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是理法是法:道理是道理,法律是法律。不能混为一谈。
这句话常用来形容一个人刚正无私,不违背法律做事,但是也不是不讲理的人。
理法:是义理和章法,伦理规范。
法:法是指物质与物体,分为无形之“事法”,有形之“物法”。 理:物之“理”是脉络关系,理通“礼”,于法而言,其理之道在礼。
什么是理,什么是法?
理,是指道理、事理。既包括自然界及人类社会的客观发展规律,也包括人对事物的主观认识。由于理是由人来认识的,它要受到人的主观态度之影响,以致于不同的事物可能会有相同的理,而同样的事物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理,所谓“举一反三”、“一通百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讲的正是此意,它既说明了事物具有相通的“理”性,也说明了不同的人,由于其世界观、人生观的差异,导致了对事物的不同态度和看法之事实。
法,是指统一集体行为的规则。法与理不同,在某一区域里,个人可以持不同之理,但在该区域里必须得认同同一之法,并按照法的要求统一行为,否则,违背了法就要受到法的惩处,因此,法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强制性和客观约束性(相对于主观约束性,理具有主观约束性——人们在主观意识中形成了理,并主动把它作为衡量自己行为是非善恶的标准)。
法和理怎么理解呀
法的解释之一是方法,佛教讲要传正法,就是要将正确的方法传承并且发扬光大。
理是对现象界逻辑的一种概括或者诠释,是辩证唯物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你的这个问题问得很好。
理与法不可割裂,法中含理,理现于法。
理法之间是相承的。
妙吉祥的回答也不错。
当然,个人的理解也很重要。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见谛和见识,经历不同,理解不同,感悟不同。
怎样理解“法,理,情”?
法即法则。强调的是统一性、确定性和强制力。毫无疑问,在法、理、情三者关系中,法律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在现代的社会中,我们讲法治;在监管工作中,我们依法行政。但是法律规则不是“书本上的法律”,而是“活的法律”。法不是一块生硬的铁板,而是丰富的管弦,只要弹奏得好,就会发出美妙和谐的声音。近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迅猛的发展,但是现行法律尚有缺陷之处,我们在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法律法规亟待完善。例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对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能的设定等。因此,在执法实践中,不能简单教条的依法行政,而要针对特定的事实和具体情节对法律加以灵活的运用,才能产生法律所要调整的最佳效果。
理即公理、天理、公共道德或者公共利益等。也就是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遵循的一些规律。这种规律虽然没有法律强制作用,但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是人们日常行为的准则,对我们的正义感,或者对事情的本来面目起一种昭示或者揭示的作用。在食品药品监管中,我们不仅要遵循行政合法性,同时要强调行政的合理性原则,体现以人为本,科学监管,和谐发展的理念。
所谓情即感情、情节或者情况。中国的传统文化是非常注重感情的,涉及到一些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常会和法律发生某种冲突,出现一些负面的影响。比如说通过一些社会关系,人际关系去影响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等。另外我们在监管工作中,经常会说“情有可原”,或者说“案件的具体的情节”等等。这本身是一种事实,所以在监管工作中,情节、情况也需充分考虑,情绪、情态要很好把握。
可见,在法、理、情三者关系中,法是第一位的,具有强制力的,是人们必须去遵守的制度。理是一杆公平的秤,是人们生产生活中要共同遵守的规律,是世人判断是非的标准,是人想向背的根本。情是人类社会不可回避的心理反应和社会关系要素。是处理好具体事件的“技术”方法和必备要素。可以说法是生硬的,理是公道的,情是可变因子。法在书本上;理在人心;情置根与心,表乎于颜。依法行政不能忽略理和情的存在及作用,灵活的把握和运用好“法”,是监管人员必须掌握的艺术和学问。
中医里的理法方药分别什么意思
理、法、方、药是中医学关于诊断与治疗操作规范的四大要素。辨证论治是理法方药运用于临床的过程,为中医学的基本特色。
理:是指根据中医学理论对病变机理作出的准确的解释。
法:指针对病变机理所确定的相应的治则治法。
方:是根据治则治法选择最恰当的代表方剂或其他治疗措施。
药:指对方剂中药物君、臣、佐、使的配伍及其剂量的最佳选择。
什么叫情,理,法,三者情字当先?
