,不然你就对不起纳税人,对不起党和人民。

《人民的名义》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一句话——“我们从人民中来,到人民中去”。世界三大哲学问题“我从哪里来?我是谁?要到哪里去?”,我想对于我们共产党人来说应该有这样的答案始终要放在心中——“我是中国共产党人,我从人民中来,要到人民中去”。

人民的名义观后心得2

一名官员被人举报受贿千万元,当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侦查处处长侯亮平前来搜查时,看到的却是一位长相憨厚、衣着朴素的“老农民”在简陋破败的旧房里吃炸酱面。检察院反贪局长陈海在调查行动中遭遇离奇车祸,为了完成当年同窗的未竟事业,侯亮平临危受命,接任陈海未竟的事业……

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组织创作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定在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开播。时隔多年,反腐剧再次回归荧屏,而且“尺度”颇大——剧中级别最高的贪腐官员“官至副国级”,一个大省的“半壁江山”都陷入贪腐。

本剧导演、制片人李路说:“本剧的力度、布局之大,是前所未有的。电视剧能拍到这个尺度,是国家反腐力度使然。”

原著小说作者、编剧周梅森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说:“作为一个作家,如果你不敢写,或者写得不痛不痒,你的作品就失去了读者和观众的信任。老百姓是真的关心反腐,对腐败的切齿痛恨不容置疑。”

没有人脸上写着“贪官”二字

江苏省作协副主席周梅森出生于1956年,代表作有《人间正道》《绝对权力》《国家公诉》《至高利益》等。他只在徐州市政府挂职过一年副秘书长,并没有从政经历,如何写好官场,“只能说我非常关注这个时代,关注这个时代的政治生态,看透了权力背后的面孔”。

李路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没有人天生是贪官,没有人脸上写着‘贪官’二字。从导演的角度,我更看重的是描绘官员内心世界和人格的演变过程。对人性的挖掘,是反腐剧需要思考的。”

小说中,某官员家属受贿150万元,破案过程就来源于南京市浦口区反腐部门的一个真实案件。“我曾经下到反腐第一线,和办案的同志们聊。我们以前觉得,反腐就是把犯罪嫌疑人抓过来,软硬兼施,其实不是,是斗智斗勇。像这个案件,完全是零口供办案”。

当时,受贿的方式是卡,可以用来消费和提现,但写的不是受贿人的名字,而银行取款机的监控录像也因时间久远已经销毁,案子一度陷入僵局。但反腐部门的同志注意到,卡里还剩几千元“零头”,“就看受贿者舍不舍得这几千块钱,如果他拿着这张卡再去取钱或者消费,证据就拿到了。最终,受贿者还是舍不得,拿着卡去买了贵重物品,还和自己的卡合并使用”。证据到手,犯罪嫌疑人立刻被捕。周梅森把这个案子写进了小说,也成为电视剧中的一个重要案件。

从年轻时候起,巴尔扎克就是周梅森的偶像——巴尔扎克所处的是一个新旧交替、金钱至上的时代,和现在有很多相似之处。“巴尔扎克有一个观点讲得非常好,小说家必须面对现实生活,使自己成为当代社会的风俗史家;小说家的任务不仅在于描摹社会现象,还要解释这些现象的原因;小说家又必须同时是道德家和政治家。”周梅森说,“巴尔扎克的作品有一个特点,就是对社会思考的追求,这也是我这部小说所追求的东西。”

弱势群体对贪腐有切齿痛恨

在《人民的名义》中,除了描写官场,周梅森还花了近一半篇幅写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我的几乎每一部小说都会有一定篇幅触及弱势群体,这个群体我非常熟悉。”周梅森自己曾是一个煤矿工人,十几岁就在煤矿半工半读,1979年离开煤矿后,仍有很多亲戚朋友在煤矿工作。

“高楼背后有阴影,霓虹灯下有血泪。一方面,我们改革开放,物质极大丰富;另一方面,两极分化严重,这是非常可怕的。”周梅森在《人民的名义》中写到一个老工人郑西坡,工厂破产,工人下岗,他本来是帮助政府做说服工作的,但后来被贪腐官员欺压,打官司又被司法腐败压迫,为了保卫自己的工厂,他被逼无奈搞出一个群体性事件。

“这正是贪腐的可怕之处,侵害了老百姓的权益,败坏了世道人心,激起了人民的愤怒。”周梅森说,“有些无耻的腐败官员,连老百姓的救济款都贪,没有底线到这种程度。底层老百姓对腐败有切齿痛恨,我的作品就要写出老百姓的这种痛恨。”

