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关于侵略的定义问题,直到1974年12月14日,联大才通过了特别委员会提出的《侵略定义》草案,定义如下:
1、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因此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2、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一国家对另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
3、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
4、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和民航机
殖民与侵略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
1、殖民:国家在国外侵占并大批移民居住,指强国向它所征服的地区移民,并掠夺原当地人民的利益。现指资本主义国家把经济政治势力扩张到不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掠夺和奴役当地的人民(即殖民主义)。
2、侵略:对他国领土、主权的侵犯,以及进行经济掠夺和文化奴役等行为。
二、侵占程度不同
殖民是在侵略的基础上对别国产生大批移民居住,并对当地人民进行奴役,即殖民一定包括了侵略的行为;而侵略不一定会殖民,也有的侵略只是对被侵略地进行经济掠夺收获自己的权益。
扩展资料:
殖民反映出殖民国与被殖民国家、地区的强弱反差,殖民国的移民在殖民地大多比当地居民享有优越的政治权力,有着明显的人种歧视、民族歧视。对原居民的人格和尊严有着极大的伤害。
殖民地的宗教、文化、经济和生产力在殖民的影响下通常会产生较大的提高,这也往往成为殖民者堂而皇之的借口,他们以给殖民地带了文明,带来了先进文化,带了先进的工具等自居,甚至以救世主自居,以此掩盖其侵略、掠夺、剥削、压迫的本质,掩盖其本身错误的立足点,是一种典型的强盗逻辑。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殖民
百度百科-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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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12月14日,联大才通过了特别委员会提出的《侵略定义》草案.这个定义首先指出“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国际上如何定义侵略战争于内战?
很简单,一个国家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攻打另一个国家就是侵略战争,国家内部不同势力之间的战争称为内战,不过我国的解放战争,当时我国的合法政府为南京国民政府,所以解放战争的性质就是中华民国的内战,而再比如朝鲜战争,是北部的朝鲜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主动攻打南部大韩民国的战争,两个政权虽然互不承认但是中苏美日承认其国家的性质,所以这种两个国家之间的战争就是侵略战争。
侵略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之二:
1、为本规约的目的,“侵略罪”是指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一个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一项侵略行为,此种侵略行为的特点、严重程度和规模,须构成对《联合国宪章》的明显违反。
2、为第1款的目的,“侵略行为”是指一国使用武装力量侵犯另一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行为,或以违反《联合国宪章》的任何其他方式。根据1974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第3314号决议,下列任何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均为侵略行为。
侵略是什么意思
1、释义
指用非法手段夺取他国的财物等。明孔贞运《明资政大夫兵部尚书节寰袁公墓志铭》:“迨秋奴复至,南卫收获,大肆侵略。公(袁可立)命将设伏,乘风纵火刍茭,糗粮尽归一炬。”
2、基本信息
【词目】侵略
【拼音】qīn lüè
【词性】动词
【近义词】
陵犯、侵陵、侵害、侵吞、侵犯、劫夺、劫掠、侵掠、侵夺、并吞、霸占、强抢、抢夺、抢掠、抢劫、打劫、掠夺
3、词义演化解析
侵,人一步步扫地,借用步步进逼之意。略,界,经略划界,借用分界授田之意。侵略,先侵占后经略,指国土兼并。后由土地推及财产、人口,在国土兼并的含义之外,又附带了掠夺、奴役等含义。
侵略战争的来源判定
1945年,国际军事法庭伦敦宪章界定了包括反和平罪在内的三类罪行。芬兰首先在其战争责任审判中使用这一定义来起诉政治领导人。这些原则后来被称为纽伦堡原则。
1950年,纽伦堡法庭在提交给联合国大会的原则六,特别是第一条中规定了反和平罪的定义:
(一)计划、准备、发起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破坏国际条约、协定或承诺的战争;
(二)参与共同策划或胁从实施上述第1项所述任何一项行为的。
参见:纽伦堡审判:“德国投降书提供了法院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德国的政权已经移交给盟国管制委员会,其对德国具有统治权,可以选择惩罚违反国际法和战争法的行为。因为法院只限于惩罚违反战争法的行为,它对发生在1939年9月1日战争爆发前的罪行不具有管辖权。”
因犯有反和平罪,纽伦堡法庭判处了一些对发动二战负有责任之人。其后果之一是,他们或是在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或是在执行刑法的强制规范。因此,1945年以后,正式宣战十分少见。
在审判期间,美国的首席检察官罗伯特·H·杰克逊:
