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燕小六
来源 | “医学界”公众号
1月2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发文,称要“规范中医医疗技术命名”,明确提出“三不”:不得采用夸大、自诩、不切实际的用语,不得采用误导患者的用语,不得采用庸俗或有封建迷信色彩的用语。
该通知全名为《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技术命名 加强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除进一步规范命名,《通知》还提出,要加强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严格中医医疗技术监管。
改名后,中医技术或“没特色”
根据《通知》,中医医疗技术命名应符合中医理论、科学规范、简短准确,体现中医学术特点,采用中医专业术语。
《通知》给出了命名的“规范标准”。称医疗机构开展与《中医医疗技术手册(普及版)》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以下简称《手册》、《规范》)中操作方法、内涵相同的中医医疗技术,应使用《手册》和《规范》中的中医医疗技术名称,不得自行命名。
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原副局长徐毓才研读《通知》举例,如果把一项针灸治疗技术,命名为“奇穴五绝针灸”,就属于《通知》管辖范畴,就是“自行命名”。
“医学界”检索发现,如《通知》所述“繁杂随意、一技多名”等问题,在公立中医医院中广泛存在。
广西某医院在官网“特色治疗”栏目中,称其改良、应用10余种中医外治疗法,包括华佗夹脊穴串针疗法、循经闪罐疗法、烫熨疗法、子午流注法体针等。
苏州市某医院于2021年3月开设“亚健康专病门诊”,提供养身扶正艾灸等医疗服务。
嘉兴、郑州等多家机构开展“平衡火罐”治疗。称其是拔罐疗法的一种,以阴阳学说为基础,以神经传导学说为途径,以自身平衡为核心,是运用不同拔罐手法,作用于人体的一种非药物治疗的自然平衡疗法。
此外,多家中医院都有“火龙灸”。相关介绍显示,这一技术起源于晋代,是皇帝养生保健的方法。得名是因“火循经走络,温腹暖背,犹如游龙飞腾”。
同样的疗法在十堰市某医院宣讲中,被称为“火疗”。这一技术未被纳入《手册》、《规范》。
“火疗和中医艾灸属于一类,但在中医药的教材里,有艾灸但没有火疗。”2018年,“澎湃新闻”援引国家名老中医药专家继承人、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针灸科副主任医师李昌植发言称。
“一直以来,中医诊疗技术命名不规范问题就普遍存在。这与中医文化有关。”徐毓才告诉“医学界”,中医倡导“祖传秘方”“独门绝技”,与“玄学”相伴而生。其理论来源于阴阳五行、天人相应等。很多治疗方法、处方与封建迷信或难区分。
徐毓才表示,规范命名后,可能会影响相应中医医疗技术、服务的推广。因为一旦按照规范进行命名,就无法显示技术特色。
中成药命名“六不”
中医药规范命名在2017年也曾引起热议。
当年11月2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原则》),提出中成药命名3项基本原则,分别是“科学简明,避免重名”“规范命名,避免夸大疗效”“体现传统文化特色”。
同时,《原则》列出“六不”,分别是:
不应采用低俗、迷信用语;
名称中除剂型外,不应与已有中成药通用名重复,避免同名异方、同方异名的产生;
一般不应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或濒危受保护动、植物名称命名;
不应采用代号、固有特定含义名词的谐音命名。如:X0X、名人名字的谐音等;
不应采用现代医学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相关用语命名,如:癌、消炎、降糖、降压、降脂等。
不应采用夸大、自诩、不切实际的用语,如:强力、速效、御制、秘制以及灵、宝、精等(名称中含药材名全称及中医术语的除外)
《原则》曾在2017年1月发布“征求意见稿”。两版内容大体相同,主要区别是“适用对象”。
《北京青年报》称,“征求意见稿”规定,原则对中药新药和原有中成药都适用。粗略统计显示,如果按“一刀切”要求办理,约5000多种中成药需要改名。“这引发各界热议甚至是质疑。”
《北京青年报》评论,这是以西医西药为标准来规范中成药命名,这种不切实际的做法只能是“好心办坏事”。实际作用是否定了中医药特色、文化和继承传统。
在强烈的舆论下,2017年3月前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中成药命名新规不涉及老字号。老字号的中成药不用改名。
而根据最终发布的《原则》,对于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将着重对夸大疗效或用语低俗的情形进行规范,分类分批进行。
中医技术缺少“质控”
前述《通知》还提到,严格中医医疗技术监管。包括要尽快推动建立中医医疗技术质控体系,完善中医医疗技术管理各项制度,加强质量控制,对开展时间短、风险较高的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日常监测与定期评估,及时向医疗机构反馈质控和评估结果,持续改进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等。
徐毓才指出,目前,我国中医技术已经建立起部分技术质控标准和质控体系,但并不系统、不规范。
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撰写《成都市中医医疗服务监管对策研究》称:“中医的诊疗和治疗手段必须要有国家法定标准,中药也要有国家法定标准。缺乏标准,不仅会阻碍中医药事业的整体发展,给监管带来的现实问题就是无法可依。要提升监管效率,改变监管人员在工作中的被动局面,必须把中医药的标准化建设、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人员和服务的标准和规范制定提上日程,短时间内不能上升到国家层面,建议利用地方立法对中医诊疗和治疗手段给以明确界定,对于存在歧义或者概念上交叉重叠的服务项目,建议组建专家组研究制定清单式目录,或者明确未来可采纳权威意见的来源。”
资料来源:
1.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技术命名 加强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中医药局网站
2.中医医疗技术手册(普及版).