“情、理、法”指的是,面对一宗案子,先从感情出发,跟着感觉走,从而得出一个初步的处理意向,最后才参考罪犯的违法行为。从这样的逻辑出发,依情断案,其后果必然是案件处理被感情因素主宰,而法反被大大淡化,导致法律底线不保,公平正义丧失,最后犯罪人被“大事化小”,甚至逃脱法律应有的制裁。而“法、理、情”则与上述思路截然相反,虽然中间环节也是一个“理”字,但“理”的上位却是“法”,而非“情”,即对案犯首先考虑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然后再兼顾到“理”和“情”的次要因素,它体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只有在不违反法的原则和前提下去讲“理”和“情”,才能确保“理”和“情”不至于走得太远,而始终被控制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法”就是至高无上的规矩。在陈某劫持女医生前,劫持人质、谎报飞机上有炸弹这类事件经常见诸于各类媒体,可以说是家喻户晓,一般市民都知道这类事件的制造者严重触犯了刑律,必将受到法律严惩,难道一个大学生连劫持人质是犯罪行为都不懂吗?其实,陈某完全可以吁请第三方或公安或学校出面处理,可他却采用了极端手段,明知违法还要去以身试法有意为之,这种人不该受到法律惩处吗?至于其中的“理”和“情”那是第二位考虑的。
什么是法理?与法律有什么区别
法理,指形成某一国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在一定意义上是法的渊源。法理作为法的渊源,目的在于弥补法律规范的空隙。在社会主义法中,法理一般不作为法的渊源。
1、性质不同
法理在一定意义上是法的渊源。法理作为法的渊源,目的在于弥补法律规范的空隙。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泛指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2、地位不同
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理依据一般是法的原则、理论,用于在法律不足以解释某一法律关系或事件时使用,目的在于弥补法律规范的空隙。因为法律无论如何详尽,也不可能把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社会现象都毫无遗漏地加以规定。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因此法理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当做法律使用或作为某一案件判决的参照。
3、形式不同
法理是一种抽象的、概括的法的形式,是形成某一国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在一定意义上是法的渊源。
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法律
百度百科-法理
什么是法-理-情原则?怎么回答?
情理法,“情”是世界存在的本源动力,“理”是宇宙自然终极的律则,“法”是人类为了尽“情”适“理”,而安排出来的人间/社会秩序。法是天时代表政府,理是地利代表文化,情是人和代表人民。
情理法在中西方的人际关系互动和社会秩序整合中,其作用显然是有所不同的。在中国是情为基础,理为本,法为末。在西方则是理为本、法为用、情为末。理性主义与法治主义是西方文化的特征,而情理主义与德治或人治主义是中国文化的特点。因为“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普遍精神服从于特殊私情,法制精神让位于人伦情理。儒学与中国文化的这种情理精神的文化与社会影响体现为:使中国人的人格、思维与行为方式具有中庸之道和中庸之德、风格和境界。在人际互动和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形成了某种人情法则的文化规则,使我国成为人情超级大国。使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秩序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上而非法治的基础上。基于传统社会的情理精神与现代理性精神是相冲突的,建立在情理精神基础上的人治传统更可能对现代社会的法治起到巨大的破坏作用。
理与法的根本区别在于
理论与法律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促使并规范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不同。理论是一种普遍性、抽象性的思想,是指一种概念,而法律是一种具体的、实用性的法规,它以法律的形式出现,用以规范人们的行为。理论的作用在于解释和指导实践,它以言语来表达,而法律的作用在于将理论付诸实施,以强制的法律形式来要求人们服从。理论是一种指导性的思想,它能够影响人们的行为,但无法强制执行;而法律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规范,它能够直接影响人们的行为,让人们服从其规定。
如理如法 ,是什么意思?
如理如法:指契合真理和法理的意思。
如理:契合真理。
“法”本意是法律、法令。现代汉语的“法”多指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一切规范的总称。如法:指契合于法理的意思。
举例:
如《佛说无量寿经》卷下:“应当信顺如法修行。”又《佛说维摩诘经·方便品》:“夫说法者当如法说。”在佛教密教的修法中,不少冠有“如法”一语。
例如:如法爱染法,如法佛眼法,如法北斗法。后一般常指按法律或方法办理,如如法炮制;或守法,守规矩,如唐·白居易《归田》诗之一:“不如归山下,如法种春田。”又指得法、宜法。如金·董解元《西厢记诸宫调》卷五:“多娇女,映月来,结束得极如法。”
扩展资料:
法理,具体表述为“公约公信公行、公行公约公信、公信公行公约”。法理本身,就是法约的约定、广普周知和实施程序法案。
法理词义是法律的理论依据;理法词义是义理和章法、 伦理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如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如法
情理法中的理是什么意思?
原来情、理、法这三个中国文字都是同一个意思,可现今的人无知,把它们都给硬划分开来,说成是三个不同的意思。其实三个文字都是同义词,只是因为它们在中国文字的自然天地义理中的位置不同,因而才被分别用三种不同的记号或符号标示出来。情者,事物的状态、情况是也。理者,事物的道理、合宜是也。法者,事物的规则、逻辑是也。三者是之只是谓事物的不同表现形态。而事物者,即自然天地的义理所构成的一种格式,或者所形成的一种容器而已。在中国古代,把成形、成器,即把在几种线条或几种界限的划分之间所组成的一种空间,谓之事物。这样一来,所谓的事物即不是孤立存在的东西,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东西。这种事物的状态,即构成一种形势。这种形势当然是处在彼此间一种暂时的平衡和合宜状态里,因而才成形、成器。只要他方或这方有所改变,所构成的线条或界限的位置就会跟著变化,那种接著影响及全体相互之间原来暂时有的那种稳定,那麼原来的形态也就不见了。就是因为这样,在学术上,事物也被称之为事件。是之,衡量事物,看得事物,即要考量它们可能会产生的作用和影响。法律上考量任何事物,当然也就是考量任何事件。而考量任何事件,说到底,即为考量情理法,这些情理法,回复到原有的自然天地义理来说,实际上也就是这些事件的平衡和合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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