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收养申请书。
2、提交证件和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3、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收养条件有很多,但必须具备四条,一是无子女;二是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是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是年满30周岁。另外,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不少于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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