3.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
4.总局关于发布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88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GGTG-2017-11778
5.成都市中医医疗服务监管对策研究. 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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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有哪些
中国中医药行业主要政策及发展规划盘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2003年4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指出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要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2)《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2007年3月21日,科技部、卫生部、国家药监局等十六个部门联合发布了《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纲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①“纲要”重申了中医药在我国的战略地位。提出在继承发扬中医药优势特色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推动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以满足时代发展和民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是历史赋予的责任。
②提出了中医药创新发展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科技创新支撑中医药现代化发展,不断提高中医药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巩固和加强我国在传统医药领域的优势地位;重点突破中医药传承和医学及生命科学创新发展的关键问题,争取成为中国科技走向世界的突破口之一;促进东西方医学优势互补、相互融合,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药学奠定基础;应用全球科技资源推进中医药国际化进程,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为人类卫生保健事业做出新贡献。
③提出要建立国际认可的中医药标准。要基本完成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的构建,制订一批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基础标准;建立多语种的中医药名词术语译释规范,中医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中医药疗效和安全性评价与再评价标准,中药材、中药饮片、提取物及制剂的质量标准,中药生产和质量管理规范等主要技术标准;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评价和市场准入标准体系,最终形成国际认可的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
④提出要加大投入和进行扶持。国家和地方加大中医药科技经费投入,协调用好农业、林业、生态、扶贫、外贸、产业发展等有关项目资金,同时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的投入,积极吸引社会投资和国际合作资金,形成支持中医药创新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体系;制定若干鼓励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法规,推动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标准规范的建立与完善,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和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建立成果、信息管理和推广、共享机制;制定积极的人才政策,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吸引跨学科人才和海内外人才,建设一支多学科、跨领域、产学研、海内外结合的人才队伍。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了“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近期目标,以及“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长远目标。
2009年3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提出了2009-2011年间重点推进的五项改革内容,经过3年的改革,五大医改配套方案实施顺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4)《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9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医药国十条”)指出,中医药(民族医药)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为中华民族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
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①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②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③发展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④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⑤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⑥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⑦加快民族医药发展。
⑧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
⑨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⑩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5)《医药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2012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医药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医学科技的发展重点包括突破一批药物创制关键技术和生产工艺,完善新药创制与中药现代化技术平台,建设一批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药物创新体系,增强医药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十二五”主要发展任务包括以下内容:
①产业规模平稳较快增长。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20%,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6%。
②确保基本药物供应。基本药物生产规模不断扩大,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有效满足临床需求。
③技术创新能力增强。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重点骨干企业研发投入达到销售收入的5%以上,利用现代生物技术改造传统医药企业。
④质量安全上水平。全国药品生产100%符合新版GMP要求,药品质量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⑤产业集中度提高。到2015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亿元的企业达到5个以上,超过100亿元的企业达到100个以上,前100位企业的销售收入占全行业的50%以上。
⑥国际竞争力提升。医药出口额年均增长20%以上。改善出口结构,有国际竞争优势的品种显著增多,制剂出口比重达到10%以上。
⑦节能减排取得成效。《规划》
对于医药工业在“十二五”期间的整体健康发展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6)《“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2012年3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规划在之前3年医改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目标和任务,是未来四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7)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该文件为我国首个健康服务业指导性文件。根据该意见,到2020年,中国健康服务业总规模达到8万亿元以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提升中医健康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特色优势,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力争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推动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
卫生部15号令中医专长医师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4名。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证明,或者至少10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一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应当予以公示。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
第十三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十五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十六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应当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十八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四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中医(专长)医师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第二十八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2年为1个周期。定期考核有关要求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5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继续跟师学习满2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九条 港澳台人员在内地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指导老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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