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污染燃料种类及禁燃工作的其他管理要求、职责分工,继续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告》(济政发〔2018〕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济南各区具体禁燃范围如下图所示: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保持全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要求不变,其他区县(功能区)将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且取暖设施稳定运行的区域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各区县(功能区)具体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洁净煤使用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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