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人员指为节约财政支出、裁并机构、调整工作人员及简化行政或工作程序等而辞退或解雇的工作人员。
退职人员退职是指职工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但在年龄、工龄或个人缴费年限方面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组织批准后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和被补偿,进行休养。
什么是精简退职老职工
是指: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的身份确认依据:一是民政局救灾救济科在1979年—1981年期间核定的花名册,二是1981年统一登记的原始登记审批表,三是当时下放时主管单位的发放的精减下放证
缩小机构精简人员是什么意思 缩小机构精简人员意思是什么
1、缩小机构精简人员是精兵简政,汉语成语。精简退职人员,指为了节约财政支出,简化行政或工作程序,或者因为工作人员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辞退或解雇的职工。退职需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才准许办理。
2、精简人员指为节约财政支出、裁并机构、调整工作人员及简化行政或工作程序等而辞退或解雇的工作人员。
60年代下放人员政策
这个对于60年代下放人员是有相关政策的。
一、被精减的建国后至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凡精减退职的当时和现在都符合国务院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应享受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而尚未办理的。
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14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办理。救济费从一九八二年七月份起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
二、被精减退职的建国后至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家庭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生活低于当地一般社员(居民)水平的,亦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城14号文件的规定,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社会救济。
定期救济金额,每月为:城镇十至十五元,农村六至十元,救济费一律从批准之月起发给。被精减的职工,现居住在三州境内的,在执行此条规定时,社会救济金额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提高标准不得超过三元。
三、被精减职工中在职期间因公伤残(包括矽肺、煤矽混合尘肺),全部、大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现尚未处理的,应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四、被精减退职的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参加革命工作系指: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职工),一律由原精减单位(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原单位已合并的,由接管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
属于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费标准按精减时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百发给,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属于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以后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费标准按精减时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精减后又重新参加了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则不再发给生活费。生活费一律从一九八二年七月份起发给。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生活费、医疗费由原单位编造预算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增拨;企业单位的由企业单位支付。
扩展资料: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是指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精简下放到农村安家落户的老职工。
把时间限定在1957年12月31日,是不符合历史的实际情况。时至今日,在半个世纪之后,仍有一些古稀之年的老人,受到这个人为划线的限制,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956年国家师范学校招收的学生,虽然是1957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公办教师,他们也在1961年和1965年期间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回到农村,但是至今没有落实政策。
参考资料:
精简下放和精简退职
下放指机构的职能、退职是指权力和责任。
精简下放是指将上级机构的职能、权力和责任等下放到下级机构,以提高下级机构的自主性和责任感,改善管理结构,提高管理效率,精简退职是指将上级机构的职能、权力和责任等精简,以减少机构的规模。
精简下放是指政府将一些职能从中央政府转移到地方政府,以减轻中央政府的负担,提高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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