反腐主题的文艺作品在过去十几年一度出现空白,反腐剧也在电视屏幕上消失,此次《人民的名义》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回归观众的视野。周梅森说:“文艺作品对腐败和反腐败问题的描写,也是一种监督。过去我们的文艺作品对这些群体性事件都是回避的,官僚们以为你不写,老百姓看不到,就能掩耳盗铃。”

在《人民的名义》中,一个大省的“半壁江山”都沦陷了,老书记、接班者、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法院副院长、大型国企老总、省会城市副市长……全是腐败分子;小说中级别最高的贪腐分子更是官至“副国级”。

周梅森说:“我们写出来,不是要让人民绝望,而是要给人民希望,引导人民正确地看待这场反腐斗争。要让人们知道,像侯亮平、沙瑞金这样的肩负着反腐职责的同志,面对多么大的风险,要让老百姓相信我们。”

95后剪完片子称“重塑三观”

当周梅森刚写完3集剧本的时候,制片人兼导演李路就与他签约;为了筹拍这部“很有风险”的电视剧,李路差点抵押了自己的房子贷款,最终,投资方是5家民营企业“个体户”,而且从不干涉拍摄。

周梅森告诉李路,之前他的《绝对权力》和《国家公诉》两部反腐剧,审查修改意见有__百处,这次也要做好心理准备。“结果,这次我们给最高检影视中心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都呈送了剧本,审查过程比较顺利。当下的国家形势和反腐力度,需要这种重拳出击的剧。”李路说。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司长毛羽还公开表示:这段时间,我们在审看周梅森编剧、李路导演的《人民的名义》时,一直被这部现实主义大剧感染着……剧中腐败势力非常猖獗,形势非常严峻,但看的过程中,每一集都有正面的力量,光明hold住黑暗。从这部剧中,我们看到了人性的温暖,看到了正义的力量,看到了光明和希望。

曾有不少人建议李路给电视剧改个更抓人眼球的名字,但他坚决不同意。“先立正,再观剧。主旋律不是喊口号,也可以拍得很好看。好莱坞电影也是弘扬美国精神、正义战胜邪恶,商业和娱乐元素并不代表不是正剧”。

《人民的名义》集结了陆毅、张丰毅、张凯丽、侯勇等40多名实力派演员。相比之前传出的“抠图演戏”等新闻,李路用“敬业得不得了”来形容这些演员。因为夜戏太多,演员们熬夜是家常便饭,晚饭都常常顾不上。

在《人民的名义》后期制作中,剪片子的工作人员有不少是95后,剪完后对李路说了4个字,“重塑三观”。“他们跟我说,原来官员是这样的,生活是这样的。本来以为是年轻人的父母才爱看的剧,结果发现年轻人这么感动,观众是全年龄段的。”

人民的名义观后心得3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讲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侦查处长侯亮平临危受命担任汉东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坚定支持下,率领检察官抽丝剥茧、层层突破,依法查处京州市山水投资集团侵吞大风服饰集团股权案背后的职务犯罪,最终将腐败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故事。曲折精彩的故事情节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反腐决心和严惩力度,以检察官侯亮平为代表,塑造了一群一心为民、刚直不阿、清正廉洁的群体形象,是一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展现温暖人性、紧扣时代的用心之作。

《人民的名义》能够成功顺利面世,少不了该剧的三大灵魂人物。编剧周梅森、导演李路以及最高检影视中心专职副主任范子文。而在周梅森与范子文有了运载《人民的名义》这个项目的计划后,李路成为最后一个“上船”的人,也成为了重要的领航者之一:“我们一直在等一个重要人物能撑起这个项目,他得是一个团队的主线,来让我们这条大船远航,然后李路就出现了。”周梅森说道。

李路坦言,为了拿到周梅森的剧本,自己不止一次前去拜访他:“当时听说梅森大哥,我二十多年的朋友,在写一个反腐剧本。我立即带着两瓶酒去拜访他,我们喝的很开心,热情洋溢。结果第二天我给他打电话,他说 我什么都没听见,我耳朵不太好 。所以第二天晚上我又去了,继续和他聊。我知道《人民的名义》一定有很多他憋着想说的话。因为20__年没有反腐剧了,他也有十年没有创作同类题材了,所以他一定有很多东西想表达。”据悉才看到前三集剧本,李路就立即支付了周梅森稿酬,义无反顾地投入到该剧的运营和创作中。

人民的名义观后心得4

时隔多年,反腐剧荧屏破冰。昨晚,《人民的名义》在湖南卫视黄金档开播,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组织创作,周梅森编剧,李路执导,陆毅、张丰毅、吴刚、许亚军、张志坚、张凯丽、高亚麟、赵子琪等40位老中青演员实力出演。

