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秘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那么什么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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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怎么规定的?
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代华兴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代华兴律师解析:
隐私权包括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4)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侵权法中的损害。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本律师从事此行业十余裁,无论是参与诉讼还是谈判,均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本人独创执业格言:法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公平、正义是法的灵魂。
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如下:一、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二、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法律分析: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如下:一、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二、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三、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个人隐私。
我国法律的隐私被分为: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1、私人生活安宁,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私人生活安宁实际上可以涵盖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由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界定隐私时,将私人生活安宁与私密空间等并列,故此,该款中的私人生活安宁是指狭义的私人生活安宁,即自然人个人的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的状态。
2、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应当说,这三者之间具有交叉重叠。因为私密空间往往进行的就是私密活动或存储私密信息,如夫妻在住宅里的夫妻性生活,个人笔记本电脑或软件程序中存储的私人日记等。但也不完全重叠,因为公共空间中也有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隐私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隐私权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条明确了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也是隐私之一,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针对目前社会中出现的一些短信、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轰炸”的情况进行的法律规定。同时对于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网络媒体发达的当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对侵害隐私的具体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行为均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这些规定都弥补了之前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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