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它的存在,形成对所在国家属地主权的例外或侵犯。实际上在第一、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领事裁判权就是帝国主义在殖民地国家所享有的一种非法特权。
领事裁判权: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内容概要如下:
1、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民刑案件,依被告主义,均由被告所属国的法院或领事法庭依所属国法律审理;
2、同一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由所属国的领事法庭审理;<
什么是领事裁判权(通俗易懂点的解释)
领事裁判权,从它本身的性质和含义来看,这是外国在华侨民脱离中国司法管辖的一种特权;是一种根据外国在华侨民本国的法律,由他们各自本国的驻华官员按照他们本国所准许的司法程序来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特权。
意思就是外国人在中国违法犯罪,不接受中国法律制裁,而受本国法律制裁。中国人犯罪,他们也可以依照本国法律进行审判。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第13条规定:“凡英国禀告华民者,必先赴管事官处投禀,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谁是谁非,间有华民赴英官处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应听诉,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
即移请华官公同查明其事,秉公定断,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这些规定可以说是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的开端。
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第21条规定,中美人民间的刑事案件,依被告主义办理。第24条规定,中美民事混合案件,由“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似乎是采取会审制度。第25条规定,美国人之间的案件由美领事办理,美国人与别国人之间涉讼,由有关国家官员自行办理,中国官员不得过问。
扩展资料
制度内容
①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民刑案件,依被告主义,均由被告所属国的法院或领事法庭依所属国法律审理。
②同一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由所属国的领事法庭审理。
③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根据有关国家间的协议和法律解决。一般适用被告主义,即由被告所属国的领事法庭审理。
④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和不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如前者为被告,由其所属国领事法庭审理;如后者为被告,由中国法院管辖。外国在华享有的这种域外的管辖权,不仅由在中国的领事组成的法庭行使,而且还由专门设立的法院行使。
例如,美国根据1906年国会通过的立法成立驻华法院,在美国司法系统中其地位与联邦区法院相等。英国根据1925年枢密院令,在上海设立最高法院,并在上海以外的每个领事辖区设一省级法庭,由主管领事担任首席法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和在通商口岸租地造房居住 这三个特权有什么含义
领事裁判权
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
片面最惠国待遇
是指一国在通商、航海、税收或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享受现时或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同样的一切优惠、特权或豁免等待遇。此种待遇称为“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的取得必须有条约和根据。最惠国待遇一般是相互的,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相互享受最惠国待遇。但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往往只片面规定该缔约外国得享受最惠国待遇,而中国则无对等权利,是片面的。
“在通商口岸租地造房居住”这个词没有特定的解释,但是我搜索了一下再《上海租地章程》有这样的条款
。《章程》内容还包括:1.“永租”制度。英国人可以用极低的年租,即变相地价随意租取乡民的土地。外国商人租赁土地及建筑房舍后,经呈报可在任何时候退租;外国商人退租时,中国原业主须将承租人交纳的押手如数退还。而中国业主却不得任意停租。2.“华洋分居”。居留地内,“居民不得彼此租赁,亦不得建造房屋赁给华商”;洋商也“不得建造房屋,租给华民或供华民使用。”外国商人在居留地内租地建屋,或赁屋居住,或存放货物,“应先向英国领事馆申请”,须得英国领事馆“允准”。1847年,上海道在章程末加了一条,规定居留地内只许悬挂英国国旗,任何其他外国人不得悬挂其本国国旗。英国即由此逐渐把居留地置于其专管之下。3.容许租地外商以简单的市政设施管理居留地。1846年12月,租地外国人利用这一条规定,推选一个3人组成的“道路码头委员会”,负责征收捐税及居留地的建设事宜。这为外国窃取居留地的管理权开了方便之门。
这3个特权都是在不平等的条件下签订的,对于中国毫无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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