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拾得遗失物”列入原始取得是指“超过招领公告期,没有人来认领,此时遗失物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定是“原始取得”。
2、原始取得也称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人取得商标权是最初发生的,不是依据他人已存在的权利。因为关于“拾得遗失物”的处理方式依据的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依据原权利人的意志,所以属于“原始取得”。
3、这句话也可能是指“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在2年内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如果超过2年,则占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这一规定也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拾得遗失物为什么是原始取得
遗失物的所有权是归属遗失者,但这是有时间限制的,所有权是通过占有来表现,长期不占有那么就会丧失所有权。比如,借出去的钱或物要记得按时要回来,要不回来也要要。
遗失物过段时间没人要就成了无主物,无主物就按照先占先得取得所有权,这就是原始取得。
所以呢,拾得遗失物就放自己手里好了,失主找来就还他,再要点保管费,过个半年一年的没人要,自然归自己了;或者上交有关部门,但没人要的话就归国家了。
为什么“拾得遗失物”返还后是所有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方式?
呵呵,这个问题还是有点意思的。
请注意,从所有权来说,拾得遗失物最后的处理结果是什么呢?很简单吧。
你既然能问这个问题,那么相关的知识应该也知道了。拾得遗失物的人占有该遗失物是否会取得所有权?显然没有取得所有权,那么最终结果只有两个:
第一种情况、返还所有权人,那么所有权从未发生过转移,因此就没有“取得”一说,所有权没有发生过变动,何来取得方式的分别?
第二种情况、没有找到原所有权人,那么最终是国家取得所有权(没问题吧,公告6个月,无人取得即为国家所有)。这里的物权变动关系是,6个月过后,原所有权人丧失对该物得所有权,那么物品就成为了无主物吧,那么国家自然是原始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
因此基于拾得遗失物的原始取得,都是指的国家对于该物品的所有权取得。
拾得财物是不是原始取得?
拾得的财物是不能取得所有权的,理论上(法律规定)我们国家所有的物都是有主的(无法确定所有权人的都是国家的),所以你无法取得所有权。你拾得的财物应当寻找所有权人,必要的费用可以向所有权人主张,无法找到所有权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存该物,最后会变为国家的。取得分为:继受取得和原始取得。除了继承和买卖、赠与。别的都是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包括哪些
原始取得包括:生产,获取孳息,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和国家强制取得等。所有权的取得以权利取得是否以前权利人的所有权为前提作为标准,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又称固有取得,是指非依他人的所有权而取得所有权,如生产、收取孳息等,即属于原始取得方式。
1、生产
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攫取自然物,创造社会价值的过程,包括劳动生产和获取孳息。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所有权是一种原始取得,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始取得方式。
2、先占
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表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⑴须为无主物;
⑵须为动产;
⑶须以所有的意思表示占有。
遗失物并非无主物,故不得适用先占取得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对先占未作规定。
3、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财产,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形成一个新的财产的事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方式。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法律规定。
⑴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附合后,虽然二者在外形上能加以辨认或区分,但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费用过高。其所有权确定规则为:动产附合于不动产的,如建材附合于房屋,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因此而消灭。动产与动产附合,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以被视为主物的,如油漆附合于家具,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而消灭,否则就由原动产所有权人按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
⑵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辨别或分离。混合准用动产附合的规则。
⑶加工,是指在他人所有的动产上进行加工过劳作,并生成新物的事实。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加工后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了原材料的价值,则归加工人,但加工人恶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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