“发动侵略战争,不仅是国际罪行,而且是最高级别的国际罪行,它与其他战争罪行的差别仅在于它包含了所有的罪恶。”
最高法院陪审法官威廉·奥维尔·道格拉斯指控盟军在纽伦堡“用权力代替了原则”。写道:“当时而且至今我依然认为纽伦堡审判是无原则的。法律是事后制定的,以适应当时的群情激愤。 罗马规约第5.2条所提到的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包含了纽伦堡原则。具体是指原则六,第一条“反和平罪”,它以1945年发布的国际军事法庭伦敦宪章的规定为基础,并为二战后战争罪行的审判奠定了基础。基于纽伦堡原则六第一条的联合国宪章条款包括: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1.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2.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第二条,第四款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安全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应促请各当事国以此项方法,解决其争端。
第三十九条
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1974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3314号决议,给出了侵略的定义。这一定义在国际法下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常常被引用以与军事行动加以区分。
这个定义区分了侵略(“引起国际责任”)和侵略战争(“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侵略行为被界定为武装侵入或攻击、轰炸、封锁、武装侵犯领土,允许其他国家使用自己的领土犯下侵略行为以及雇用武装非正规军或雇用兵实施侵略行径。侵略战争是一系列具有持续意图的行为。该定义对侵略行为和侵略战争进行了区分,并明确指出除侵略战争外并非每一侵略行为均可构成反和平罪。尽管如此,国家应对侵略行径负责。
定义的用词已遭到许多评论家的批评。其有关使用非正规武装人员的条款显然很含糊,对于何种程度的“卷入”会引起国家责任,规定也并不明确。该定义也是以国家为中心的,它认定国家是侵略行径唯一的责任方。国内或跨国的叛乱团体,诸如那些参与塞拉利昂内战和南斯拉夫战争的团体,尽管他们是非国家当事方,却是各自冲突中的关键参与者;他们并不在该定义的范畴内。
侵略的定义也并未涵盖国际组织的行为。这一定义获得通过时存在的两个主要军事联盟——北约和华沙条约组织——均不属于国家主体,因此不在该定义的范畴内。此外,该定义并不涉及个人对侵略行为应负的责任。人们普遍认为其并未对个人刑事诉讼提供充分的依据。
虽然这一侵略定义常常被反对诸如1999年科索沃战争和2003年伊拉克战争的人所引用,但在国际法下,它并不具有约束力。法无明文不为罪的理论意味着,由于国际法在侵略问题上不具有约束力,对违背定义之行为的惩罚并不存在。国家元首才因战时犯下的行为被起诉,例如塞尔维亚的斯洛博丹·米洛舍维奇以及利比里亚的查尔斯·泰勒。然而,两人都被控犯有战争罪,即违反了战争法,而不是侵略定义所规定的更广泛的“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
该定义对安全理事会不具有约束力。联合国宪章授权大会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建议,但大会不得命令安理会。以该定义为附件的决议表明,它的目的在于为安全理事会提供指导,以帮助它“按照宪章决定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安全理事会可斟酌情况,采用或无视这一指导意见。法律评论者认为,侵略定义对安全理事会的审议工作“没有明显的影响”。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侵略罪列为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为严重的罪行之一,并规定侵略罪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然而,罗马规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依照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制定条款,界定侵略罪的定义,及规定本法院对这一犯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后,本法院即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这一条款应符合《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10]在2010年5月召开的审议大会上,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大会通过这样一个定义。[11]
联合国有关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的情况介绍:
侵略已被列为法院管辖权中的一项犯罪。但首先,缔约国必须通过一项协定以确定两件事:侵略的定义,迄今已证明极其困难,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法院可以行使其管辖权。若干建议已得到审议。一些国家认为,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其赋予安全理事会的职责,只有安理会才有权裁决侵略行为的发生。如果这一点得到认同,那么只有在安理会作出裁决后,法院才能采取行动。其他国家则认为,这种权力不应局限于安全理事会。目前正在审议的建议指出如果对于侵略的指控,安理会未在一定的时间内采取行动,则应将这一职权授予大会或国际法院。2002年9月,法院成员国大会设立了一个向所有国家开放的特别工作组,以详细修订有关侵略条款的提案。[12]
另见:反和平罪,国际刑法,国际法,纽伦堡原则,战争罪
在哪用可以“侵略”一词?