在古装玄幻、偶像剧当道的电视剧市场,反腐题材的厚重并不是那么“市场”。江苏省作协副主席周梅森是《人民的名义》的灵魂人物,此前有代表作《人间正道》《绝对权力》《国家公诉》《至高利益》等多部反腐剧。时隔多年反腐剧回归荧屏,剧中涉及贪腐官员官至高层,一个大省的“半壁江山”都陷入贪腐。导演李路说:“电视剧能拍到这个尺度,是国家反腐力度使然。”

一名官员被人举报受贿千万元,当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侦查处处长侯亮平前来搜查时,看到的却是一位长相憨厚、衣着朴素的“老农民”在简陋破败的旧房里吃炸酱面。检察院反贪局长陈海在调查行动中遭遇离奇车祸,为了完成当年同窗的未竟事业,侯亮平临危受命……剧中饰演侯亮平的陆毅说,他熬了两个通宵把剧本看完,当即就决定必须接拍:“这部戏是有价值的,它是一个特定时代的产物,周梅森老师也已经十几年没写过这样的戏了。我们平时从新闻报道中看到的那些贪官落马的消息,跟我们这部戏比起来真是凤毛麟角。我在拍摄时有时候会想,周老师写到这么深入、这么高层次的贪污行为,这个剧能播吗?我有时候真的会有这种想法。”

周梅森在创作中六易其稿,小说和剧本几乎同步诞生,剧中的情节体现了最新的反腐成果,拍苍蝇、打老虎、海外猎狐等,不但突破了以往涉猎的层级和尺度,更在政治生态的剖析和经济犯罪的成因上有了新的思索。周梅森说:“我们写出来,不是要让人民绝望,而是要给人民希望,引导人民正确地看待这场反腐斗争。要让人们知道,像侯亮平、沙瑞金这样肩负着反腐职责的同志面对多么大的风险,要让老百姓相信我们。”

人民的名义观后心得5

《人民的名义》是导演李路职业生涯中最难的一部作品。无论是演员,还是投资人,在谈到这部戏时,无不谈到他的拍摄艰辛。因为他不仅仅是这部剧的导演,还是《人民的名义》的制片人及出品人,三重极具冲突的身份集于一身。而李路自己也坦言,从拿下这个项目,到如今即将开播,两年下来没有一天睡好,可以说是一路走来如履薄冰。

为了做出经典的反腐剧,李路要求不管是演员阵容还是制作都要做到“一线”标准。这样的高要求,让不少投资方望而却步。在投资还没有完全到位时,剧本已经完全成熟,演员已经一切就位,李路就雷厉风行的拍板,决定先开机。周梅森透露,当初为了补齐资金链,李路差一点就抵押出了自己的房子,还好在最后关头有了5家民营公司的支持。多年的好友、也是在剧中出演重要角色的演员张凯丽说李路“神通广大”,能将剧本中出现的场景完美呈现,到这背后却是李路付出的不为人知的努力。而正是他从头到尾始终如一保持品质的创作,让湖南卫视在该剧拍摄期就三飞南京剧组,签下了购片合同。

谈到李路,周梅森表示,他是一个“抓住机会,绝不会松手的人,更是一个抓住机会就一拼到底的人。两年了,一直到今天,他为了这部戏心里一直忐忑。这部剧的每一个小细节,每一句话,他都在反复琢磨。现在很少有导演能这样了,一部戏从头到尾精雕细琢两年。很多导演拍完就完了,后期丢给别人制作,中间的时间可以再拍两部戏了。李路没有这样,他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到今天,实在不易,实属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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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什么方针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

习近平首次提出“标本兼治”是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他表示,全党同志要按照党的十八大的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

他强调,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人民群众还有许多不满意的地方。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扩展资料: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举措:

1、强化惩治新举措。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不断强化惩治举措,使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新成效。

实行有案不查的失职责任追究制。凡发现有案不查、压案不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单位和部门,不仅追究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还要严肃追究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的失职责任。

2、建立预防新机制。坚持创新思路、科学管理的工作理念,建立完善集教育引导、权力监督、效能建设、绩效考评为一体的预防腐败新机制。

制定出能科学全面检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完成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任务的考评标准,使反腐倡廉工作绩效考评更加严谨、准确、高效。引进满意度测评机制,对各级各部门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人民网-解析“习近平执政风格”之四:标本兼治的思路举措

最高法关于贪污受贿处理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 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第十五条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第十八条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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