侵略
广义指对别国主权、领土等方面的侵犯。
《国际联盟盟约》,特别是1928年巴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非战公约》)缔结后,国际上普遍承认侵略是非法的。但是什么是“侵略”,各国间没有公认的明确概念。1933年2月6日苏联代表团曾向日内瓦裁军会议总务委员会提出“侵略定义”草案,该定义在1933年 5月24日国联裁军会议安全问题委员会的报告中得到了反映。但由于英国等国反对,定义未获通过。1933年 7月苏联又在伦敦国际经济会议上提出缔结侵略定义公约的建议,并于7月3日与阿富污、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波斯、 波兰、罗马尼亚和土耳其;4日与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土耳其和南斯拉夫;5日与立陶宛,分别签订了 3个《侵略定义公约》。公约接受了以苏联提案为基础的、在裁军会议安全问题委员会报告中所说明的侵略定义。按照这一定义,“除应遵照争端当事国间有效的协定外,在国际冲突中,首先采取下列任何行为之一者,将被视为侵略国:①向他国宣战;②不论是否宣战,以武装部队侵入他国领土;③不论是否宣战,以陆、海、空军进攻他国领土、船舶或航空器;④对他国的海岸或港口进行海军封锁;⑤对在其本国领土内组成而侵入他国领土的武装匪徒给予支持,或不顾被侵犯国家的要求,拒不在其本国领土内采取一切力所能及的步骤,以对这些武装匪徒剥夺一切援助和保护”。公约还规定:不论政治上、军事上、经济上或任何其他考虑,均不得作为侵略行为的借口。在公约的附件中并列举了不得作为借口的各种情况。苏联所提的侵略定义是针对帝国主义当时经常采取的侵略形式和借口的,对于禁止侵略战争的国际法原则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但苏联的主张未能得到各国的普遍支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50年11月苏联在联合国大会第5届会议上,又提出对侵略一词作出定义的建议。苏联所提的定义是以1933年的定义为基础的,除重申前述5项内容外,增加了:“未得他国政府的许可,把陆、海、空军开进或侵入该国领土,或是事先虽然获得许可,但是违反商定的条件,特别是关于部队留驻的期限或驻军地区范围的条件。”1953年苏联又补充提出间接侵略、经济侵略和思想侵略的概念。
侵略定义问题在联合国进行了长时期的讨论。1953年和1956年联合国大会曾两次设立侵略定义问题特别委员会研究侵略定义问题,1957年特别委员会工作中断。1967年联大第三次设立侵略定义问题特别委员会,经过7 届会议的审议,到1974年12月14日,联大才通过了特别委员会提出的《侵略定义》草案。这个定义首先指出“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一个国家违反宪章的规定而首先使用武力,就构成侵略行为的显见证据"。定义规定:“任何下列行为,不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①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因此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②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一国家对另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③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④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和民航机;⑤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扎期间;⑥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⑦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定义指出,以上列举的行为并非详尽无遗,安理会可以断定其他行为也构成侵略,而且定义绝对不得解释为扩大或缩小《联合国宪章》的适用范围,包括宪章中关于合法使用武力的各种情况的规定在内;也绝不妨碍在殖民政权、种族主义政权或其他形式外国统治下的人民为自决、自由和独立而斗争的权利。定义还指出:“不得以任何性质的理由,不论是政治性、经济性、军事性或其他性质的理由,为侵略行为作辩护”;“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应承认为合法”。
这个定义,在一些方面反映了世界各国维护和平、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的要求,为判断侵略提供了一些标准,但也存在着问题和缺陷。中国代表在讨论定义草案时曾指出:①定义把侵略局限于武装侵略行为,没有涉及其他形式的侵略,如领土兼并和扩张,政治干涉和颠覆,以及经济控制和掠夺,而这些都是现代生活中超级大国推行侵略扩张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②草案中有些条文含义模糊,容易为侵略者所利用,为其侵略行为开脱罪责,甚至颠倒黑白,把反对侵略的正义斗争诬指为“侵略”;③定义使超级大国有可能滥用否决权,阻止安理会作出谴责侵略者的决议。许多亚非拉国家的代表也提出了类似的批评。由于这些原因,中国代表在表决这一定义时,未参加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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